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议人评议 葛洪义; 徐忠明; 於兴中; 赵利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中山大学法学院; 香港中文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院长法学博士; 博士研究生导师; 教授法学博士; 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教师博士 摘要:<正> 刘星教授的论文和发言通过对法律论证资源的分析与讨论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即论证是否需要'充分'?对这个问题,尽管我同意刘教授的许多看法,但是在基本观点上,我还是有一点点不同意见。我的看法是:法律论证必须充分,但是不能滥用论证资源。滥用论证资源,恰恰破坏了法律论证所追求的'充分'说理。首先,必须看到,法律论证的资源问题,即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 注: 保护知识产权,如需阅读全文请联系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