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村规民约的“法制化”博弈 李竹 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 上海200042 摘要:乡土社会中的村规民约由“契约”到“规范”的这一“法制化”状态,呈现了博弈的民间主体,即“同意权力”与“横暴权力”之间[1](59~60)“自治—控制—平衡”的关系特征,民间意志所形成的村规民约与国家意志所形成的制定法之间应保持“回应与互动”的状态。 注: 保护知识产权,如需阅读全文请联系北方民族大学学报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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