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试论国际贸易实践中的电子商务

黄鹤 彭爽  2011-02-13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公众认识关键技术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统计数据,论述了我国的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作为其主要业务模式也拥有了较好的发展环境,而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可以从提高公众认识、参加国际公约和贸易伙伴协议、进行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着手。

1997年6月,ISO/IEC JTC1成立了电子商务业务工作组(BT-EC)。BT-EC!确定了电子商务急需建立标准的三个领域:(1)用户接口(2)基本功能(<3)数据及客体(包括组织机构、商品等)的定义与编码。目前BT- EC仅对其进行了阐述,其目的是通过解决关键问题,以扫清实现全球电子商务道路的障碍。

我国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发展较晚,1998年2月6日,国务院有关部门才最终审议通过了金关工程。自2006年以来,国内对外贸易电子商务网站发展迅速。在第87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北京互联网发展中心(BIDC)开展了关于中国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趋势的抽样调查。据北京互联网发展中心周一斌主任介绍,调查中有4. 5%的出口企业据称己经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有31. 2%的企业初步开始,有28.7%的企业已着手准备开展,12. 0%的企业已有考虑,只有23. 6%的企业还没有考虑。今年据统计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阿里巴巴注册进行外贸,并有相应的外贸业务员进行外贸操作。尽管发展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李超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程度仍然不高。当前,我国只能将工业化和信息化并存发展,文从维尼BBC模式的成功分析了电子商务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张迪说到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给传统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带来的深刻影响,它不仅给全球经济增加了活力,而且正在改变着人们传统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

目前的信息技术主要被发达国家所垄断,发达国家操纵着信息技术游戏规则,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严格控制向我国转让核心技术,从而严重阻碍着我国赶超战略的实施。

电子文件在我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外贸法律上都不予以承认,我国和各国的票据法都明确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签字,严格要求必须是执单证文件的法定负责人,并由其亲自手书签字才可具法律效力,电子商务交易文件的签字很难满足这项法律要求。除此之外,还存在因网络系统自身故障造成电子商务文件错误的法律责任问题、电子数据及网上信息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商务的网上国际商事仲裁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人问题等,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急需解决的另一个关键技术问题怎样保证商业机密不被窃敢、维持数据库的保密性、防止商业欺诈、支付系统不被破坏,以及怎样判断交易双方的身份及用户信用、电子签名的真伪、怎样保证商家的利益等。 技术问题是各国发展电子商务共同面临的问题。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银行、税务、海关、外汇、保险等诸多部门和行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行也有赖于以上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与共同努力。当前围绕着保密技术、安全管理、CAP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各方应加强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开发,早日实现国内网互联,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并力争在较短的时问内使我国的技术研究力量有一个突飞猛进的提高。

我国外贸领域应用电子商务需要确定企业和企业间、政府和企业间、企业和消费者间、政府和政府间进行电子商务时所必需明确和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严格依法管理,以规范外贸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注意是解决基本的原则性问题,管理的问题可以由行业和市场去决定,理想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应是政府法规与行业自律的组合。法律法规应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不仅要对目前或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情况有适用性,更要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够不断地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加以修订和补充。

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首先,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一些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沿海城市先发展国际电子商务,起到示范作用,逐步带动经济不发达地区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可以在一些经营管理基础条件比较好的外贸企业推行国际电子商务,取得经验之后再带动其他企业。

参加国际公约和贸易伙伴协议。目前,世界上制定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贸易伙伴协议有:欧共体199。年拟定的《贸易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协议草案》、芬兰和经互会成员国2991的商定的《传递国际贸易数据范本》、英国EDI协会1990年拟定的《英国标准交换协议》和美国律师协会199。年拟定的《电子数据交换贸易伙伴协议范本》等。另外,对由于网络信息中传输错误的责任承担问题,可以参照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等国际运输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签订一个网络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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