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不应为生造文种--与傅平同志商榷 杨立军 山西广灵精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秘书之友》2018年第11期刊登的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傅平同志《从实例评改看印发类公文的使用》一文提出“文种使用错误”的一些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谨此就教于方家。 注: 保护知识产权,如需阅读全文请联系秘书之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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