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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适用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

黄智维 四川大学法学院; 成都610207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了以填补损害的补偿性赔偿为一般、惩戒不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为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通过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渊源、功能和定位等分析,阐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存在的合理性和重要意义。对其构成要件逐一梳理,并结合实务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其尚存在适用条件过严、赔偿标准模糊、与章节其他条款不能良好衔接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能更好适用,阻遏、预防恶意产品侵权等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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