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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的比较浅议与选择——以甘肃为例

咸辉  2011-06-26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障;补偿模式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直接影响农民的受益率,因而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通过对甘肃省新农合运行的分析,提出完善新农合补偿模式,应采取以下对策措施:选择适宜的补偿模式类型;突出补偿方案设计的重点环节;将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对基金的监管;合理制定补偿比例;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和改善农民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本。由于新农合补偿模式规定了如何补偿参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决定着基金的支出方式、水平及使用方向,直接影响到参合农民的受益率,因此,采取什么样的补偿模式是新农合制度建设中函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新农合的补偿模式

(一)文献综述

由于新农合的筹资额度有限,扩大受益面与最大限度增加抗风险能力的矛盾始终是新农合制度运行过程中难以解决的矛盾。如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既保住院又保门诊,则合作医疗基金面临的压力较大。如何在有限的筹资额度与扩大受益面之间进行权衡,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从文献分析来看,补偿模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保大病”与“保小病”的探讨,赞同“以保大病为主,兼顾保小病”。胡善联认为如果基金仅用于补助大额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会导致受益面小,影响未受益的农户继续参加的积极性;如果不兼顾保小病,农民可能会因小病延误治疗而拖成大病;如果只保大病,会导致资金向医疗倾斜,预防保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地位降低并影响资源配置。纪爱卿认为如果只补偿住院医药费,会导致大量的造假住院材料及引发农民小病大治,增加监管难度,浪费卫生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保大病”,“保大病又保小病”不可行。新农合制度规定以大病统筹为主,大病冲击对于农户的影响是长期的、严重的,应重点保障大病风险,保小病影响统筹基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应改变参保者“人人受益”的传统观念。谭湘渝、樊国昌认为由于小病和门诊发生概率极高,是住院率的几十倍,有限的工作人员根本无法监控数以万计的门诊报销病例,并且基层卫生所、乡卫生院管理缺乏规范,只能对卫生院和农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谋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造假等行为放任自流。

(二)目前新农合存在的补偿模式

1.风险型补偿模式

风险型补偿模式在实践中分为单纯大病补偿和住院与门诊大病补偿两种模式(统称大病补偿模式)。单纯大病住院补偿模式将新农合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补偿住院大病。其优点是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对防止“因病致贫”具有一定的作用,管理也比较简单;其缺点是人群受益面窄,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住院与门诊大病补偿模式除了补偿大病住院的病人外,还将部分慢性门诊病人纳人补偿范畴。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鼓励慢性病人平时的保健治疗,尽量减少这部分病人的并发症发生率,从而减少其可能因为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该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对慢性病种、病人的诊断的界定要严格监控,以免带来新农合资金透支风险。

2.福利风险型补偿模式

福利风险型模式在甘肃省实践中分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和“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两种。“住院和门诊统筹模式”意味着将补偿基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补偿住院,另一部分用于补偿门诊小病。对于门诊补偿资金也按照住院资金一样实行统筹,门诊补偿制度也参照住院补偿制度设立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对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偿而言,门诊统筹模式扩大了受益面,提高了参合率,鼓励及时就医,提高门诊利用率;缺点是在按比例报销时手续较麻烦,管理成本相对较高,门诊基金有透支的风险。在“住院统筹十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中,门诊家庭账户是将家庭成员个人缴纳的参加合作医疗的基金集中起来,以户为单位建立起一个家庭成员共享的储蓄账户,可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该账户可用于该家庭任何家庭成员的门诊消费,账户当年的节余可以积累起来用于下一年度的门诊消费,但不能作为次年的参合费用,超出账户的门诊费用则由农户个人支付。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易于动员农民参加,能控制门诊费用的支出,建立农民健康储蓄的观念;缺点是带来合作医疗门诊资金的沉淀,不能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互助共济的作用。

二、甘肃省新农合补偿模式比较分析

(一)甘肃省实施新农合补偿模式的基本情况

甘肃省从2003年在5个县开展新农合试点以来,到2008年全省87个县(市、区)都开展了新农合,参加人口达到1869.12万人,参合率达到93. 2%,比全国高1.7个百分点。筹资标准由2003年的人均30元增加到2008年的人均90元,2008年共筹资16. 84亿元,比2007年增加7. 37亿元,增长78.15%。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 26亿元,省财政补助5. 61亿元,市(州)财政补助0. 72亿元,县(区)财政补助1.15亿元,农民个人缴费2亿元。

甘肃省在实施新农合制度过程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逐步规范统筹模式和提高住院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受益面进一步扩大,受益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全省新农合基金支出147804.94万元,基金使用率为88%,其中住院补偿131150.66万元(其中二次补偿4497. 61万元),门诊补偿11857.58万元,住院正常分娩补偿2503. 7万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1275.02万元,体检补偿1017. 98万元。从受益情况看,全年累计补助1033.5万人次,受益面55.3%,比2007年增加176. 46万人次,增长21%。其中,住院补偿101. 25万人次,门诊补偿812.46万人次,住院正常分娩定额补偿8. 72万人次,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5.15万人次,体检补偿105.92万人次。

从2008年甘肃省开展新农合的87个县市区来看,有76个县市区实行福利风险型的补偿模式,其中74个实行“住院统筹+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占开展县市区数的85.1%,2个实行“住院统筹十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11个县市区没有设家庭账户,实行的是风险型的补偿模式,占开展县市区数的12.6%,其中,有5个县市区实行的是“住院统筹+门诊大病补偿”模式,6个县市区实行的是住院统筹的补偿模式。(见表1)

(二)甘肃省不同补偿模式的比较分析

1.福利风险型模式的分析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福利风险型即“补大又补小”模式是甘肃省实行的主要补偿模式,在实践中又分为“住院+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两种。这两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住院和门诊统筹模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能够刺激和鼓励农民及时就医,提高门诊的利用率,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将小病拖成大病的风险。由于甘肃省实行这种补偿模式的只有两个县区(永靖县和金川区),并且目前只是试点,因此这一优势还没有体现出来。二是减少了农民就医过程中的逆向选择行为,可以有效地降低住院率,控制住院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三是受益面较大,更加体现了互助共济的保险意识。

实行“住院统筹+门诊家庭账户”模式,主要优点有:一是相比住院和门诊统筹模式,能够更好地控制门诊费用,降低门诊基金透支的风险。以甘肃省为例(见表2),从表中可以看出住院统筹基金的结余比较低,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率较高。二是能满足农民的既得利益,使农民觉得自己出的钱还是花在了自己身上,更容易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三是可以形成积累,保证住院补偿的水平。

从以上可以看出,福利风险型补偿模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以保大病为主,兼顾对小病的补偿,但是实践中难以完全实现保大又保小目标的实现。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目前的筹资水平较低,尤其是在甘肃省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有限的资金根本不足以解决农民所有就医需求。其次,仅就保大病而言,农民因小病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低、补偿比例高、自付费用少,而因大病在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高、补偿比例低、自付费用多。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农合对小病的保障力度大,对大病的保障力度差(见表3)。再次,强调“补小”模式会导致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相对而言,大病和住院发生概率很小,而且住院门槛较高,套取新农合资金的难度相对较大。但如果将小病和门诊也纳人报销范围,势必加大新农合管理机构的监管难度,有可能出现卫生院和农民出于各自利益合谋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情况。最后,新农合基金结余水平不平衡,增加了基金运行的风险。这种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县市区之间的结余水平不平衡,从而整体上不能有效地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作用。二是住院统筹基金的结余与家庭账户基金的结余水平不平衡,家庭账户基金大量结余,不仅影响了农民就医状况的改善,也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2.风险型大病补偿模式的分析

(1)风险型大病补偿优势分析

①大病补偿模式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传统合作医疗的目的是解决小病,而新农合是为了解决“大病”,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缓解农民看病贵问题。大病对于甘肃省农户的经济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病治疗直接对农户形成较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大病对于农户的人力资本造成影响,对于农户的长期收人与消费甚至于家庭会产生影响。因此,住院或大病是造成农户贫困的主要原因,解决了大病问题,也就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农户的贫困问题。

②大病补偿模式符合新农合初始阶段的适度保障原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长期性和不平衡性,特别像甘肃这样的欠发达地区,推进新农合就要选择合适的发展规划和合适的补偿模式,从而循序渐进地推进,以保持保障适度的程度。当前新农合的补偿目标确定为补大为主的模式,这比较符合当前甘肃省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民的收人水平对于一般的头痛发烧等小病有能力自己应付。保障原则要求在设定补偿政策时应力求科学合理,尤其是对最低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

③与补小相比,补大的工作量小,易于管理和监控。大病补偿不需要专门人员去管理家庭账户,并且住院人数比门诊要少得多,因此更易于管理。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紧张,大病补偿更容易集中管理,成本更低。

(2)大病补偿劣势分析

大病统筹保障模式的设计初衷应当说是符合农民医疗保障实际需求的,但这种制度设计在甘肃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①“补大病”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即身体较差以至于有病的人急于参加,而健康的人则不愿参加,即使参加了也可能会由于没有受益而选择退出,从而会导致留在新农合系统里面的都是疾病风险较高的人群,而较高的疾病风险必然带来更高额的保险赔付,最终将使并不多的新农合基金人不敷出,农民的受益面窄,只有少数大病或住院患者受益。

②经济条件越差的农民受益面反而越窄。因为甘肃省经济条件较差,住院费用对他们的影响更大,一般农牧民不愿住院,即使住院也由于无力支付较高的费用而提早出院,从而报销金额也更小。

③大病补偿的做法还会降低医疗效率,影响农民的就医行为。如果只保大病,农民的行为就会变成小病不看,拖成大病再去治疗,一方面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的医疗费支出,另一方面也由于忽视预防措施而不利于真正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与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 ④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事实上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也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人绩效。在农村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如甘肃省河西地区是高血压的高发区,许多农村居民的大病也是因为“小病无钱治而扛成大病”的,从卫生投人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目前河西地区一些县市建立健康档案,并且对生活方式进行干预,效果显著。

⑤易导致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在大病为主的补偿模式下,一方面预防保健人员、预防保健机构运行费用政府不能承担或不能全额承担,预防保健工作虽能带来较大的社会效益,但是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就可能忽视预防保健工作,导致防保机构地位下降。另一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本着保大病的宗旨,把大部分的卫生资源投入到已经发生的大病重病、大医院里,而在卫生保健和公共卫生上,则投人相比之下很少。这种相差悬殊的投人比例使大多数人确信大病为主就是“治疗为主、预防和小病为辅”,结果是偏离农村卫生工作的总方向。

三、完善新农合补偿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选择适宜的补偿模式类型

模式类型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地的经济状况,政策规定,农民的意愿,对减轻因病致贫和照顾受益面的优先考虑等等。从前面分析看,“大病统筹”补偿面太窄,影响参合农民的长期积极性。从甘肃省大部分县市区实行的“住院统筹+家庭账户”模式来看,家庭账户在设计思路上是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面,促进农民参合,但总体上补偿的水平还是比较低,尤其现在新农合已经进人全面开展阶段,家庭账户不过是停留在新农合初级阶段吸引农民参合的权宜之计。鉴于此,应进一步完善“大病统筹十门诊统筹”模式,因为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比“住院统筹+家庭账户”模式更有利于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完善这种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好“大病”界定、村卫生室的生存、基层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的确定等问题。

(二)突出补偿方案设计的重点环节

首先是合理划分基金,将尽可能多的资金划入“基本医疗补偿金”。随着筹资水平增加,应提高住院补偿的水平,尤其是提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其次是科学地设定起付线、补偿比及封顶线。起付线、补偿比的作用主要是调节病人的过度医疗行为,用经济杠杆调节病人尽可能首先在基层就医。一般来说不宜采用零起付的方式,否则可能会出现门诊转移为住院的现象。最好采用梯级起付的方式,即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起付线越高。其次应使起付线尽可能地低,即尽量使住院者都能有机会得到补偿。封顶线的设定要避免过多的超大额费用占用新农合基金的太大比例。三是补偿方案测算应向精细的模型化方式转变。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采用计算机来收集和分析信息,各地都记录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这样就有条件改变目前的简单测算方式,转而采用模型化的精算方法来测算补偿方案。

(三)将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

目前,慢性病已成为农村居民最常见疾病,慢性病的危害和疾病经济负担也已成为新农合方案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实中,患有慢性疾病的农民通常的就医特点是:一般不需要住院治疗,一次的门诊费用也不会太高,但是慢性病的累计门诊费用却很高,最终有可能成为农民重要的疾病经济负担。新农合制度重点关注大病保险的原则,在各地方具体运作过程中,往往把住院治疗确定为大病,实际上应该包括长期在门诊或家庭中治疗的慢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人大病统筹基金管理,首先要明确纳人的程序和方法,通过测算慢性病基金分摊比例和基金额度,确定门诊费用人均累计起付线和封顶线。其次是建立规范、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将慢性病门诊费用纳人大病统筹后,最明显的特点是增加了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科学性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基线测算的科学性,提高操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三是加强并完善相关制度。慢性病门诊费用的管理需要服务机构的密切配合。慢性病门诊费用一般由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金管理部门要制定一套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以有效控制费用和质量。

(四)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

调整新农合补偿模式可以提高公平性,但无法解决低收人群体的全部医疗保障问题,毕竟现阶段的新农合是共付医疗保险,其规则是针对全部参合农民的。解决低收人群体医疗保障问题,要发挥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实践表明,虽然贫困人口名义上参加了新农合,但还是无力承担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和按比例补偿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享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助。因此,除了利用救助资金为困难群体代缴参合费用,还应当由政府直接为贫困农民购买一定的医疗服务,保证他们真正得到最基本的卫生服务。患大病住院的农民由于住院总费用高,导致个人负担加重,因病致贫的可能性很大,对这一部分特殊群体要加大救助力度。在充分掌握救助对象信息基础上,改变事后救助的方式,先用救助资金垫付部分医药费,缓解因大病致贫的现象。

(五)加强基层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目前,乡镇卫生院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有着最高的补偿比和最低的平均住院费用,因此加强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引导农村病人到基层卫生机构看病不失为一种双赢措施。病人就医的目的是为了治好疾病,在选择就诊地点时,大多首先会考虑什么医疗机构有能力治疗好这种疾病,再接着考虑所需花费和方便程度。选择在基层卫生机构看病,一方面由于医疗费用降低、报销比例较高,使得患病农民可以得到较大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药费用较低,可以缓解新农合统筹基金的压力。因此,完善新农合制度,必须同步建设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使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具有提供适应农村居民就医需求的能力。

(六)强化对基金的监管

新农合补偿是新农合链条中最敏感的环节,严格执行补偿方案的规定,减少不确定风险,是保证补偿顺利实施的关键。因此,补偿环节减少和消除管理方及提供方的不规范行为,有利于提升政府在新农合管理中的公信力。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建立包括政府在内的纪律监察、审计监督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主管部门对管辖机构的监督以及外部的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内的监督网络。建立健全各种监管制度,发挥制度对行为的约束力,增大监管对象的违规成本。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吸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新农合监督。

(七)合理制定补偿比例

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率应合理控制,不能过高或过低。过高将会降低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影响其参合的积极性;过低容易使下一个年度出现基金超支的风险,同样不利于新农合的良性运转。目前,各地区为防止基金出现超支,补偿比例普遍制定得比较低,结果使得基金使用率过低,资金大量沉淀。目前甘肃省大多数市县对参合农牧民住院补偿标准: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100元,封顶线为5000元,按照医疗费用的75%予以补偿;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为100000元,按照医疗费用的65%予以补偿;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500元,封顶线为20000元,按照医疗费用的55%予以补偿;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800元,封顶线为30000元,按照医疗费用的50%予以补偿;个别地方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调为50元,但将补偿比例调为70%。因此,为防止基金出现透支或过度结余,必须合理制定补偿比例。补偿比例的制定要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测算时应综合考虑基金分割、医疗服务利用、医疗费用以及诊疗和药物目录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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