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浅谈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佚名  2011-07-29

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农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仍然存在着金融网点少、服务空白点多、金融服务品种少等问题,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我国开放的、多元化的、多主体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二元经济”经济结构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资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标在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的地区配置,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涌向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金融资源的“马太效应”。近年来,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城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网点的撤销,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务不到位 目前,在农村占据垄断地位的正规借贷主体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较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金融服务不到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农户的经济活动和金融需求日趋复杂。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还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等非正规金融呈快速发展之势。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其中,苏州、常州、镇江、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等8个地区存在民间高利贷现象,最为活跃的地区为泰州,其高利贷规模为28.26亿元,约占江苏省全部高利贷规模的七成,其次为常州和徐州,分别约占江苏省高利贷规模的14%和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在社会资金匮乏的地区,其交易中极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挂牌,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经营管理人才,至今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主要局限于存款、汇兑层面。 (六)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我国还未建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农业保险呈现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1亿亩。大小牲畜8771.39万头(只),家禽3.25亿羽(只),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1126亿元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

(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改革没有进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司法执行难、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实,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热情。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民缺乏信用意识、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农户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以农户出资为主的农户担保中心尚未出现;县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规模小,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完善,担保中心要独自承担担保风险。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债务人进行贷款欺诈。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由于农村耕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只能用于耕种和居住,不能用于买卖或抵押,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农村房子变现能力差,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高企的处置成本。 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因此,要细分农贷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主体,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农业银行要在农村县域范围内合理布点。通过改善经营,增加业务种类来增加收益,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重点应由原来农产品收购伸延到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用中长期信贷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扶持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使得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邮政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资金全额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通过协议存款、债券交易、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产品创新,直接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要放宽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利用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同时加强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把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功能互补。各类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力和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农村网点,逐步扩大“三农”客户的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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