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刍议
摘要:感情投资是在人情交往的伪名义下,进行事实上的钱权交易的行为。感情投资型受贿与一般受贿罪同样具有职务性的特征,同时因为感情投资在形式上把钱权分离,因此具有隐蔽性。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正式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立法过于仓促,留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感情投资的立法使用了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但突破了解释的权限的嫌疑,它的立法体系尚不严谨;其次,解释对感情投资型受贿规定的限制条件过于空泛,不能起到实际的限制作用。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必须要细化感情投资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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