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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与工商市镇的形成和发展

徐建平 文正祥  2010-06-04

[论文关键词]云南盐业 法律制度 工商市镇 影响

[论文摘要]清代云南的盐税收入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对盐井的开发也形成了新的高潮。盐业的发展,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促使主要矿产区兴起了一大批工商业市镇。这些市镇是有别于传统政治型城镇的新型城市,它们的出现反映出X-商业发展的水平,同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这一切都与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盐业法律制度息息相关。

作为边疆民族地区,云南自古以来就以盐税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史称“滇南大政,惟铜与盐”。因此,历朝政府都十分重视云南盐政。到清代,云南盐井的开发达到了新的高潮,增开盐井20余处,形成滇中、滇西、滇南三大产区的生产新格局,并建立起了分区管理模式。盐业生产的发展,不仅增加了云南的财政收入,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要矿产区形成了一些新兴城镇。这些城镇不是传统的政治型城市,而是经济因素主导下的工商业市镇,因而它们的出现,对云南城市化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而这又与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盐业法律制度息息相关。

一、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清代在云南设有专门机构和专门官吏专司盐务,对食盐的生产、销售、质量标准、价格等方面进行管理。当然,在各个时期,盐业法律制度又有变化。

(一)管理机构

清初,云南盐政由云贵总督总理,并由巡案御史监管,后来设盐法道,作为主管全省盐政的专门机构,同时主要盐井地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如提举、盐课大使、盐法库大使等。

(二)管理政策

1.清初的商包商销制。清初,云南盐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对云南盐政采取自由政策,《云南通志》称:“我朝因地制宜……国有行引之课,且灶煎灶售,民运民销,立法超轶前代,亦迥殊乎他省。”当时黑盐井的引盐之制“滇盐不行部引,按井给票,商人操办完课”l3J是最有代表性的,政府这样做的目的仅是为了课税。尽管各井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但这一时期,云南盐业法律政策总体上是商包商销,政府不垄断食盐。从盐井数量来看,与明末大致相等,故《中国盐政史》载:清初,录明旧制加以损益,则设黑盐井、白盐井、琅井、云龙井、安宁井、阿陋井、只旧井、弥沙井、景东井、凡九区J。

2.官运官销制度的建立。自康熙中叶起,清政府对云南盐业实行官运官销制度,由政府对盐的产、运、销进行全面控制,即在生产环节实行官督煎,流通环节则实行官运输,而在交易市场则实行官专卖制度,从而实现了政府对食盐的垄断。当然,各大片区建立起官运官销制度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滇西、滇中地区是云南传统的产盐区,因而这一制度建立得较早。而滇南地区,因多系新开盐井,故自雍正后才立官设制,专官专管,改变了原来“夷人自煎食”的分散管理局面。尽管这种封建专制下的“官盐”经济体制存在各种弊端,但不可否认,在自给自足、封闭落后的边疆民族地区,正是有政府的主导,才可能把盐资源开发成一个产业,从而对当地盐资源的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这一政策实行了百年之久。

3.灶煎灶卖制度的建立。在盐的官运官销制度中,盐的生产和销售由不同的部门管,这就必然使生产和销售脱节,对盐业的发展不利。因此,嘉庆五年(1800年),中央政府规定云南各盐井一律是灶户煎盐,灶户出卖,民运民销,这实际上是用商民运销的方式代替了此前的官运官销制度,这~制度又称为“灶煎灶卖,民贩民销”。同时取消了此前按井划界的销售办法,价格由市场调节,故《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三云:“其法无论商民,皆许领票。运盐不拘何井,销盐不拘何地,完课后听其所之。就诸井现煎实数,将定额均莫摊征,有余作为溢课,尽征尽解,所有放票收课事宜,即归井员经理。”同时,卤水由官府分配到灶,各井管理员除拟定票额、发放盐票、按票征税外,其他生产、运输、销售均由灶户和商贩办理,从而改变了产销脱节的现象,使盐的生产和销售能够相对协调。在这一制度下,政府职能更多地体现为宏观管理,这实际上更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

4.官卖制度的重新建立。清末,中央政府对云南盐政又重新建立了官卖制度,这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决定的。一方面,西方列强在相继将云南周边的缅甸、越南、老挝等国变为其殖民地后,对云南展开了广泛的经济渗透和侵略。将大量私盐运人云南边境地区销售即是其经济侵略的重要一环。而国外的盐之所以能大量流入云南销售,最主要原因在于其盐价较云南盐价低。云南地处内陆地区,对外交通闭塞,长期以来存在市场的“孤立”性状况,而且云南盐矿都是井盐,由于技术落后,开采、煎制都比海盐困难,因而成本较高,产量不大,盐产量难以满足全省日常生活需求。故云南历来有“斤盐斗米”之称。据唐代樊绰《蛮书》和元《马可·波罗游记》记载,从唐至元代,云南食盐还长期充当货币流通,足见其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性与价格的坚挺。到清代,即使是康乾盛世时期,食盐都较紧缺,“滇省垦地日广,生齿日繁,食盐不敷”。由此造成盐价高昂,每100斤盐价格在4两以上,导致百姓吃不起盐,故乾隆元年(1736年)朝廷下旨“着总督尹继善悉心妥办,将盈余一项即行裁汰,令盐价平减。纵使昂贵,亦只可在三两以下。若裁去盈余之后,公用有不敷处,另行酌议请旨”。也即国家法定的云南盐价不得超过每100斤3两银,同时还调川、粤盐平盐价。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民国末年。而云南周边越、缅等国由于盛产海盐,其食盐价格自然较云南低,故“且自缅、越不靖以来,交(即越南)缅私盐价贱于滇盐数倍,而彼族又从而力轻其价。听其贩运,小贩侵灌,大伙拒敌”8。其价格的优势,自然能使其盐在云南倾销同时,清末滇越铁路的开通,使云南的交通出现到国外比到国内各省更为便利的状况,人马运输的传统方式难与现代交通运输方式相匹敌,这为大量国外食盐的涌入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到清末已有千余万斤外国盐入销永昌、顺宁、临安、开化、广南等云南沿边地区_9J,导致出现了腾(冲)龙(陵)边岸“各司皆食缅甸私盐,一年漏支在三百五十万元”的状况。另一方面,咸丰、同治年间云南的社文秀起义,战火蔓延至滇西、滇中、滇南,而这些都是产盐重地。战争对盐业生产的破坏是巨大的,导致云南盐的生产能力萎缩。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民运民销的盐业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实行,因而只能将食盐的产、销收归政府,再次实行官卖制度。

(三)规范盐的质量

清代对盐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对盐中掺沙土等行为进行处罚,对短斤少两的行为也进行处罚。煎盐户在盐中掺沙土的,勒令重煎。各盐井管理官员知情而故意纵容的,革职;失察的,降一级调用;知情且受贿的,革职治罚并赔偿。如果在运输中各地方官员发现有掺沙土的,应呈报追查,知情而徇私隐瞒的,革职并赔偿。

(四)规范盐的销售

规范盐的销售主要体现在:一是盐引以300斤为一引,这显然只适用于大商人;又规定50斤的小票,专门提供给小贩。二是国家不直接销售盐,国家盐仓实际上是向盐商批发的,然后由盐商贩到各处销售,故史称“官盐店停撤统运,会城小贩人民赍持现价赴店买运行销,官无随销考成,惟稽查以杜昂贵病民”。三是对盐井的销售范围予以限定,当然,自嘉庆五年(1800年)起国家下令取消了对各盐井销售范围的限定,因此,从法律层面说,各盐井的销售范围是无限制的,但实践中对各盐井销售范围的于预仍然存在。

(五)干预盐的价格

盐关系百姓生计,盐价高昂将使百姓无法承受。因此,国家不得不对盐价进行干预,前述所引乾隆上谕实际上就是由于盐价太高而引起的中央政府的重视和干预。但如果盐价太低,使生产和运销环节缺乏利润,则又会导致盐业生产的停止。这不仅影响人民生计,也严重影响政府的税收。因此,若遇此种情形,政府往往会对盐业采取适当的补助政策,前引“若裁去盈余之后,公用有不敷处,另行酌议请旨”,实际上就是一种补助政策。当时为了平抑盐价,将其控制在每100斤售价3两银以下,只有用每年盐款的盈余(后来甚至动用铜息)进行抵补。 (六)税收政策

云南财政在清代一直是入不敷出,因而也一直是接受协饷的省份。当时财政收入全仰于税收,而云南的税收中除田赋外,最大宗的便是铜和盐。铜矿的开采,主要仰仗中央划拨的铜本,而产品也主要解往京城和他省,故对云南财政的改善难起重要作用。盐产品则在本省销售,因而其利益完全为地方财政所吸收。这对解决云南财政困难具有积极意义。据师范《滇南经费略论》、嘉庆《楚雄县志》卷三、《道光志》卷五十、《光绪志》卷五十八等资料计算,盐税的征收标准为:自嘉庆五年(1800年)改革后,每引征正课银2两1钱1分5厘3毫2丝,公廉银4钱5分9厘1毫1丝7忽,经费银4钱2分3厘3毫2丝。折算下来每100斤盐征的课银是7钱5厘1毫2丝,公廉银是1钱5分3厘3丝9忽,经费银是1钱4分1厘1毫,即每百斤盐征税标准为银9钱9分9厘。当时盐税的收人为:嘉庆、道光年间,云南财政总收入为87万两以上,其中盐税为37万两,占42.53%。据《新纂云南通志》卷一百四十七,嘉庆八年(1803年)核定的云南盐税额为37万至40万两左右,这一额度成为之后考评各届政府的标准。据《新纂云南通志·财政考》记载,盐税在万两以上的盐井有黑、元、永三井,以及白井、乔后井、石膏井、磨黑井、抱母井、按版井等。总体而言,盐税在云南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约是:清初为1/4至1/3,中期达1/3至1/2,末期约占1/3Ej,都在1/3上下浮动。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七)鼓励开采

清政府对云南盐业的发展采取了鼓励态度,上述盐业开采政策的不断调整,也可彰显政府对盐业开采的重视。朝廷曾下旨云南地方政府:“着阮元等确查,该御史所奏近日产盐丰旺地方,是否可以多觅子井,招募民人开采。当然,之所以鼓励开采盐矿,一方面是因为盐税在地方财政中具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口增长,云南对食盐的需求增加。《清高宗实录》:“滇省政府民夷,生齿日繁,食盐浸广”;《云南通志》:“滇省垦地日广,生齿日繁,食盐不敷”。这正反映了这种状况。这也决定了清代对云南盐矿生产只能采取开辟新井、增加产量的策略。对于其政策效果,据《新纂云南通志》卷一百四十九《盐务考三·场产》记载,清代新开辟井地约23个(实为24井),大致是雍正时增开6井,乾隆、嘉庆时增开11井,道光时增开5井,同治时新开2井,至此云南盐井已达30多井。同时,从地域上看,清后期新开盐井多在滇南一线,从而打破了滇中、滇西独占的局面而形成了滇中、滇西、滇南三大片区的生产格局。

二、因盐业生产而形成的工商市镇

(一)工商市镇的分布

清代云南因盐业的生产而产生或发展起来的工商业市镇的分布大致如下:

1.滇中地区。滇中是云南传统的盐业开采地之一,在这一地区,因盐业生产而兴起的市镇主要是白井、黑井、安宁等。白井(即石羊古镇)自汉代开发,唐代扩建,元代设官,明清时达到极盛,清代时,形成了“商贩往来,车马辐辏,视附近州县,颇觉熙攘。诚迤西之重地,实财富之奥区也”的繁荣景象,因而既是滇中的财富之区,又是方圆数十里的商品集散地。街坊集市建设达到了相当规模,形成了“南北通衢,总为一市,诸货齐集”的景象u。据《滇南志略》卷六,白井地区“土瘠民贫,不事纺织,多以卤代耕”,乾隆《白盐井志》也云:“人以煎盐为业,办课用于滇省”。可见正是由于盐业的发展才促使了市镇的形成。到了民国年间,白井地区设立了盐丰县,这正是工商市镇发展的结果。

而黑井地区,据《黑盐井志》卷六所载:“楚雄黑井,蕞尔之地,又在深山大泽之中,男不耕女不织,饮食日用视其井水煮以为盐,上以输课,下以资身”。可见,这里能发展为工商市镇,也全靠盐业的发展。最早记载从唐朝时期即有规模开采,因盐业的兴起,还带动了当地工商业的发展,从而使其成为滇中地区的一个商贸集散中心,形成了“街衢交通,肆市傍列……其街区不独有前,亦且有后。……其颠巷羊肠而不知其口。肩相摩,趾相蹂,乘骑必须于按辔,步履不容以携手”的繁盛景象。民国在此设盐兴县,也正是工商市镇发展的结果。

安宁则在唐代前期即已发展为一个繁华市镇,故《南诏德化碑》如此描述安宁:“盐池鞅掌,利及群欢,城邑连绵,势连戎癸,远近因依,闾阎栉比”。但到清代,因盐业生产工艺的削减,安宁一度萧条,盐业生产对其市镇发展的影响可见一斑。

2.滇西地区。滇西是云南传统的产盐要地之~,因盐而发展起来的工商市镇主要是乔化井,随着盐的开发,该地区发展较快,形成了“登楼远望,则城郭排列于前,屋宇层层,灶烟冲霄”.的繁荣景象。

3.滇南地区。滇南地区的盐井是清代才大规模开发的,其生产格局是清代奠定的,这一地区因盐而发展起来的工商市镇主要是磨黑镇。据《云南通志·食货志·盐法下》卷七十二、《新纂云南通志·盐务考三》卷~百四十九,磨黑井是雍正初期开采的。在清中期以前,磨黑是默默无闻的。到清末,磨黑盐产量已发展到722万斤,居全省第二,成为滇南食盐生产中心,同时发展成为一个十分繁华的市镇。到民国时期,与一平浪一道成为云南两大食盐生产中心。

(二)盐业法律制度对工商市镇形成和发展的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见,清代盐业法律制度,尽管体现了封建专制的特点,是为维护封建专制下的专卖制度服务的,也有种种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法律制度的推行,又确实对云南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对云南工商业市镇的兴起和发展起到了有益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工商业市镇的形成不同于政治性城市的形成,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是生产具有单一性,需与外界进行物资交流;二是商贩往来频繁,有固定的商品市场;三是由前述两点原因而使该地区既是商品的生产地,又是产品的集散地。这其中生产的发展即矿业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显然是对工商市镇的形成产生至关重要影响的前提性因素,而生产要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因此,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正是通过影响生产发展而促进工商市镇的产生和发展的。

云南盐税在清代长期是地方财政的支柱,因盐的开发而发展形成了一批工商业市镇。而后来自井、黑井、乔后的古镇的衰落,尽管有多种原因,但传统生产方式和体制在现代化生产方式下的解体和终结,显然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云南因盐而兴起的工商古镇,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形成有赖于封建制生产方式和维护这一生产方式的法律政策,而其衰落,并非历史的倒退,而恰恰是一个区域走向现代化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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