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缝隙初探
摘要:本文是一篇探讨规范性(normativity)的论文。规范性是法理学的基础问题之一,但却困扰学界良久。曾经提出过制裁理论来探讨规范性的 Kelsen,到了晚年似乎更深刻地看到了规范性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认为我们不可能给规范性任何精确的定义。但是这种谨慎保守的态度当然无法阻止学者继续探讨规范性的意义。许多新的理论被相继提出,本文亦可视为此等努力当中的一点尝试。本文的第2部分,将简短说明阐述规范性的三个主要理论模式:制裁论、规则论与证立论,并作一初步的综合检讨。在第3部分中,笔者将提出规范缝隙的概念,并简述对规范缝隙的一般性分类。在第 4部分中,则尝试由服从论的援引缝隙问题着手,发展规范缝隙理论与前述规范性理论模式,尤其是证立论,之间的对话可能性。接着在第5部分里,将借由意义指涉结构的不完整性,分析说明对规范相对人的空位召唤,因为这是规范显现出意义(making sense)的必要条件。一个显现出意义的规范性,并不局限于有拘束力的一边,反而是同时标示出"拘束/不拘束"的两侧,而召唤着理解后的相对人再进入(re-entry)到这两侧中的一侧。在这种观点下,规范性不等于拘束力,而是使得自由主体得以吊诡方式成立的条件及其运作结构。结论部分则综合指出,规范性就是规范缝隙,规范缝隙就是透过空位召唤、进驻与二元摆荡等运作,使得虚址主体得以浮现为自由主体的意义结构不完整性。而法律此等权威的规范性,则是控制其他规范性的二阶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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