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买卖物瑕疵给付之救济权利选择

韩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200063

摘要:基于《合同法》第111条合理选择的规定,构成买卖物瑕疵的具体情况应做区分。借鉴台湾地区民法和德国新债法,买卖物瑕疵给付时,应从区分根本违约与否出发,先进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无法进行后再主张退货或者减少价款,同时也要依据具体情况,对以上顺序进行进一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买受人的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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