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自由民族主义之“薄”与儒家民族主义之“弱”

周濂  2012-01-22

宪法爱国(民族)主义与历史维度之间的紧张,反应在中国大陆的自由主义者身上,呈现出截然对立的两派观点:一派坚定地认同宪法爱国主义,主张彻底否弃历史传统,认为当代中国人公民意识的觉醒,已足以锻造现代社会。另一派则愿意适当地保留历史维度,选择向上推,谨慎者以清帝逊位作为中国宪法传统的渊薮,激进者则干脆由此上溯3000年到西周去寻找中国宪政的古老传统。 前者的问题在于低估了“民族性”的意义和价值,将之斥为莫须有的想象,恰如米勒所说,这种否定国家和文化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联系,认为国家可以仅立于民主原则的基础之上,无需特定民族认同或文化的支持,乃是另一个神话:“这种神话使得自由主义无法理解,为什么少数民族如此执著于建立或保持一个政治实体,一个他们占多数的政治实体。” 单纯主张宪法爱国主义的危险性还在于,正如德国历史学家哈根•舒尔策所指出的,这种在民族上和情感上的“禁欲”会把民族问题留给更阴险的政治势力。

后者的问题在于,在选择向历史的维度寻找宪政之源时,总难免有误读历史乃至歪读历史的危险。在一个以解构和反讽为主基调的网络时代,任何的政治神话建构都难免遭遇支离破碎的结局。 自由民族主义并不拒斥宪法爱国主义,而是在包容蕴含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厚之。就今天的中国政治现状言,一个亟需回答的问题是,在紧迫性和相关性上,中国的问题究竟是社会问题还是民族性问题。考虑到汹涌澎湃的各种侵权事实,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因贫富差距而日益加深的集体怨恨心理,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问题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要优先于民族性问题和认同问题。 在此基础之上,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才可以进一步地追问以下问题,比如,民族认同是个人认同中可以获得理性辩护的部分吗?如果是,应该如何权衡民族认同在个人认同各种构成性部分的意义和重要性?我相信,重估民族性原则,它的内涵与价值,将会改变我们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预设前提、条件和框架的思考。 自由主义天然要求对作为给定物接受下来的历史意识、传统文化和民族认同进行理性的批判和反思,如果一旦确认它们多少存在虚假或者错误的成分,是否意味着可以毅然决然地弃之如敝履?陈独秀在北大时反对爱国,认为爱人比爱国重要,国家至上就是国家代言人至上,后来李大钊出来打圆场,说求一可爱之国而爱之。可是问题在于,求一可爱之国而爱之的爱国主义,不就是所谓的套套逻辑(tautology)吗?不管国家做了什么我都爱,这是一种盲目的民族主义;唯当国家做了正确的事情我才爱,则是一种斤斤计较的爱国主义,它在语义上似乎就和“爱”字相矛盾。 我在《政治社会、多元共同体与幸福人生》一文中曾经提出政治自由主义+多元共同体的基本架构:在政治社会的层面上以自由主义作为基本框架,解决“我们如何生活在一起”的问题,而在道德伦理生活的层面上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共同体生活,因其更加紧密和牢固的纽带关系,更加深厚的价值共享和目的重叠,从而回答了“我(我们)如何才能过上良善生活”的问题。 在多元主义已然成为事实的现代社会中,我依旧坚持认为这是一个最为妥帖的政治伦理安排,但是我愿意对于政治社会层面做一小小的修正,在确保基本的国家统一性(以宪法和最抽象的正义原则为基础)的前提下,为了强化政治社会的正当性以及团结(solidarity),政治自由主义无须也不应该保证“绝对的”中立性,而要和更厚的、属于特定传统的价值观进行融合,非如此,民族国家的向心力便不足以维系,各种离心离德最终会造成雪崩的效果。当然,具体的制度设计是开放的,它必须基于协商民主制度下充分有效的公共推理才有可能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 必须承认,在回答民族性与民族认同的问题上,中国的自由民族主义者尚未给出清晰的思路,对于如何妥善安置儒家为代表的传统价值缺少实质性的制度设计,一些原则性的构想看起来仍旧太薄;另一方面,儒家民族主义者尽管为我们勾画了一个美好的愿景,但在应对可能出现的极端民族主义以及政治权力滥用时,做出的限制又显然太弱。在一个注定抱残守缺的现实政治世界里,如果非要做非此即彼的选择,那么两害相权取其轻,我宁可舍弱的儒家民族主义,而取薄的自由民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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