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孙中山先生立法与行政关系思想的探讨

吴建铭  2010-08-27

论文关键词:孙中山;立法;行政;关系

论文摘要:孙中山先生是伟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他的政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从一个新的独特的视角解读孙中山先生关于立法与行政关系的思想,介绍孙先生对西方立法与行政关系的批评,以及对西方立法与行政关系制度的改造和创新。

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主要指立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这是古希腊罗马以来政治学者、政治家们孜孜以求探索和实践的重大问题,也是人类政治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孙中山作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在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同时,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与行政关系的理论和制度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弊端。他批评西方立法与行政关系理论和制度,说:“兄弟曾将对美国宪法的仔细研究.又从宪法史乘及政治各方面比较考察,美国底三权宪法到底如何?研究底结果,觉得他那不完备的地方很多,而且流弊亦不少。”他认为弊端主要有:一是立法与行政分离,弹劾权和考试权没有独立起来;二是间接民权即代议政体有缺陷,用代议士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全面管理政府,导致政府无能。他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改造意见。

一、批评立法权,将弹劾权独立起来

孙中山先生早在1906年11月15日与该鲁学尼谈话中就对立法权的使用进行了批评.在辛亥革命和北洋军阀时期,他对弹劾权的运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1.立法权包含弹劾权存在弊端。其一,纠察制度使用不充分。“至于纠察制度,是除了要监督议会外,还要专门监督国家政治,以纠正其所犯错误,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处。”在他看来,纠察制度的作用要比现在还大。其二,立宪国家纠察权归议会掌握,权限因国家而不同,带来大量的弊端。比如,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议院往往擅用权力,迫使行政机关不得不俯首听命,常常造成议院专制。而只有雄才大略的大总统,如林肯、麦坚尼、罗斯威等,才能保持行政独立。纠察权容易成为议会控制行政相关的工具,导致立法与行政关系失衡。其三,从理论上讲,裁判人民的司法机关是独立的,而裁判官吏的机关却反而隶属其他机关,是没有道理的。因此,他提出“故此机关也要独立”。其四,弹劾权规模狭小。“譬如美国弹劾权,付之立法上议院议决,上议院三分之二裁可,此等案件开国以来不过数起.他则付诸司法巡回裁判官之处理贪官污吏而已。英国弹劾亦在贵族、平民两院,关于皇室则在御前议政院,亦付诸立法也。”

2.中国监察权有优良传统。“如我中国,本历史习惯弹劾鼎立为主权之监察院,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其一,监察历史悠久。“自唐虞赓歌飚拜以来,左史记言,右史记事,行人采风之官,百二十国宝书之藏,所以立纲纪,通民情也。”从那时开始,汉代御史大夫,唐代分同御史,宋代御史中丞,元中丞,明清两代御史,官职虽小而权重内外,上有君相,下及微职,都在其纠察范围内。其二,作用大。“至弹劾权,在历史上能弹劾皇帝,其权限虽仅限于皇帝,然此制度实世界所未有,故中国实为世界进化最早之第一国。”其三,弹劾权是中国“宪法”一部分。中国古代“宪法”也是三权立法,君权兼有立法、行政、司法之权,此外,还有弹劾权和考试权。

3.西方学者对立法权的批评。孙中山引用美国学者喜斯罗的观点,该学者主张国家权力分为四权,将国会弹劾权独立出来,理南是国会议员常常用弹劾权来压制政府。

孙中山认为,“古时弹劾之制,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设行诸近世,实足以救三权鼎立之弊。”

二、批评行政权,将考试权独立出来

1.对考试权放入行政权进行批评。其一,选举弊端多。选举比委任来说,显得公平一些,但是单纯用选举而不用考试,还是会漏掉许多人才。“就选举上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代表议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那历史实在可笑。”其二,委任弊端多,“就委任上说,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统领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是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这样看来,都是考试制度不发达的缘故。”其三,考选之权放在行政部下不完全。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原是中国发明的,英、美学去后,大凡下级官吏,必要考试合格,才能委任。但这只是用于下层官员,而不涉及中高层官员。考选权地位在行政部下。成为行政部职权之一,“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

2.考试是中国优势文化传统。“中国历代考试制度,不但合乎平民政治,且实过现代之民主政治。”孙中山认为.中国自世卿门阀荐举制度被推翻以来。唐宋元明清考试制度效果明显.是平等政治的最直接体现。“朝为平民,一试得第,暮登台省,世家贵族所不能得,平民一举而得之。”唐宋以来,官吏均考试出身。任何权力不得干涉科场制度。“一经派为主考学政.为君主所钦命,独立之权高于一切。”他认为,“此予酌古酌今,为吾国独有,而世界所无也。”对考试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3.考试权必须独设。孙中山说:“将来中华民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论那官员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在君主专制国,考选制度设想虽好,但是空文一张。而在共和政体下,这种选人方法非常好,官吏必须称职,才能作为国民的公仆。“但是这考选权如隶属于行政部,那权限未免太广.流弊反多,所以必须成了独立机关才得妥当。”

三、批评间接民权(代议制),将直接民权作用凸显出

来民权主义是孙中山始终坚持的政治理论,在此基础上,孙中山从1916年开始,就在各场合提出了直接民权的思想。如1916年7月15日.在上海尚贤堂茶话会上的讲话等,特别是在孙中山起草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就说“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

一方面,他指出了间接民权的弊端。一是共和政体是代议政体,在代议制下,人民只能享有一种代议权。二是代议政体弊端,他认为人民被选成议员之后,在议会中可以管国事。凡是国家的大事,都要由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如果在议会没有通过便不能行。这种政体叫做“代议政体”,即所谓“议会政治”。他认为,这种政体弊端极大,“现代的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是不堪问罢了。”三是民权发达的国家,多数的政府都是无能的,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多是有能的。“以前没有充分民权的时候,人民选举了官吏、议员之后,便不能够再问,这种民权是间接民权。间接民权就是代议政体。用代议士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另一方面,他提倡要借鉴直接民权的经验。孙中山十分欣赏美国和瑞士的直接民权。他认为“瑞士已经实行过了三个权.……在美国的西北几省,现在除采用瑞士的三个政权以外.并加入一个罢免权。”与此同时,他赞美俄国新发生一种政体,“……是人民独裁的政体……当然比较代议政体改良很多。”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权能理论.以民权主义建设全民政治。其一,孙中山的理想是“我们拿欧美以往的历史来做材料,不是要学欧美,步他们的后尘,而是用我们的民权主义,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民国,要驾乎于欧美之上。”其二,权能分开,他认为,民权就是人民去管理政治,引用美国学者的话“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了一个万能的政府,人民没有方法去节制他;最好的是得一个万能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为人民谋幸福。”他认为要改变人民对政府不信任,总是防范,不许政府有能力。不许政府万能的态度。他认为解决之道就是“权”与“能”的区别。“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其三,人民拥有四个政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拥有五个治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有了这九个权,彼此保持平衡,民权问题才算是真解决,政治才算是有轨道。”其四,人民可以管理政府。“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就是要有四个节制,要分成四方面来管理政府。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 四、对西方立法与行政关系的制度进行改造和创新

针对西方立法与行政关系通常采用总统制或内阁制的设计模式,孙中山以权能理论和五权宪法为基础,设计了一套独特的立法与行政关系制度,对西方立法与行政关系制度进行改造和创新。

1.设立国民大会。早在1916年,孙中山提出“今此三千县者各举一代表,此代表完全为国民代表.即用以开国民大会,得选举大总统,其对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在《建国方略》中,他提出在各县完全自治的基础上,“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国民大会的职权,提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他认为使“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五院制中央政府对国民大会负责。而国民大会职员的资格由考试院定。

2.设立五院制中央政府。孙中山提出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行政院通过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由总统组织;立法院也由各县人民选举代议士组成;其余三院院长在立法院同意下,由总统委任,但不能对总统、立法院负责。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而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

在1924年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强调,“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明确无误地指出,国民大会拥有最高地位,对中央政府有控制权。

3.五权之间取消了权力制衡。孙中山说:“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五权内是国家职能分工,“做起事来,既不侵越权限,又能够互相帮助。”在孙中山的设想中,五权各自独立,一起对民大会负责。立法院与行政院之间已不复有“三权分立”制度下,那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说,“五权分立”中各权的职权范围、性质不同于“三权分立”中各权的职权范围、性质。“五权分立”并没有吸取“三权分立”中各个权的职权思想,它没有搬用分权制衡原则。

4.形成国民大会——中央政府体制。国民大会与五院制中央政府关系是负责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孙中山明确提出来,五院直接向国民大会负责。

五、结语

孙中山先生关于立法与行政关系的思考,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他开始从事革命活动,一直到护法战争时期。孙中山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发现监察制度和科举制度的优点.反思西方实施三权分立制度所带来的弊端,主张用五权理论来弥补三权分立学说的不足。他认为,从立法权分出检察权,专门从事监督工作,从行政权中分出考试权。专门从事人才选拔工作。但他并没有对五权架构进行详细的描绘和分析。第二阶段,从护法战争后期到逝世,一方面,他开始反思民国立法与行政关系的实践情况,另一方面.吸收国内外对代议政治反思改造的许多新观点,如瑞士的直接民权制等。从理论上提出了权能理论,对五权宪法理论的内涵外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正与完善,形成了独特权能理论和五权宪法理论,从制度上,他提出了设立国民大会和五院制政府的构想,并对其中的运作机理进行了设计,形成了独特的制度安排。而正是后者,在国民党执政时期,为制定五五宪草和1946年宪法,提供了广大的弹性想象空间,引发了广泛的争论。

孙中山设想的国民大会——五院制中央政府制度,是以权能理论和五权宪法为理论支撑的,但理论的完善和现实的制度设计是有距离的,现实的制度设计同实际生活的运行更不相同,因此,在国民大会——五院制中央政府模式中,存在两个问题.成为日后人们将之转化为宪法模式争论的焦点:一是国民政府的四权,进行具体操作.难度太大,如何具体化?如果由国民大会代表实施,岂不变成间接民权?二是国民大会与五院制中央政府之间各项权力如何分配,国民大会地位如何凸显?如何构架有效的运作机制?这些为后人留下许多探讨空间,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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