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虚假学历的性质与法律效果——评上海冠龙公司诉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摘要:一般认为虚假学历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学历欺诈,进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9条之规定,这意味着因为虚假学历而入职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会长期处于潜在的危机之下,得不到任何的解雇保护。公报案例上海冠龙公司诉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正是如此。但是,秉承劳动法保护就业、保护劳动者之理念,不仅应该在虚假学历构成学历欺诈的认定上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示学历要求、学历要求与工作岗位有内在的联系外,而且在学历欺诈的解雇上也应该修正绝对无效之观点;应借鉴民法之可撤销理论,通过期限制度来限制用人单位假借虚假学历之口实而行任意解雇或要挟劳动者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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