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环境伦理-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

杨冠政  2003-03-28

一、前言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工业生产突飞猛进。由于工业化而产生许多环境问题,例如:空气、水和土壤污染、放射性废物及其它毒性物质之泛滥。尤其是环境灾难(environmental disaster)的频仍发生,使世人深感环境危机日益严重。

为了解决环境危机,各国政府及国际环境组织最初均强调训练与再训练专家及技术人员,以迎合专家人员的迫切需求。但是,各国逐渐发现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大众各层人士的行为,非环境专家所能解决,除非人人对环境有正确的认识与行为,方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

教育的目的在改变人类思想与行为,因此,解决环境危机之道端赖发展环境教育。联合国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Stockholm)召开人类环境会议(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会中建议联合国应发展国际环境计划以协助各国发展环境教育。联合国遂于1974年正式推动国际环境教育计划,世界各国均大力推行。

1977年10月联合国在前苏联的伯利西(Tbilisi)召开国际政府环境教育会议,会中制定的环境教育目标之一就是为每个人提供机会去获得保护环境和改进环境所需要的知识、价值观、态度、承诺和技能。会中曾决议:在发展环境教育计划时,必须考虑伦理的价值,环境教育应以产生认知和价值为目的,藉以改进生活品质。

1991年国际环境教育计划发行的通讯Connect,以"全球环境伦理-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A Universal Environmental Ethic-The Ultimate Goal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为主题,论述环境伦理的重要性。文中指称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在培养具有环境伦理信念的人,他具备正确的环境态度和价值观,并能做出理想的环境行为。

二、人类中心主义阻碍伦理信念的演进

所谓伦理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而环境伦理是人类与自然环境间的道德关系,也可以说是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伦理的内涵包括信念、态度和价值观。

环境伦理学是一门崭新的学问,虽然它源远流长,但是它真正的兴起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当环境危机出现时,哲学家们开始应用传统的伦理学思考环境问题,他们常遭遇到两个问题:其一,存在于人与自然环境之间适当的关系是什么?其次,这个关系的哲学基础是什么?哲学家们发现传统的伦理学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非常暧昧。

依据西方传统的哲学观点,通常是否认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有直接的道德关系存在,并认为只有人类具有道德地位,所有其它东西被人类使用时方具有价值。这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的哲学观点。

数千年来,人类沈醉在傲慢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万物的主宰和万物的尺度,这种信念在文献经典中屡见不鲜。自然是屈服于人类统治,自然万物对人类有利益的方有价值。自然为人类所有,且人类有权利使用自然。人定胜天,超越自然的意念充满人类的哲学、文学、宗教、文化与社会的各个层面,并为西方工业技术社会的环境典范。由于自然万物与人类之间缺乏伦理关系,人类给予道德关切是不合逻辑的,也是行不通的。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起源

伯纳(J. W .Bennett)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起源于宗教与世俗的哲学(secular philosophy)观念。?

怀特(L. White)认为犹太基督教是最富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宗教。在圣经旧约的创世记中有下列一段文字:「上帝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上帝赐福他们说:你们要生养许多儿女,使你们后代遍满全世界,控制大地。我要你们管理鱼类、鸟类和所有动物」。?

远在两千多年前,希腊哲人普罗达哥拉斯(Protagoras , 481-411 B. C)曾说过:人为万物的尺度(Man is the Measure of All Things)。?

阿奎纳(S. T. Aquinas)是中世纪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他认为理性是决定一切事物的卓越性,智力越高者越具卓越性。他认为地球上只有人类具有智力,因此地球上所有上帝的创造物,必须接受具有卓越性的人类所支配。?

(二)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信念

学者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具有下列主要信念:

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所有人

笛卡儿(Rene Descartes)曾宣称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所有人(Man as Master and Possessor of Nature)。这信念源自古希腊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和基督教义,并已成为今日西方社会的主流世界观。

依据古希腊的思想,理性的意识是人类思想的核心,人是超越无生命的自然世界。斯多葛派(Storcism)的理论认为植物是为动物而存在,而动物是为人类而存在。?

人类是一切价值的来源,大自然对人类只具工具性价值

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仅有人类具内在价值,且是一切价值的来源。自然万物对人类有价值,是因为它们能满足人类的需要和利益。?

人类具有优越特性,故超越自然万物

笛卡儿是现代哲学之父,他认为人类与其它动物截然不同,因为人类具有思考和语言等能力。一般动物缺乏心智和意识,可说是由零件组成的机器。人类对于这些动物和自然世界没有任何责任。

人类与其它生物无伦理关系

康德(Immanuel Kant)是被认为人类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在他的『对动物的责任』(Duties to Animals)一文中,认为只有理性的生物值得人类的道德关怀。就理性动物言,理性是他们的内在价值,并且是他们自身追求的目的价值(a goal worth)。所有理性生物均有同样的理性,并且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就是实现一个理性世界。康德确信,只有理性生物对理性世界的实现有直接贡献,而非理性生物则不然,牠们只能作为实现理性世界的工具。

(三)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危机

历史学者怀特在其『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一文中,认为犹太基督教的人类中心主义教义将人与自然分离,人类超越自然并任意利用自然的信念是今日生态危机的根源。?

怀特认为,当前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是现代科技的产品,他也怀疑应用更多的科技是否可以避免生态的灾难。我们的科技是奠基在基督教义中人对自然的态度,也就是人类怀有超越自然、蔑视自然、任意宰割和利用自然的态度。因此应用更多的科技将无助于生态危机的解决。?

三、天赋权利信念推动伦理的发展

公元1215年英国贵族以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名义胁逼英王约翰签署大宪章(Magna Carta),认为他们的存在具有天赋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英王的意志之外,英王不得随意监禁或放逐他们。大宪章也限制英王擅自增加财产税及没收土地的权利。

天赋权利的信念在欧美社会激起自由的浪花,导致法国的大革命以及美国的独立革命的成功,同时掀动欧美社会的人道主义(Humanitarianism)、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动物解放运动(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这些汇成汹涌的浪潮推动伦理信念跨越人类中心伦理所构筑的伦理分割线,使人类伦理信念进入生命中心领域,对非人类的生物尤其是动物赋予道德地位及法律权利。

(一)人道主义强调动物的自由与生存权

英国学者尼柯森(Edward B. Nicholson)反对因为动物缺乏推理能力,而剥夺其生存权利。与人类比较,动物的心智机能较弱,感觉较迟钝,牠们也应享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正像一个白痴,谁能否定他们的自由与生存权利?人死亡后,灵魂仍继续存在的说法是无法证实的,我们不能据此用以剥夺动物的天赋权利。尼柯森也反对笛卡儿的哲学,认为动物是没有意识的机器。他坚信动物像人类一样有神经系统,能感受痛苦和愉快,因此动物与人类一样要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

人道主义沙特(Henry S. Salt)于1891年出版其著名『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他认为人类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动物也应该有。人类应将伦理扩大,使动物成为受益者。我们赋予动物权利并不是给予牠们同情与正义,而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我们人类文明的发达、社会的进步与这件事息息相关。

沙特认为自1862年美国奴隶解放法案通过后,黑人不再遭受残忍与不公平的待遇,循此方向发展,下一个步骤该是动物的解放。而这两种解放是不可分割的。一个高度发展的民主社会应包含人类及所有非人类生物。非人类生物遭受不公平待遇只是一种社会的病态。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系统里,商业利润成为人类工作的主要目标,对一般人的福祉以不予重视,遑论动物的权利。他不奢望已获得政治与经济利益者会自愿进行改革。他赞同社会主义制度,藉整体教育规划,给予人道行为的教育。一般科学家、宗教家和文学家也应学习人道行为的技术。如果社会的道德亦是改变,社会的法律也应随着改弦易辙。 (二)功利主义呼吁善待为人类服务的兽类

十八世纪的功利主义者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快乐本身就是善,而且是唯一的善;痛苦本身就是恶,而且是唯一的恶。其它的一切之所以善仅仅是它有助于产生快乐而言。他的伦理信念源自他的最大快乐原理(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最大快乐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个有伦理的个人或社会应扩大愉快而减少痛苦。为人类服务的牛和马,牠们都是有知觉的动物,人类应停止对牠们残暴。边沁反对以推理能力或谈论能力作为人与其它动物的伦理分割线。他认为:问题不是牠们会不会推理?牠们会不会谈论?而是牠们会不会受苦?。?

依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引起最大痛苦的行为就是最不合伦理的行为。他反对笛卡儿的理论,认为动物只是没有知觉的机器。他怀疑为何人类法律拒绝保护有知觉的动物,何况牠们对人类有益,牠们应给予道德考量。

罗兰斯(John Lawrence)亦从功利主义观点讨论伦理问题,他认为伦理范围应包含动物,特别是为人类服劳役的牛马。1796年他发表的『论马及人类对兽类的道德责任』一文中呼吁给予兽类道德地位。依据自然法则(natural law)的原理,所有生物的伦理地位是基于每个生物本身具有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道德系统中,人类的道德地位是高于动物,而动物高于植物。由于每个生物具有本身的善,因此牠们应是独立于人类的利益和使用之外。罗兰斯坚信正义的本质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他认为人类的政府未曾承认动物的正义并将其并入法律系统。基于正义与仁慈,他建议兽类的权利应为国家政府承认,并制定法律保护牠们以免遭受人类的虐待。

(三)动物解放运动鼓吹动物权利

近数十年来,西方社会掀起一股热烈的社会与政治运动,以维护动物的权利,就是动物解放运动(Animal Liberation Movement)。他们认为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道德地位,人类应该尊重及保障牠们的天赋权利。哲学家辛格(Peter Singer)和黎根(Tom Regan)为动物解放运动的主要领导人。

辛格于1973年发表『动物的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文,认为动物能感受痛苦与愉快,牠们应该获得人类的道德考虑,并给予生存权利。他认为将动物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正似早期种族主义(Racism)和性别主义(Sexism)将黑人与妇女排除在道德考虑之外,剥夺他们的权利是不道德的,因为违反了利益平等的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Interest)。同样的,物种主义(Speciesism)也是不道德的。不能由于牠们不是与我们同一物种而歧视牠们,我们应该考虑其它物种的道德地位,并给予同样的权利。辛格建议任何有知觉的个体,应给予道德的考虑。他认为没有理由忽视动物遭受痛苦。当动物受苦时,外在的表情正似人类一样,动物也有中央神经系统作为情绪发展的中心。我们不该认为动物无语言能力而不给予道德考虑。对无语言能力的婴儿,我们是否不给予道德考虑。

黎根是动物解放运动的领导者。他建议生命主体(Subject-of-a-life)的概念,凡是个体具有信念和期望,并过情绪生活(emotional life),例如多数成长的哺乳类,这些都是生命主体。生命主体都具有传承的或天赋的价值(inherent value),值得人类尊重,因此所有动物都应给予道德考虑。他认为生命主体可能是道德者(moral agent)或道德病体(moral patient)。所谓道德病体系指人类婴孩、精神错乱者和所有动物,道德病体不负有道德责任,不论是道德者或道德病体都具有天赋价值,应给予道德的尊重。

四、生命中心伦理倡导尊重生命个体

人类经过多年的努力,将伦理的范围逐渐自人类扩展至非人类,即所谓对自然界的生物体给予道德考虑,此类学说通称为生命中心主义。倡导生命中心伦理的学说以史怀哲(Albert Schweitzer)的尊重生命的伦理(The Ethic of Reverence for Life)和泰勒(Paul W. Taylor)的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最具影响力。此外,黎根的动物权利和辛格的动物解放亦对人类的伦理信念产生影响。

生命中心伦理主张生命个体具有道德价值,而不将物种和生态系涵盖在道德价值之内。尤其是泰勒的学说认为生物个体的善就是生物潜力的充分发展。

(一)史怀哲尊重生命的伦理

史怀哲倡导的伦理原则就是:鼓励和维持生命是善良的好事,而毁坏和阻挠生命是丑恶的坏事。他认为尊重生命的原理应该包含所有的生命,包括昆虫和植物。

1952年他接受诺贝尔和平奖时,发表『我的呼吁』演说中有下列一段讲词:「我要呼吁全人类,重视生命的伦理。这种伦理,反对将所有生物分为有价值的与没有价值的;高等的与低等的。这些判断的标准是以人类对于生物亲疏远近的观点为出发点的。这种标准是纯主观的,……这种区分必然会产生一种见解,以为世界上真有无价的生物存在,我们能随意破坏或伤害牠们」。

(二)泰勒的尊重自然环境伦理学说

泰勒是美国纽约大学的哲学教授,他于1986年发表『尊重自然』一书,并宣称尊重自然就是他的环境伦理学说。

泰勒的生命中心伦理学说中,曾有系统地说明存在于人类与自然间的道德关系。其学说认为所有生物具有自身的善(同义字为好处或福祉)和天赋价值(inherent worth),值得具有道德能力的道德者的尊重,而且采取这种态度的人便倾向于增进和保护其它生物的善。

泰勒的生命中心自然观具有若干基本信念,就是人类与其它生物都是地球生命社区的成员,人类并不超越其它生物,而且人类与其它生物构成互相依赖的系统。由于每个生物体内的功能与外表的活动都是目的导向,具有恒定的趋势来维持个体的生命与种族的生存。

泰勒的环境伦理学说的核心成分就是行动正确、品行良好,并表达尊重自然为终极的道德态度。持有这种态度的道德者具有一套品德标准和行为法则,做为他们自己的伦理原理。所谓行为法则就是对生命个体不伤害、不干扰、诚信和补偿性公正等法则。

五、生态中心伦理主张生态系整体给予道德地位

若干学者认为人类应对生态系整体给予伦理考虑,被称为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伦理考虑的生态系整体,包括生物、非生物、生态系和生态系过程等。

生态中心伦理是基于自然世界具有内在价值的哲学前提。通常包含大地伦理(The Land Ethic)和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

李奥波(Aldo Leopold)于1949年发表其环境伦理学说-大地伦理。他认为人类应扩大社区的范围,涵盖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整个说就是大地。人类只是这社区的成员之一,必须尊重与他一起生存的其它成员。自然万物皆有其生存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并非人类所赐给。大地伦理的理论主张一个真实的环境伦理,就是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不是由于它对人类的生存和福祉具有意义,而且人类对自然世界有伦理责任。

李奥波在『大地伦理』这篇文章中宣称:凡是保存生命社区的完整、稳定和美丽的事都是对的,否则都是错的。依据李奥波的观点,大地伦理的信念必须要改变人类对自身的看法,人类应停止视自己为星球的征服者或优越物种的成员,应视自己只是生命社区的普通成员。

奈斯(Arne Naess)于1974年创立深层生态学,认为我们要保护所有物种,否定我们人类超越自然的态度。我们必须承认动物、植物和生态系均具有内在价值,并非它们仅有工具性价值,例如热带雨林中的昆虫与植物的多样性应受保护,并非这些生物可能产生抗癌物质,而是这种多样性具有自身的价值和存在的权利。同样的,河流和湖泊应有清洁的水,因为有清洁的水,人类方可使用于饮用及游泳,而鱼类也要享用清洁的水。

深层生态学者认为在自然界中,人类与其它生物具有同等的价值,而物种间的竞争是正常的、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人类使用药物消灭蚊蝇和细菌就是一种自然的竞争,并不是人类超越自然及统治万物。但是人类进步的技术,常导致生态系的破坏,侵害其它生物存在的权利。由于人类的生存赖于自然界众多生物间的互依关系,消灭了其它物种或摧毁了生态系,人类本身的生存亦失去保障。因此我们人类必须学习谦逊,尊重自然。我们人类并非超越自然,而是自然的一分子。

深层生态学认为今日的环境危机是起源于现代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而现今所采取解决环境危机的方法是基于浅层生态学(shallow ecology)的。以人类中心伦理的肤浅方法解决污染和资源问题,这是无济于事的方法。深层生态学者认为环境危机的解除唯有藉改变现代人的哲学观点、改变个人和文化的意识形态结构,培养生态良知,以及认识下列基本原理:

1.地球上的人类与其它生物均有内在价值(或天赋价值),其它生物的价值不能以对人类是否有实用价值予以衡量。

2.生命的丰富性或多样性是其内在价值的实现

3.人类没有权利减少生命的丰富性与多样性,除非为了自身维持生命的需要。

4.人类生命与文化的繁荣只能容纳少量人口的存在。

5.目前人类对非人类世界正进行激烈的干扰,且情况正继续恶化中。

6.现有政策必须改变,这种改变影响经济的、技术的和意识形态结构的改变。

7.意识形态的改变主要在赞赏生活的品质,而不是提高生活水准。

8.赞同上述原理的人有义务直接的或间接的推动所需要的改变

六、全球化环境伦理

UNEP,IUCN和WWF等机构于1991年出版「关怀地球-一个永续生存的策略」一书。书中建议建立以人为中心,保育为基础的世界伦理(world ethic)。此世界伦理之要素如下:

每个人都是生命社区的一部分,这个社区是由所有生物所组成。这社区将人类社会和自然联成一体。

每个人都有基本的平等的权利,这权利包括个人生存、自由和安全、自由思想、宗教、集会和结社、参与公务、教育等。没有人有权利剥夺他人的谋生方法。每个人和每个社会必须尊重这些权利;并负责保护这些权利。

保证每个生物获得人类的尊重,不论它对人类有何价值。人类的发展不应威胁自然的完整,或其它物种的生存。人类应该适当地对待所有生物,并保护牠们免于残暴、受苦和不需要的杀害。

每个人应负起他对自然影响的责任,人类应保育生态过程及自然的多样性,并节俭地和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并保证再生性资源的永续利用。

每个人应公平地分享资源使用的利益与成本。每个世代所遗留的世界,应像他传承的一样,多样的和具生产力的。一个社会或世代不应该限制其它社会或世代的机会。

保护人类的权利和自然的权利是全世界的责任,它超越文化的、意识形态的和地理。

七、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人类的伦理信念已自人类中心扩展至生命中心及生态中心。人类的伦理关系已突破人际关系,把动物、植物及自然环境列入伦理范围。数千年来,人类与自然间无伦理关系之信念已经开始瓦解。基于人类自身福祉及自然的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动植物及生态系已渐为人类关切。非但人类的信念与态度已开始转变,人类的法律制度亦逐渐迈向绿色的境界。各国政府颁布的野生物保育法中,均明确揭示尊重自然界生物生存权利,并设置保护区,使日渐稀少的物种不致绝灭。

八、

2.内政部营建署译 1984 世界自然保育方略 内政部营建署印

3.杨冠政 1996 人类环境伦理信念的演进 环境教育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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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冠政 1999 永续发展的伦理 环境教育季刊 37: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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