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两个维度及其保障机制
摘要: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考察和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本质上属于心理学范畴,包括认知活动和意向活动两个维度。在自愿性的认知活动方面,认知对象是被告人对自愿性指向对象的感知集合,认知能力是指被告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认知范围则应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确定。自愿性的意向活动包括愿意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认罪的意思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和赔偿损失,愿意接受可能的诉讼程序与处理结果。应当从认知活动与意向活动两个层面建立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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