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沈志康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自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引入以来,其管理机构及相关地方法规不断建立,社会知晓度、认同度也不断上升,但是仍存在管理机构不统一,运行混乱,救助条件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将来应在全国统一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将车上乘客纳入救助范围,并将驾驶人肇事逃逸但可以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情形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有效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提高基金运行效率,为尽可能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实现该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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