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从《元史·列女传》析元代妇女的贞节观

未知  2008-09-16

关于元代妇女的贞节观问题,学术界一直比较关注,有学者认为元代“提倡贞节之极致”[1]第七章,“元代妇女贞节观念得到了强化”[2]第二章等。元代妇女的贞节问题真的如此严重吗?笔者试就《元史·列女传》进行考察,并结合元代婚俗、政府的有关法令条文和元代理学的传播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元史·列女传》中贞节妇女的分类简析

《元史·列女传》[3]所载烈女187人,其中161人为贞节烈女,可分为两类:(1)殉烈女性:烈妇(为守节付出生命代价的已婚女性)和烈女(为守节付出生命代价的未婚女性);(2)守节女性:节妇(守节的已婚女性)和贞女(守节的未婚女性)。详见下表: (一)殉烈女性 《元史·列女传》中,殉烈女性被收录了131人,占总数81.4%。其中,16人是遭残忍杀害,其余115人则是以各种惨烈的方式自杀。考其殉节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惨死于战火乱世。 1.遭盗贼、乱兵或掳掠的官兵残酷杀害身亡。《元史·列女传》所载有16人。如俞士渊妻童氏,拒污而被掳掠的官兵断臂剥面皮而死;周妇毛氏,被贼刳其肠而死;陈淑真,被乱贼射杀;也先忽都与妾玉莲,被红巾军杀害;李仲义妻刘氏,被平章刘哈剌不花饥兵烹食;周如砥女儿,被作乱乡民杀害;安志道妻刘氏,被乱兵钩断舌含糊而死,等等。 2.因反抗或惧怕乱兵和盗贼的奸污或掳掠惨烈自杀。《元史·列女传》所载有62人(这仅是有姓氏记载女性的统计数字。其他的诸如一家死亡多人,只有数字记录,无法考证其死亡之人的性别老幼,就仅把有姓氏记载的女性统计在内。如丁尚贤妻李氏阖门三百余口俱被害,就仅统计了李氏1人)。如汤辉妻张氏惧污,夺贼刀自剚死;赵彬妻硃氏受敌兵威胁,跳井自杀;李景文妻徐氏惧怕贼污,跳水死;蔡氏,乱兵至,投造纸镬沸水中死,等等。还有不少家庭集体自杀:吕彦能一门死了7人;宋谦妻赵氏在兵破大都时自刭死,诸妇4人,诸孙男女6人,众妾3人,都赴井而死;贼陷太原,齐氏与二妇、二女及二孙女,俱投岩下以死;兵入都城,徐猱头夫妇赴火以死,其母王氏,二女一子,皆抱持赴火死…… 在战争频仍、盗贼作乱的时候,女性与金银珠宝一样,是被掳掠被抢夺的对象。有的女性因强暴不从、拒不受辱而遭杀害;有的女性为了免除被奸污、被驱逐、被掳掠的命运则以自杀的方式进行反抗,她们其实是为了维护自身尊严而牺牲在了战火乱世中。但长期以来,道学家往往把这些拒不受辱、捍卫自身尊严而牺牲的女性归结于受“从一而终”的封建贞节观的支配,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虽然她们忠义、节烈的思想行为中也包含着某些封建贞节观的因素,但她们并非像统治阶级和士大夫们所宣扬的那样,心甘情愿地去做贞节烈女,她们只是战火乱世的牺牲品。 第二,遭逼婚抢婚而自杀。 1.反抗权贵和社会恶势力的逼婚抢婚而自杀。硃虎妻茅氏遭太医提点霸占,“誓死不从……忧愤不食卒”;贵哥夫得罪被贬,皇帝把贵哥赐近侍卯罕,贵哥“如厩自刭死”;齐关妻刘氏遭强议婚者被逼自杀;李马兒妻袁氏遭人“挟势欲娶之”而缢死。这些男性把妇女当作物品强娶豪夺,任意赏赐。他们眼中根本没有妇女应坚守贞节这样的观念。这些妇女的自杀其实也是为了维护自身尊严,拒不受辱。 2.遭父母或舅姑的逼嫁而自杀。元代民间婚俗受蒙古族买妻婚俗的影响很大,男婚女嫁几乎成了赤裸裸的买卖交易。妇女夫亡后,父母或舅姑使其再嫁,可以再多得一次聘财。如丁从信妻李冬兒和惠高兒妻李氏就是因为父母的夺嫁而自杀。还有如下的个案:赵美妻王氏,夫亡后,其舅姑逼她改嫁,遭拒后便让族侄收继她,“王氏拒不从”,但舅姑仍“迫之力”,王氏“知不免,即引绳自刭死”。这些女性的自杀,是因为父母和舅姑不考虑她们自身的感受,逼迫她们再嫁造成的。她们无法争取婚姻的自主和再次婚姻的幸福,只有选择自杀,其自杀并非为了坚守贞节。 第三,自杀殉夫。 1.丧失了生活希望、难以生存而自杀。在元代,妇女是男性的附属品,丈夫和孩子是她们生存的希望。有的妇女夫亡无子或又丧子,就丧失了生命的希望,像惠士玄妻王氏和费隐妻王氏就是这样。有的妇女处在乱世中,丈夫死后,自己没有了安全保障,像孛罗帖木兒妻高丽氏和曹德妻侯氏就是这样,侯氏临死前对别人说:“欲守吾志,而乱离如此,其能免乎!”这是乱世中,很多寡妇的共同担忧。自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弱者彻底解脱苦难的方法之一。 2.受贞节观念影响自杀殉夫。当然,《列女传》中也有受贞节观念影响而自愿殉夫的妇女。如李君进妻王氏,夫死“呕血升许,即仆于地死”;赵氏名哇兒,“夫殁,即自刭死”;安氏夫亡后“自缢于柩侧”;衣氏夫亡后自刭死;移刺氏,夫殁后悲号不食死。但这类妇女只是烈女中的极少数,而且她们中的大多数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接受过传统文化教育,如孟志刚妻衣氏、台叔龄妻刘氏、李智贞、移剌氏等,她们相应受贞节观念的束缚要深些,贞节观念是导致她们自杀的重要原因,不过这些自杀殉夫的人中,也不能排除因生前夫妻感情笃厚、夫死而殉情的情况。 这些统治阶级大力宣扬的烈妇烈女中,真正受贞节观念影响而称得上自愿殉夫的烈妇只有高丽氏、王氏、移剌氏、赵氏、衣氏、安氏、刘氏、李智贞8人,只约占烈妇烈女总人数的6%,约占贞节妇女总人数的5%。 (二)守节妇女,包括节妇和贞女两类女性 第一类,节妇。 1.为支撑家庭奉养舅姑抚育孩子而守寡。如周术忽妻崔氏,山阴县尹山东李如忠继室冯氏,新建郑伯文妻丁氏,惟德妻俞氏,绍兴俞新之妻闻氏,隆兴霍荣妻段氏,张义妇,武用妻苏氏等,照顾父母孩子是她们守寡的重要原因。 2.誓不收继宁愿守寡。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其野蛮的收继婚制对中原传统婚俗产生了极大影响,但遭不少汉族妇女的坚决抵制,如王氏夫卒,夫弟欲收继之,“王氏不从,引刃断发,复自割其耳,创甚”。有的蒙古族妇女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如脱脱尼,丈夫去世,“前妻有二子皆壮,欲以本俗制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当时官府也曾有“守志妇不收继”[4]典章十八·户部四的断例。这些妇女以守节作为反对野蛮收继的手段,这与其贞节观关系不大。 3.官宦妻被强制性要求守节。元代政府在至大四年规定:“妇人……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立为定式。”[4]典章十八·户部四延祐五年规定:“职官正妻……本夫身死不许適人……再醮失节之妇不许受封……”[4]典章十一·吏部五这就不顾官宦妇女意愿,对她们守节作了强制性规定。《列女传》所收的守节妇女中有不少就是官宦妻室,如周术忽妻崔氏,李伯通妻周氏,张买奴妻王氏,李如忠继室冯氏等等。这些官宦妻被强制要求守节,并不能代表她们的贞节观念加强、自愿为夫守节。恰恰相反,正因为官宦妻丧夫后,很少守节,故而国家才专门下令。 4.受家庭影响而守节。如张兴祖妻周氏,袁天祐妻焦氏,霍氏之门二节妇,汪氏之门三节妇,她们都是在一个家庭中相继守寡并誓志守节,家庭影响对她们守节起了重要作用。这种家庭的妇女一般受过女性传统教育,受传统贞节观念的影响比较深,传统的家庭教育和女性教育是导致她们守节的重要原因。 5.虽遭夫弃仍然为夫守节。“白氏,……夫弃家为僧……一日还,迫使他适,白断发誓不从,夫不能夺,乃去。姑年九十卒,竭力营葬,画姑像祀之终身”[3]。这个白氏是对传统贞节观念的愚忠,以至于丧失了自我,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白氏出于对婆婆的孝顺,而与其贞节观念无关。 第二类,贞女。 1.坚守家中,终身不嫁。《列女传》中收录了葛妙真和畏吾氏3个女儿的事例,她们一生没有婚嫁,以孝顺母亲,据记载来看其行为绝大可能是出于“孝”,与守贞节无大关系。 2.未婚夫死而守寡终身。这种情况,俗称“望门寡”。《列女传》中收录了江文铸妻范氏、柳氏和赵氏女玉兒三人。在古代社会,她们与男子定了亲,就为社会所承认,具有夫妻名分,有了守节的理论依据。这种守节方式严重违背了人性,扭曲了女性的心灵,而且与政府提倡增加人口的政策相悖,没有实在的意义。考其守节原因,完全是受贞节观念的影响。 综上,《元史·列女传》中的节烈妇女,真正自愿为夫殉节的只有8人,真正自愿为夫守节的只有4人,合占节烈妇女总数的7%。可见,《列女传》中所载的烈女中,能真正称得上贞节妇女的并不多。而元代社会中,妇女守节的实际情况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元代社会的节烈观实况 (一)妇女守节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在元代社会,守寡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社会上有很多人反对妇女守寡,如宗族、舅姑、父母等等。《列女传》也有记载:袁天祐妻焦氏,宗族欲改嫁之;张兴祖妻周氏,张买奴妻王氏,舅姑欲使再适;郑伯文妻丁氏,俞新之妻闻氏,父母欲更嫁之。以至于至元八年政府曾为此颁发诏书:“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4]典章十八·户部四 在当时社会,人们并不嫌弃已婚妇女,这在时人笔记中也有记载:“王静安,……守节不嫁,权贵争求之。”[5]卷二十九“刘节妇,……夫阵亡……权贵人闻刘美且贤,争欲强为禽焉。”[5]卷二十四而且改嫁在当时是普遍现象,人们并不以改嫁为耻,“项氏……夫死……誓以夫余貲养姑以自终。比至,姑已改適”[5]卷二十二。陶宗仪在《南村辍耕录》中曾大发感慨:“顾世之名门巨族……往往有夫骨未寒而求匹之念已萌于中者。”[5]卷二十可见当时连上层社会的妇女改嫁也十分普遍。 《元史·列女传》记载:“尹氏夫耀卿殁,姑命其更嫁,……曰:‘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独何耻之有?’”[3]《元典章》也有记载:“近年来,妇人夫亡守节者甚少,改嫁者歴歴有之,乃至齐衰之泪未干,花烛之筵復盛。”[4]典章十八·户部四甚至有的妇女在“夫丧制中往往成婚”。政府不得不规定:“夫丧而嫁娶者徙三年。”[4]典章四十一·刑部三特别是江南一带,“妇人有夫,犹受雇于人,夫亡不嫁者,绝无有也”[4]典章四十二·刑部四,可见改嫁之风在当时十分盛行。

元廷直到大德八年才对贞节妇女的旌表程序和条件作了初步的规定:“今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明者,……申呈省部,以凭旌表。”[4]典章三十三·礼部六但从《列女传》中的记载可以看出,政府的奖掖多局限于精神上的慰藉与申扬,贞节妇女及其家庭除了可以获得荣誉的满足外,较少有物质上或其他方面的实利。守节是要有经济基础的,贫民妇女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如何守节?况且守寡生活很是凄苦,所以很多妇女选择再嫁是在情理之中。 综上,元代中后期朝廷的法令条文和理学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的现状,使妇女贞节观念比前期略有加强,但终元一代,元代妇女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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