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排水行业的发展状况与目标
刘维城 2006-03-11
摘要: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含雨、雪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含污染物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称城市污水。
关键词:城市排水 发展状况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含雨、雪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含污染物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称城市污水。城市污水,一般通过城市排水管网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后,再加以利用或排入水体。城市排水设施,是保证城市地面水排除,防治城市水污染,并使城市水资源保护得以良性循环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由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和特性,使其工程规模大,投资额大,施工难度大,工期长和在运行中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在社会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前,城市往往不易做到具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和良好的水环境。多数是过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造成水环境的污染。城市排水是一项发展比较缓慢的基础设施。 中国城市排水工程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唐长安、宋汴梁、元大都,都修建了比较完整的明渠和暗渠相结合的排水系统。据考古发掘,唐长安城朱雀街两侧水沟,上口宽3.3 m、底宽2.34 m、深1.7~2.11 m,可以排洪防涝,是真正的城市排水工程。又如北京城内,明清两代修建的矩型排水沟,有的至今仍在使用。 在旧中国,城市主要靠明沟以及河流排水,建造有排水工程设施的城市很少。到解放前夕,全国城市中排水管道总长度只有6034 km。多数大城市建造的排水设施也大多失养失修,淤塞严重,不能及时可靠的发挥应有的功能。而明沟、排洪沟、湖塘更成为污水汇集、垃圾堆积的场所。截止到1949年,全国只有上海、南京两个城市为高官富商聚居区和帝国主义侵占的殖民地内服务的4座小型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能力约4万m3。工业废水极少处理,几乎全部就近排入水体。
1 城市排水建设
1.1 50年代 50年代是我国排水工程建设初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人民政府用“以工代赈”的办法,结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城市居民清理积存的垃圾、废物,治水修塘,既解决了部分地区的排水难问题,又改善了城市居住环境,深受广大居民拥护。例如,北京市城内共有大小明沟15条,除了治理了龙须沟外,还疏浚西北护城河,其余的明沟也多改为暗管。广州市整治老城区的护城河-玉带濠,新建、改建了43km的排水管道。天津市于1950年整修了南门外大干沟,填平了脏臭的赤龙河;1952年又修建了南开五马路的大型马蹄形管道,填平了常年散发臭气的四方坑。在恢复时期的三年里,全国城市的排水管道增加了1037 km。 城市的排水问题不可能单纯依靠天然沟河来解决。党中央号召向苏联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因此从“一五”计划时期开始,国家组织在重点城市和新兴工业城市中,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开始进行现代化排水工程的建设。这些建设是按城市规划方案进行的,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为当时及其后一段时期的城市发展,打下了基础。50年代的一些城市的排水工程建设以排除暴雨渍水危害为主,如天津、哈尔滨、武汉、齐齐哈尔和南京等不少城市。而有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城市和工业企业,由于未经妥善处理的有机污水量日益增加而排入水体,超过了水体自净能力,已开始出现了对受纳水体的污染,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不同时段、范围和超标项目数量、超标率)污染了饮用水源。因此,这些城市大多抓紧了水体整治和排水工程的建设。如上海市,为解决老城区劳动人民聚居区的生活环境,于1957~1960年发动群众先后在沪西的法华浜、沪东的周塘浜等处填浜埋管后,建成新街区和绿化带,受益人口达200万人。天津市于1958~1960年进行海河清浊分流工程,新建排水管道185km,排水提升泵站23座,整治排污河道126 km、排水支渠146 km,桥涵和扬水站闸179座;海河水质得以明显好转。 1.2 60年代 在60年代,由于自然灾害、文化革命和处于严峻的国际形势,全国按照“备战备荒”方针,加快“三线”建设就成为投资重点,东部地区城市只能不断挖潜维持,新建工程很少。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远远落后于城市污水量的增长,使越来越多的城市污水无法按要求得以净化。从1958年开始,在北方地区一些缺水城市通过试验,引用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或养鱼等。曾提出城市污水要变有害为无害,充分利用;经过适当处理的生活污水用于灌溉农田,能节约农业用水。北京、天津等15个城市先后将每日165万m3城市污水灌溉农田。对工业废水则采取"就地回收、因地制宜、适当处理、充分利用"的原则来解决。 为解决老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对受纳水体的污染问题,一些城市沿受纳水体建造截流管,晴日将污水引至下游郊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或暂时直接排放水体;雨期超过截流倍数的雨水和污水仍就近排入水体,以减轻对受纳水体的污染。上海、杭州、苏州、桂林等城市结合截流工程在城市下游兴建或积极筹建污水处理厂使城市水体和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城市污水最终排放出路一般多是水体。但是水体受纳污水是有条件的,若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过多,超过了水体自净能力时,水体就不再能保持原有的形态和功能,将会降低水体的水质等级,甚至逐渐形成低劣的水环境,污染水源、土壤、农作物、水生物,影响工业产品质量和危害人体健康。为此,城市污水在排入水体之前,一般都需要采用人工强化手段净化-污水处理。 从“一五”计划时期以来,结合新兴城市和工业项目建设,而配套建设了一些城市污水处理厂,如北京、上海、兰州、太原、鞍山、吉林、洛阳、西安等;但绝大多数为机械(一级)处理,净化效果差。数年后,随着污水量的增长、污水浓度的增加,以及环境需求日趋严格,更显得难以适应要求。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和进度远远落后于城市污水量的增长,使越来越多的城市污水无法按要求得以净化。 为此,一些省、市通过试验,引用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或养鱼等。对工业废水则采取“就地回收、因地制宜、适当处理、充分利用”的处理办法。 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农田,既可满足农作物的用水,又可提高地温(水田为水温),提供农作物生长所需要的氮、钾肥,并通过作物吸收、分解、土壤渗透和土壤微生物降解,可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但是,随着化工、农药、印染等行业生产的发展,城市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逐渐增多,未经适当净化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用于农灌,又造成了污染危害。有些城市,由于盲目扩大污灌面积,而污灌区又大多没有检测污水水质及净化污水的手段,污染危害日益严重。 随着国际上工业化国家日益普遍出现的“公害”事件,我国政府要求力争做到不走“资本主义工业化发展的老路”。配合从国外引进大化肥、化纤等建设项目和国内炼油-石化项目等建设项目,建设了工业废水处理装置,如辽阳、北京等。 1.3 70年代 在70年代,为解决城市污水的净化处理问题,一些城市利用郊区的坑塘洼地、废河道、沼泽地等,稍加整修或围堤筑坝,建成稳定塘,对城市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稳定塘一般分为:沉淀区、厌氧区、缺氧区、兼氧区和好氧区;有的还设有深度处理区。实践表明,设计合理,管理完善的稳定塘,其净化污水效果较好,且具有电耗低、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和设计简单等优点。利用适当地形建塘,土方量小,可不征或少征地,投资省、工期快。但是稳定塘也有占地多、处理效果受气候、季节影响较大、易污染地下水、污泥不易排除和处理利用等缺点。据调查这个时期在全国已建成投用投入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稳定塘有38座,分布在17个省、自治区、市;每日处理城市污水量172.7万m3,其中城市生活污水量占一半;其余包括石油、化工、造纸、印染等多种工业废水。以齐齐哈尔、呼和浩特、长沙、武汉、保定和新疆地区一些城市具有代表性。 上海市从60年代末开始,先后进行了城区污水输送干线工程建设-东干线、南干线工程建设,将合流制污水排入长江,以减少对黄浦江市区段的水质污染。 由于开始重视防止“公害”和引进先进工业技术,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并逐步加以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探索和适应我国国情的设计和工程技术,为随之而来的建设高潮奠定了基础。 1.4 80年代 在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水污染日益得到重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有较快发展。鉴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国内投资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要求还贷年限短,以及排水设施运行不收费无力偿还贷款等现行政策无法适应的情况下,国家适时调整政策,规定在城市政府担保还贷条件下,准许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设备供应商的优惠贷款,推动了一大批城市新建排水设施,较好的控制了城市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并对社会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结合中国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及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做了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书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全国开始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明确要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做到专款专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和建设。 《关于防止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中规定,除少数大型企业或远离城镇的企业,可自行处理达标利用或排放外,其他能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由以企业单独治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城市汇水区为单元,区域综合治理为主。企业只需要对重金属和难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必要的预处理,达到城市排水管道接纳的排放标准后始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其余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由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广州市在建设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时采取要求企业按所排放的水质和水量,承担应分摊的基本建设资金;新建企业则按“三同时”投资比例,将污水处理的基本建设资金向城市主管部门缴纳,以集中使用于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建设部为此发文予以推广。 国家重点支持风景旅游城市中的杭州、苏州和桂林等先后改建和新建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场。为了适应工业生产的发展,以及综合整治环境的要求,人们对城市排水问题普遍引起了重视。上海市利用政府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进行以整治苏州河污染为主的黄浦江合流污水一期工程;投产以后,目前二期工程正在建设施工中。天津市兴建了大型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杭州市整治中河、东河并建设了四堡污水处理厂,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武汉市结合整治黄孝河彻底解决了市中心区多年渍水危害,改善了市区环境。 沿海开放城市的开发区大多进行了合理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能做到统一规划、超前建设,排水设施也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生活需要。 上海、常州等城市在新建住宅区时不再建设化粪池,而是配套建设了小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由于配套排水管道短、投资省、管理方便等,具有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优点。深圳市对城市排水设施不完善地区的新建楼群的生活污水,要求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就地处理达标后利用或排放,控制了新区水污染。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也建设了工业废水处理装置,有利于改善城市地区的水环境,也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减轻污染负荷。1990年底,企业共建成水污染治理设施40230套,日处理能力:设计6294.1万m3,实际5219.8万m3,基本建设总投资额126.82亿元,全年直接运营费18.08亿元。 1.5 90年代 在90年代,根据国家关于治理“三河”(治理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和“环渤海”的要求,相关地区的省、市政府和工矿企业加快了水污染治理的进度,国家也给予资金和技术的支持,截止到1999年底竣工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2个,投资59.58亿元,日处理规模371.7万m3;在建项目109个,计划投资161.83亿元,日处理规模832.0万m3。同期太湖、淮河、滇池和巢湖汇总工业企业11115个,全年废水排放量30.4432亿m3,兴建水污染治理项目7960套,其中正常运行的7109套;投资107.1亿元,全年工业废水处理量37.5572亿m3。环渤海汇总工业企业4387个,全年废水排放量7.9910亿m3,排放达标率65.3%。统计结果表明:国家加大对重点流域治理力度的措施已初见成效,有效地改善了“三河”和“三湖”和环渤海地区的水环境。 上海市规划再新建13项相关的综合治理工程,以彻底治理好苏州河和黄浦江的水污染,并改善长江口和长江三角洲的生态环境。 据建设部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668个城市中,全年排放污水量356亿m3,污水处理率29.56%,排水管道长度12.59万km,排水管道密度5.89 km/km2;其中市政排水管道长度9.00万km,污水收集率59.57%,污水集中处理厂187座,日处理能力1167万m3(其中生化处理厂143座,日处理能力822万m3),以稳定塘、土地处理和适当处理后经江海深水排放为主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力534万m3/日,全年污水处理/处置量34亿m3,污水集中处理率16.18%。当年用于市政排水设施建设投资154.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占86.75%,更新改造资金占13.25%),占全国城市建设投资的11.00%。 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国工业企业(县级以上单位)用于治理废水的资金,在“八五”期间为156.3亿元,“九五”期间前三年(1996~1998年)为191.9亿元;截止1998年底,共建有治理设施56690套,正常运行的52515套,全年运行费约为102.7亿元;工业废水处理率为87.4%;处理排放达标率为50.96%;经处理后回用量约为189亿m3;废水排放达标率:“八五”期间从50.1%提高到55.4%,1998年为67.0%。
2 城市排水技术
随着城市排水工程建设的发展,在城市排水专业的技术方面,也有了不少进步。在旧中国,没有专门的城市排水设计、科研机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1954年成立建筑工程部给水排水设计院,随后又设立了东北(长春)、华北(天津)、西北(兰州)、西南(成都)、中南(武汉)5个部属设计院,另有北京、上海、天津市等市政设计院。到目前为止已有市政设计研究院439个,职工2万人,其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近3000人,每年承担工程项目(含水、路、桥、燃气、热力和环卫等)投资约100亿元。1957年在全面学习苏联的基础上颁布了我国第一个排水设计规范,1973年经修订改为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87年再次修订《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沿用至今(1997年局部修订)。 城市排水专业学科设置原在土木系科,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70年代有的院校从给水排水专业中分设或改为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系/学院;目前有近40所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系,都具有雄厚的工艺研究和工程化的优势。 国家鼓励设计、科研和院校与设备生产企业组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使工艺研究和设备开发密切配合,以整体优势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当前以技术为先导,注重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形成独立自主的开发体系,这无疑是装备产业的技术进步之路。当前水污染控制科技高速发展,国际分工合作已成为主导发展趋势,城市污水处理装备产业更应注重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 上述设计科研院所除完成城市排水工程设计和科研项目外,还完成部分化工、石油化工、化纤、农药、炸药、肉类联合加工和机械制造等30多种工业废水处理厂的设计。设计中,广泛采用新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如曝气沉砂、斜板沉淀,完全混合曝气(表面加速曝气),射流、微孔、旋流曝气器,深层、富氧、纯氧曝气,生物接触氧化、生物转盘、氧化沟、厌氧生物处理,厌氧-兼氧-好氧生化处理,活性炭吸附、污泥处置(消化、脱水、利用)、沼气发电,城市污水的除磷,脱氮、沙滤、脱盐、灭菌等;以及发展高效率、低消耗、能量回收和净化污水再用的污水处理技术等。 在施工方面,为减少施工对地面交通的影响,采用了顶管、盾构和激光导向管道施工技术,井点降水技术,以及泵站沉井施工法等。制管工艺,也已从过去采用的振动法和离心法,而普遍采用挤压辊压法。管材也普遍应用自应力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非金属塑料管材和复合管材等。 在养护维修方面和运行管理方面,已逐步向机械化、自动化过渡。研制并采用了自动遥测、排水管道电视摄像检查仪。钻杆通沟机、高压射水车、蟹斗捞泥车、真空吸泥车等,已普遍应用。以“抓、冲、吸”的新方法清通排水管道,正逐步代替“竹片、大勺、绞车”的老方式。污水泵站格栅耙渣机、沉淀池机械刮泥吸泥,以及污水处理厂的检测仪表、控制仪表、工业电视和电子计算机等,也普遍使用。 在城市排水事业的各个部门中,已形成了一支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职工队伍,在教育、科研、设计和施工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城市排水专业中涌现出一批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在教学、科研、设计和管理等方面,为中国的排水事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3 城市排水管理体制
我国城市排水属于城市建设部门管理。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归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成立建筑工程部;1953年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1955年国务院设立城市建设总局;1956年成立城市建设部;1958年设立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79年又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撤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国家环保局划出,改称建设部。历次机构变更中,城市排水分别隶属于城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局、城市建设司。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我国城市水环境污染控制体制是依据国务院领导下部门分工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管理体制。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镇三级政府分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单位的水污染处理设施由各自行政部门管理,但业务、技术上受同级城市环保、建设部门的指导。 相关部门责任如下: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其他设施,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经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其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有关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 (2)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下设城市建设司,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国城市建设;研究拟定城市市政公用、环境卫生和园林风景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排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会同国家发展计划管理部门审批重大城市市政工程和公用工程等建设项目;有关供水的水资源调配、水污染防护和治理、饮水卫生与健康,则分别由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协同管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厅或建设委员会;城市和县镇为城市建设局或公用局、市政工程局、水务局,负责城镇供水、排水建设及管理工作;下设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节约用水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设自来水公司、排水管理处/排水公司,分别负责城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经营管理。 城市建设部门责任:①编制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护城市水污染的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②审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管理部门(排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的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收费标准。③监督征收的污水处理收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④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对排污单位和个人进行排污监督,以防止污染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3)水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4 城市排水技术政策
(1)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发展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市排水应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分汇水区、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应贯彻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的方针,按城市水域功能区的要求和水环境容量,确定控制水质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加强城市市政排水管网的改造、调整和建设,做到雨水、污水分流;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创造条件。城市新区的排水管网要按清污分流体制与新区同步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将改善生活环境列为重点,规划和建设好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4)市区内产业污废水要从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总体效益出发,打破行业和隶属关系的制约,要根据污染源的分布、污染物的种类,以及区域水环境的特点,解决好以污染源源头治理、辅以局部预处理为主的点源处理与污染集中控制的结合。 远离城市市政排水管网的独立工矿区或几个企业距离较近、污染物性质相近的产业污废水,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也可集中处理,或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处置或利用,达标就近排放。 (5)在产业污废水清污分流,市政管网雨污分流,接纳污水浓度提高的基础上,发展高效、节能、部分能源自给、缺水地区开辟第二水源、投资省、占地少、运营成本低的污水处理工艺和装备;提高水质、水量、液位、泥位监测和自动控制水平;防止恶臭、噪声,扩大绿化面积,以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减少定员。 (6)鼓励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有计划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以实现高效、节能和再用,不断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以科技为先导,注重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形成独立自主的开发体系,这无疑是装备产业的技术进步之路。中国现有市政设计研究院439个,职工2万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近3000人,每年承担工程项目(含水、路、桥、燃气、热力和环卫等)投资100亿元。有近40所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系,都具有雄厚的工艺研究和工程化的优势,鼓励设计、科研和院校与设备生产企业组成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使工艺研究和设备开发密切配合,以整体优势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当前水污染控制科技高速发展,国际分工合作已成为主导发展趋势,中国城市污水处理装备产业更应注重技术引进和国际合作。 (7)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对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监督和监测管理,建立与健全监测网站,为集中污水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和逐步推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创造条件。
5 城市排水经济政策
(1)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采取国家补助、地方筹措(含国内外金融组织或政府贷款)、企业合理负担的原则,以多渠道形式解决建设资金来源;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增容许可和排污收费制度,专款专用,以扭转因排水设施建设滞后,无偿使用带来的水污染严重趋势。 (2)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排水设施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污水厂实行企业化经营,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专款专用。鼓励开发并推广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三低”:建设费低、运行(能耗)费低和排水收费低。允许集体、个人、甚至外商承包污水处理厂的经营管理,但需经考核、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3)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市场,择优选取竞标者,确定合理价格,提高工程设计、施工质量,保证工期。积极引进适合国情的先进管理模式,允许采用BOT等方式,开放部分市场,促进水污染控制技术创新,专用设备开发和以装备成套供货为主体的工程承包。
6 城市排水规划目标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建设部规划要求: · 到2000年,在进一步完善市区排水管网的基础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25%,其中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不低于40%; · 到2010年,要实现强化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流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40%;到2015年,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污水收集率不低于8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60%,大城市不低于80%,中等城市不低于60%,小城市不低于50%; · 到203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大城市不低于90%,中等城市不低于80%,小城市不低于70%。 相信在协调政策、强化管理、增加技术和资金投入后,能较好地解决“在保持经济较高速增长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使我国城市水污染控制以及城市水环境将有明显改善。
主要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4]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当代中国丛书 《当代中国的城市建设》 [5]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条例》(待颁布) [6] 《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7] 《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 [8] 国家环保总局《面向21世纪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待颁布) [9] 《建设部产业技术政策》-城市供水排水(待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