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礼”的法伦理学视角解读
屈振辉 2010-12-04
关键词: 传统礼制/现代法治/中华文化/本土资源/法伦理学
内容提要: 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论断就是最好的诠释。中国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逐步迈向法治的进程,特别是在进入现、当代以后这个进程迅速加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寻找积极有益因素,而中国传统礼制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最基本的规范,在发掘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作为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产物的法伦理学,必将成为进行这方面研究最重要的路径、方法。“法律伦理学研究对于正确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刻的认识价值。”[6]它将成为对现代中国法治启示研究的理论起点。本文以中国历史上有关礼法关系的论断为导引,以法伦理学的语境解读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涵义,以期能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某些有益启示。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出礼入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 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7]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8]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9]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10]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11]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诠释“出礼入法”的论断: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代化的法治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已经初现雏形,但由于历史上“道德法”传统强烈影响的存在,在很多地方仍无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这也成为导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且不论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状况如何,但至少古人们在认识上早已明晰二者间的界线。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论断就是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荀子提出的。他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其实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萌芽于春秋之际的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特别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等偏激法治观念的蔓延,则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越来越远。”[12]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就语出自记载东汉历史的《后汉书·陈宠传》。即使是在“一准乎礼”、“德主刑辅”的唐代,人们仍能在认识中明晰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作用。李世民更提出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等很多著名论断,在后者中他更是将刑的作用归于禁止失礼行为。[13]而这句话若用法伦理学的现代话语来进行注解,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底线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它在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上甚至取代了封建法律,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而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却依然处于分离的状态。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出礼入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二、“引礼入法”:不断推动道德的法律化进程 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同时也是立法的重要素材,同时也是现代法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命题。“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4]道德的法律化自古就是法律生成最主要的途径,“引礼入法”就是其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表达。“道德在中国古代被誉为‘法上之法’,法律史上所谓的‘引礼入法’,就是法律的道德化。”[15]引礼入法“即把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把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并直接成为法律规范本身”。[16]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最早出现于战国末期,“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17]但“引礼入法”在中国的正式开始却是在西汉,特别是汉初的董仲舒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董氏以儒家典籍,六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更是他为调合儒法两种思想实际上做出的一种努力……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主要时期。在此期间,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得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结果是在继承先秦乃至青铜时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法律经验补缀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亦即是后人所谓的‘以礼入法’,我们名之为道德的法律化。”[18]在“引礼入法”这个道德不断法律化的过程中,儒家传统思想始终对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引礼入法’的过程,不但是使法典的制定贯彻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还把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强制实施过程本身就是道德的推行过程,它不但是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教化成俗的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它使法律与道德一体化的过程,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19]在此之后中国也就进入了“礼法融合”的时代。毫无疑问,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中国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极大提高。[20]中国自古就有“引礼入法”的道德法律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首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礼仪、廉耻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法律规范应以道德准则为标准,‘引礼入法’,将符合人们道德准则的行为规范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法律化”。[21]其次,在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础上所凝练而成的法律,“不但大大减少了法律运行的社会成本,最重要的是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22]中国传统社会正是借助“礼”的道德教化形式,实现了在法制不甚发达状况下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道德应发挥出其前瞻性。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应具有着超越现实的前瞻性,尽管有些伦理思想可能与现实的生活有些差距,但是其却能对法律产生前瞻性和变革性的影响。环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3] 三、“以礼统法”:积极促进法律的道德化完善 法律的道德化也是法伦理学领域中的重要命题。尽管学界对法律的道德化有着种种不同的理解,但笔者似乎更愿意在“良法”的概念上理解它。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论断。[24]所谓“良法”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25]所谓法律道德化就是使法律更具有道德合理性,更加符合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要求。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是现代法治的理念追求,也是现代中国法治今后要努力构筑的价值目标。“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6]中国自古就有法律道德化的传统,而这个传统又常与“礼”相结合。“在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化现象历来十分严重,甚至形成长时期的‘礼法文化’,合礼即合法,合法即合礼,道德是制定、判断法的根本标准;法是好是坏……一个人是否遵法守法都以‘礼’为准绳。”[27]这种关系用中国传统话语表达即“以礼统法”。“以礼统法”中的“统”字即统帅、统领之义,它的意思是说“礼”即道德应贯穿法律的全部,法律应当彰显出道德的基本要求以及内在精神。中华法系注重“以礼统法”并几乎达到了极致,最后竟发展为“礼法不分”甚至“以礼代法”。“礼为中华法系打上了深深伦理道德的烙印。”当我们读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词句时,就会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脉脉温情。“中国法律刚刚萌芽,伦理道德的内容便充斥其中,为中华法系中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基础。”[28]法律中鲜明的道德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中国自清末修律以来开始大量地引进西方法制,以至现代中国竟被归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范畴,中华法系的诸多传统几乎早就已经被荡涤殆尽。西方自古就具有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加之发展至近代又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强烈影响,在法律中表现出的“重理性、轻德性”的倾向。而这种倾向随着西方法制的移植也传入了中国,并导致其竟摒弃了崇尚德性、以礼统法的传统。因此我们在全面建设现代中国法治的进程当中,应当努力地从其本土资源中发掘积极有益因素,这样才能构建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中国自古就有“以礼统法”的法律道德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这表现在立法时应保证所立之法符合道德要求,即所立之法应当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良法”。“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依据。”“既然法律对于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就当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拥有道德的合法性。”[29]在立法时另外我们还应注重进行道德上的考量,特别是对中华道德文化中积极有益因素的汲取,摒弃西法中的冷冰冰而融入中国式道德的温情。“在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三位一体’的。”[30]在注重理性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德性的内在要求,相信这样的法律才适合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从而才能促成其对法律的尊重并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而不只是畏惧,它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符合人们有关何为正当的理念。”[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