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于德沐 王能友 2012-12-12
摘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文中探讨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建议与对策,促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由区域试点推广到全国。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制约发展因素;传统文化;基本原则;改革。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采取的方式是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这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改革,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把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逐步从体制外纳入体制内。
一、建立新农保制度,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最伟大的民生工程,是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开创性工作。为此,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把试点工作做细、做好,逐步向全国推广。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新农保是一项惠民政策,促进社会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建立新农保制度,为数亿农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推行新农保,改革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逐步建立现代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使我国农民几千年“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转变为社会养老的公民意识,逐步使中国进入现代化发达国家的行列。
推行新农保,使农民养老逐步摆脱对土地保障的依赖,适时引导农民工融入城市,真正地实现城市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最终破解“三农”问题。同时,也为实施新农保制度所需要的基金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与新农保相结合,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二、制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开始推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直接制约着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上,重城市、轻乡村,是典型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占中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几乎完全被摒弃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养老基本上依赖于家庭和土地,有限的社会养老保险资源绝大多数都是在保障着城镇居民,支付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极低,农民始终游离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边缘。
(二)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农民收入水平有限。
目前在我国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阻碍是资金问题。50年代以来,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为支持工业发展过度付出,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大多数成了“空壳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实际上,三者都没有落到实处。政府只给政策扶持不给资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农民个人缴费受到其个人收入的限制又缺少参与的积极性,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展缓慢。
(三)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停留在政策层面。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将全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二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实质性差异,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及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而农村广大居民除了“五保”供养制外,没有形成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且“五保”供养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之上,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实行,“五保”集中供养率偏低[2]。对于贫困问题,我国全面推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做到了应保尽保,而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处于不规范状态,属于“零敲碎打”的阶段。
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弱化,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步丧失,农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城乡居民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产生的个人收入差异大约为l933元,农民迫切需要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3]。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尽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我国在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一对夫妇面临着赡养四位甚至八位老人的局面,家庭保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农村劳动力不断向经济发达城市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经济供养难以保证。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与对策。
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农保制度,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老有所养”的基本民生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公平、和谐的重要问题。
(一)从法律的层面,规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秩序。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刚刚实行,但在内容上针对城镇居民的相关条款较多,而有关农村居民的许多因素则没有具体考虑进去。新农保建设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指导。通过立法手段,使新农保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规范管理参保的个人账户以及调节储备金,确保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4]。
(二)从资金的层面,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
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着力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步伐,必须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性”、“福利性”,才能使农民群众享有平等的养老待遇,才能调动起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正在许多地区稳步推进,也正是得益于政府加大了扶持的力度。除了国家的扶持外,还要多方面地筹集资金,调动农民缴费的积极性。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备积蓄的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得,国家财政扶持部分也可按一定比例纳入个人账户,主体上作为统筹部分[5]。农村居民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以及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模。同时,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提供财力支持。对于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建议中央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以减轻中西部省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在保障模式上,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推动保障制度的创新。
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设,积极推动保障模式的创新,提高农村养老保障的能力和效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的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使有条件地区的农民尽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的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和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为农村基层开展新农保工作创造必备的条件。
参考文献:
[1]陈银娥,杨卿。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综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1):31-34。
[2]张君良,沈君彬。经济强县建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径探析[J]。东南学术,2010(1):94-96。
[3]李实,罗楚亮。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新估计[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15-118。
[4]张秉福。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6(10):96-98。
[5]宫晓霞。构建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财政研究,2005(11):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