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法理学思想研讨
田坤 2011-10-24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导,而儒家法律文化又以孔子思想为主导。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确看待孔子的法律思想,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以有利于今天的法制建设。本文仅从孔子的礼治论、德治论、人治论三个方面对孔子法理学思想作试探性研究。 关键词:礼治 ;德治 ;人治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具体体现在《论语•先进》篇中:“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在这里孔子所讲的里礼,是指西周时期的周礼。那时的礼是用以“治天下”的,其礼的实质就是法。周礼是周代统治阶级制定和认可的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以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总称。作为“根本大法”的礼,包括了各种刑事、民事、诉讼、行政、经济、政治,还包括了有关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孔子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 1、正名主义 正名,就是要以法律形式端正名分、摆正位置。针对当时的“礼崩乐坏”,孔子认为“复礼”须“正名”。①孔子主张正名,即周礼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的等级,目的在于扭转当时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局面,实现礼治,以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 2、 礼乐兴,刑罚中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孔子认为,只有礼乐兴,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行事,社会秩序才不混乱,使用刑罚才能得当;否则,将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 3、“礼之用,和为贵” “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论语•学而》)这是强调礼的作用,遇事做得恰当为可贵;凡是都要讲理,“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即用礼来节制恭、慎、勇、直这些品德,使它们恰到好处。 由此可见,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强调礼的作用,以遇事都得恰当为可贵,减少争斗,使社会保持安定。孔子虽然极力推崇周礼、恢复周礼,但也对礼有所改造,如“举贤才”,(《论语•泰伯》)“礼下庶人”(《论语•为政》)等,就是对周礼的改良。 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要依靠道德的力量教化人们。“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用政和刑来治理国家,人民只能暂时避免犯罪,用德和礼来治理国家,人民就会有羞耻之心。孔子强调礼仪道德的教化作用,反映了德和礼的重要性。 孔子主张为政以德,具体表现在: 1、富而后教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孔子把教放在富的基础上,看到老百姓穷,第一步是让他们富裕起来,然后再“教之”,用脚踏实地的治国方法,可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2、先教后刑 孔子虽然以“礼让治国”著称,但同样也讲论法与刑。他主张宽刑慎杀,强调“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孔子认为,对人民应进行礼仪教化,当教化不起作用时要用刑,刑的作用是辅助道德教化的实现,德礼教化是主导,刑罚威慑相辅助。 3、德主刑辅 孔子重道德教化,而刑罚只是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后人把它概括为“德主刑辅”。 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我国古代,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以人治为特征,君主握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国家必得“贤人”而治,即孔子所谓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礼记•中庸》记载:“哀公问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大意是,西周文王、武王的为政之道已记载于典章之中。若有道德高尚的贤人主政,则他们的为政之道就能得到推行;若没有这样的贤人,他们的为政之道就会湮灭。因此,实行文武之治关键在于人,此“人”不是普通人,而是指道德高尚之人,即仁士、贤人。② 这里的贤人同柏拉图理想中的“哲学王”是同一概念。孔子主张“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礼治、德治都要靠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推行。他又认为,贤人最不易得,尧舜时代和周初都因得人才而治的。 春秋时代,“尚贤”思想兴起。孔子是最早提出“举贤才”的一个思想家。他以理想的圣君尧舜实行“选贤与能”作为自己“举贤才”主张的根据。孔子“举贤才”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举直错诸枉”;二是不拘一格,不论门第出身。这就是说,要把正直的仁者、贤者提拔上来,放在邪曲的人之上,百姓才能心服口服,邪曲的人才会得到改正;孔子的不拘一格,不论门第出身的用人“举贤才”是对“亲亲”、“任人唯贤”的改良,是“学而优则仕”最佳出路,是对“世卿世禄”制度的打破。 孔子认为,君主必须起表率作用,君主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形成一种风气。“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 结语 孔子的法律学说的礼治论、德治论、人治论思想都是当时现实社会的反映。这些思想学说基本上没有摆脱伦理法学的思想体系,中华法系基本上停滞在伦理法体系之内。这当然有许多政治、经济方面的原因,但与孔子法律学说的影响不无关系。 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孔子的思想给中华民族以深远的影响,对东亚乃至整个世界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孔子的思想,经过战国时代的孟子和荀子的发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正统思想,其法制的影响也非常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的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从中吸取其有益的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