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者自负”的适用逻辑与金融消费关系的“不平等”
摘要:“买者自负”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项不言自明的交易风险分配原则,形成于简单商品买卖的交易关系,交易双方不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并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和个人理性主义的浪潮下得以确立和巩固。但是,在现代商品交易中,尤其是金融商品的复杂化使得买卖双方实际经济地位、磋商能力出现明显的不平等,打破了传统交易关系的假设。随着社会理念由形式理性转向实质理性,“买者自负”不再是无条件适用的交易风险分配原则。司法实践中对金融消费关系中“买者自负”的适用应转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倡导“金融消费者”理念,注重对金融商品销售者受信义务和适合性义务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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