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化流转的实践和探索
陈周凤 2011-08-19
(四)产业需引导 土地流转后农业内部产业结构的安排是个难题,问题在于种粮效益低,积极性不高。人总要吃饭,但粮食不能不种。因此,如何处理好粮食作物与其他作物的关系至关重要。土地流转后对产业调整要全面兼顾,既要重视粮食生产;又要有产业特色。凡是合作社流转的土地不论招标发包,还是自主经营,都要有产业规划引导。 (五)激励有政策 平湖市政府前后出台了两个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和补助土地股份化流转。凡新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面积连片100亩以上,流转年限5年以上,给予组建村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工商部门注册、运作规范的市财政再给合作社1万元-3万元的补助。合作社新增一次连片流转土地500亩以上,年限在5年以上者,则给予组建村每亩5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对老年农户实行生活补助。在土地入社后,人均土地在0.3亩以下的农户,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补60元(数据来自“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化流转新机制推进生态高效农业发展上新水平”,平湖市人民政府)。并规定土地入社农户优先进园区打工。从13个合作社统计资料中,2769户进园区打工的有1402人,占总务工人数的40.96%增加了非农收入(数据来自问卷调查统计资料)。 三、在总结中提出土地股份化流转建议 第一,关于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这样强调,可到了具体落实,使执行者很难掌握分寸,难以操作。现在的问题是,土地流转后,大量的土地开塘养殖鱼、虾、蟹、甲鱼,或大力发展花卉、苗木、果树;兴建农庄搞休闲观光农业,成片的土地搞了人造景观,如开河、造九曲桥、筑假山、建亭台楼阁等,这些算不算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从上到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解释。我们认为土地的农业用途与农业产业结构的布局是连在一起的,为此建议按照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市场的需求,对承包的土地流转后,县、乡、村三级都要制订出一个土地用途规划。将有限的土地资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对非农用地要严加控制。 第二,关于粮食生产的安全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粮食种植面渐趋减少。不少农户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大部参与流转,连口粮田都不留或少留,吃饭如何解决?对此我们作了调查,在14个合作社3062户调查的数据显示:有1822户留出口粮田,占调查户数的59.5%。这些户认为留下口粮田心里踏实,不管非农收入好不好,吃饭不成问题;有159户的口粮由合作社提供,占调查户数的5.1%;有1081户要买口粮吃,占调查户数的35%(数据来自问卷调查统计资料。)。把14个合作社农民的吃粮问题放大到一个县、一个地区问题就大了,国务院提出18亿亩土地红线保不住,农村吃粮靠供应,粮食市场压力就更大。平湖市原是全国商品粮基地之一,一个产粮市总不能靠吃“进口粮”。因此我们建议,从粮食安全的角度考虑,一个产粮市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应该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单产水平。把压缩的粮食面积用于发展名特优的新品种。以此标准安排农业内部产业结构,保粮食这个重点,全面兼顾有特色。 第三、关于土地流转费的标准问题。在土地流转中每亩流转费至今没有统一计算的标准依据。因此,出现了各搞各的,高低相差几倍。16个合作社自定的每亩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支付的最高每亩600元,最低的每亩只有150元,相差3倍,还有每亩200元、350元、500元;以支付稻谷的基本上是每亩250公斤晚稻谷,如拿现金以当年国家收购价为标准折算。这种状况必须改变,要公平合理,不使土地流转双方吃亏。为此建议:一是土地要分等级。根据地理环境、气候、土壤和生产设施等条件,为一、二、三等或一、二等,每个级差在10%左右;二是土地产出每亩的纯利润,一般按前三年产量测算,去除成本(包括人工),求出每亩纯利润,作为计算每亩流转费的依据;三是土地流转费一般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按照物价上涨的因素,增幅掌握5%-10%。因此,有关部门要制订土地流转费统一计算的标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