构成要件与罪状关系新论
摘要:刑法理论关于构成要件与刑罚法规之间关系的学说有罪状论和解释论。罪状论在逻辑上更连贯,在构成要件适用中不易混淆事实认定,有利于树立构成要件在刑法解释之前的地位,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机能、对犯罪类型的制约功能,促进形成“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刑法适用理念。多数罪状内吝描述的犯罪行为是作为,排斥不作为构成要件,可以限缩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状具有抽象性,可以为构成要件涵摄过程划定抽象程度标准,破除认识错误论中的具体符合说;罪状还具有事实性与规范性,可以区分“构成要件满足性”与“构成要件该当性”,在构成要件阶段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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