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史


试论清代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习惯法研究

论文摘要 对于清代回疆社会的婚姻法,清政府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针对婚俗不同于内地的特点,既强调王朝婚姻法律精神的普适性,同时又注意照顾边疆少数民族婚姻的历史和特点,采取有别于内地婚姻制度的做法,对于前朝是一个历史进步,对于后代是一个有积极意义的参考。论文关键词 清朝 回疆 婚姻法 少数民族清代的回疆婚姻习惯法产生于天山以南地区的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在清代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成文法中有关婚姻的规范并不发达,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不完善。同时,由于在回疆社会中存在严重的民族不平等问题,很多关于少数民族的婚姻规范由于没有立法的统一权威,因此人们在社会地位上的权利基本是由其经济实力决定的。婚姻习惯法的执行主要还是来源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本民族传统法和道德规范。一、清代回疆社会的界定关于回疆的理解,研究清朝历史或者清朝少数民族习惯的学者都不可能回避这一概念的界定。清代文献中所称的“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区分。即便是清政府在天山南路的关于对少数民族的地域管理,也是笼统的

2014-03-05

清代民事诉讼中的身份等级与赋役制度:以道光泾县李氏主仆官司为中心

近年来学界对于民间文献的发掘可谓不遗余力,徽州文书、巴县档案、淡新档案、黄岩诉讼档案等一批基层资料的相继出版给中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崭新的线索,有利于揭示传统社会的诉讼机制和法律关系之演变。其中以皖南佃仆制研究为典型,自1990年代以降逐渐突破了单一的土地关系视角,从法律身份、家庭关系、民间纠纷等角度出发,展现纷繁复杂的历史内涵。不过,传统研究偏重于法律史和制度史的状况虽有所改观,但结合社会史和法制史的研究仍有待于深入发掘和细化分析。由于案情差异所导致的文本存量不同,学者往往注意刑事案件等热点,对“田土细故”之类的民事诉讼关注得不够。然而,这些平淡的文献也会蕴含独特的价值,尤其当法律关系与身份等级相互缠绕时,更有着特殊的意义。 雍正开豁世仆令的颁布,是清代社会身份等级变迁的重要节点。国家政策的松动,将身份等级推上改革前台,在此起彼伏的主仆诉讼案中,各利益群体的斗争趋于白热化,身份流动出现新的情形。传统研究大都倾向于关注国家政策在地方社会的实施,相对而言容易忽略地方社会和地方政府的主体性。实际上,除建立法律制度的历史连贯性之外,有必要将具体事件置于更广阔的历史背景中予以考察,以更细腻

2013-01-11

关于论清代前期对缅贸易政策及管理

[摘要] 清代前期,在“边境安稳、和平友善”的对缅政策的指导下,清政府采取的是“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对缅贸易政策。强化对滇缅贸易的管理,设置专门机构、规定具体的管理措施,促进了滇缅贸易的进一步繁荣。[关键词] 清代;缅甸;贸易政策。清朝建立以后,云南与缅甸之间的联系得以加强,滇缅贸易往来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随着滇缅贸易的不断深入和拓展,永昌、腾越等以边防为主要功能定位的边疆城镇也逐渐发展成为人口众多、经济文化繁荣的较大都市,同时也成为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马帮众多、商来商往、熙熙攘攘、富极一方。正史记载永昌是“市肆货物之繁华,城池风景之阔大,滇省除昆明外,他郡皆不及,人以此谓小南京焉。”①商号众多,商品种类繁多,市场繁荣,商品经济发达,就连城市建设也是颇具规模,难怪有“小南京”之美誉。乾隆《腾越州志》记载:“云南三面临边,而腾越有斗入西荒之外,滇踞上游为黔蜀荆粤吴越之门户,而腾越又为全滇之门户。”②其显著的地理位置是其繁华的基础条件,在滇缅贸易往来中居于咽喉要冲的地位是其繁荣昌盛的根本原因。而成就这一景象则得益于清政府“宽松、自由、以民为本”的对

2012-12-13

关于巴蜀牌坊铭文所见清代农民暴动与起义初探

摘要:本文从巴蜀地区现存的部分牌坊铭文、碑文,以及家谱等原始资料入手,初步探究了巴蜀地区从白莲教起义到太平天国起义期间连续不断的农民运动的实际情况,为深入研究清代的农民运动提供了有价值的材料。关键词:巴蜀牌坊铭文;碑文;家谱;农民起义清代的种族关系、社会结构和生产力水平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农民暴动和起义此起彼伏,尤其在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以后,各阶层的反抗运动更为剧烈,直至太平天国起义达到高潮。清代中晚期,巴蜀地区先后发生了白莲教起义,李、蓝起义,以及太平天国将领石达开入川等重大的历史事件。有关上述重大历史事件,学术界的研究取得了较大成果。其所使用的材料,就我们所见而言,绝大部分集中在正史、实录,以及部分档案、地方志和私人著述等方面。这些材料或反映较为宏大的历史图景,或记述重要人物的相关言行,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却缺乏对一些重要史实细节的著录。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们广泛收集了巴蜀地区现存的牌坊铭文、碑文,以及与牌坊铭文有关的家谱等原始资料。这些资料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巴蜀地区从白莲教起义到太平天国起义期间连续不断的农民运动的实际情况,

2012-11-21

关于浅论清代绘画教育的特点及其对现代美术教育的启示

摘 要:清代由于处于中西交融的历史时期,在绘画教育上也呈现出多种教育形式并存的多样化特征,本文从分析清代普遍存在的几种教育模式出发,阐述了其各自的利弊,并且分析说明了对传统绘画教育的正确认识有助于对现今美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关键词:清代绘画教育 现代 美术教育 启示清代的绘画教育比起前朝具有更加多样化的特点,这可以说是出于中西文化交融时期整个社会潮流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结果,而这与正朝着全球化和本土化两个既矛盾又互补的方向发展的当今社会文化不可说全无相似之处,美术教育不可孤立存在于当前,还要善于从历史中汲取经验,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取得更好的良性发展。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对清代绘画教育史有充分的了解和清晰的认识。清代绘画教育有如下几种较为普遍的形式:一、父子相传、师徒相授绘画教育的开始不论中西,大多以师徒间口传心授的形式出现,如达芬奇师出安德烈亚.德尔.维罗基奥,王蒙师授赵子昂,这种例子比比皆是,中国传统的绘画教育一直是以“父子相传、师徒相授”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又概括为师徒制。在中国古代,师徒

2012-04-01

关于清代川戏兴盛论

川戏之名始见于明代陈铎的散曲《嘲川戏》和《朝天子·川戏》,被称为“乐王”的陈铎瞧不起川戏,在《嘲川戏》中他以嘲讽的口吻批评了川戏唱腔的不纯正、对内容的随意篡改以及世俗化倾向。川戏之名沿用至清代,但并非今日之川剧,今天所说的川剧是指昆腔、高腔、胡琴、弹戏、灯调等五腔共和的四川地方剧种。川剧形成的时间比较晚,周企旭从“四川戏剧的戏曲化”、“四川戏剧的地方化”、“川剧形成的基本原因”三个方面充分论证了川剧形成于20世纪初(1),其结论当为可信。可见,明清之川戏与今日之川剧有着比较大的差别,笔者窃以为明清之川戏当指具有四川特色(如四川方言、四川音乐声腔、四川风土民俗、四川人之性情等)的戏曲。 被称为雅部的昆曲自明末便开始衰落,到了清代,中国戏曲出现了一个新的气象,就是被称为花部的地方戏的勃兴。在花雅之争中,花部战胜了雅部,最终出现了花部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局面。对于花部的勃兴,周贻白认为其原因在于“花部诸腔,以昆曲视之,不过因其音调粗俗,词句鄙俚,而表演故事,却具有戏剧的素质”(2)。在花部勃兴的背景下,清代的川戏也十分兴盛,在中国戏曲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遗憾的是,清代川戏并未

2012-01-11

清代宫廷油画和广州外销画比较分析初探

现存的中西文献记载,中国油画初始于明朝,欧洲传教士飘洋过海来到中国,传播宗教的同时,也把油画传入了中国。至清朝,油画形成了南北鼎峙的两大派别,即北方的宫廷油画与广州口岸的外销画。在同时期不同的环境下,他们的起源、代表画家、题材、艺术水平、流传、功用、影响等是迥异的。但是在早期的西学东渐史与中国油画发展史的研究中,发展了百年的广州外销画很少被提及,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十分有限。甚至,错把广州外销画归为清代宫廷油画。这是笔者把清代宫廷油画和广州外销画进行比较研究的原因。艺术价值清代宫廷油画家主要由精通绘画的欧洲传教士马国贤、郎世宁、王致诚、潘延璋等人组成。其中最有名望与影响力的是郎世宁。广州外销画家除了英国籍乔治•钱纳利为主的欧洲传教士外,还有许多名不见经传的本土底层的民间画师。如同其他画工一样,在史料中很难找寻他们的名字,有迹可寻的有史贝霖、蒲呱、林呱等。按照创作的题材与内容来说,清代宫廷画以帝王妃嫔的肖像画、宫廷的装饰和重大事件的纪实性创作为主。而广州外销画所绘题材范围很广,包括民间风俗、港口船舶、地域风光、人物肖像、市井生活、植物禽鸟等,甚

2012-01-11

清代保甲制度的困境

关键词: 清代/保甲制度/具文内容提要: 在清代,推行保甲制度被皇帝当做消弭盗贼、维护治安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地方,保甲制度却常常被视为具文。究其原因,地方官执行不力、书役、保甲长等人营私舞弊是重要的人为因素,而保甲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也不容忽视。在保甲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普通百姓不仅没能从中得到多少好处,反而深受其害,这就决定了保甲制度虽然得到皇帝青睐,最终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在清代,保甲制度被皇帝当作弭盗安民的重要手段,在全国范围内热切地推行。他们希望通过建立保甲组织,监督不法,强化基层管理。不过,保甲制度的推行并不顺利,竟至于“数百年来此举几视为具文矣”[1](P·77)。究其原因,虽然保甲制度的设想看起来可称完美,但多少有些不切实际。况且,不论多么完美的制度总需要依靠人来实施,实施过程又总是夹杂着一些基于个人利益考虑的行为,这些行为有时会导致制度的实施偏离正确的方向。清代保甲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地方官、衙门书役、保甲长等各有打算,地方百姓未受其利却先受其害,从而始终难以形成推动保甲制度正常运转的凝聚力,最终导致了这一制度的流变。 一、清朝皇帝一厢情愿 保

2011-02-16

从志怪小说《子不语》看清代“雷神”信仰

【摘 要】本文是借助对《子不语》中雷神故事相关内容的分析,探讨“雷神”崇拜这一古老的信仰模式在清代民间信仰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其基本表现形式又是什么,试图探明其原因。在对雷神信仰的分析中,主要关注的是雷击的对象,避雷击的方法以及雷击后死而复活的现象。【关键词】雷神信仰 雷击 避雷击《子不语》又名《新奇谐》,为清代袁枚所作,与同时期蒲松龄的《聊斋志异》、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并称为清代三大志怪小说。《子不语》一书所记载的多为清康雍乾时期的怪事,其名来源于《论语·述而》中的“子不语怪力乱神”一句,书中记述的,正是不为道学家所认同的狐、道、鬼、怪之流和奇谈怪论。虽然作者称其为“广采游心骇耳之事,妄言妄听,记而存之,非有所思”,但实际上却可以看出作者是在借鬼怪之口言说现实,而从诸多故事中,也能看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影子并找寻民间信仰的真实情况。本文即是要从这些鬼怪故事入手,探讨“雷神”崇拜这一古老信仰模式,在清代民间信仰中处于怎样的位置,其基本表现形式又是什么,并试图说明其原因。一 雷神故事的基本形式书中对雷神的描写,涉及最多的就是“雷

2011-01-09

清代刑案审理法源探究

关键词: 刑案/情理价值/罪坐所由内容提要: 在形式上,清代刑案审理严格依法进行,但“情理”因素在“刑案”审理中仍发挥着一定作用。“情”、“理”、“法”三者所代表的不同“情理价值”,往往成为审判者做出最终裁决的重要依据。审判者在努力调和三者关系的同时,也往往习惯于先由情理出发对刑罚作出预期,再向律例寻求相关法条作为依据。 在清代法制研究中,“情理法”三者关系备受瞩目。为剖析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致力于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分析。大量审判文本的整理利用,也使研究者能够更加清晰全面地审视清代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然而,就“情”、“理”而言,其包含虽广却均非实体,在探讨二者与律法的关系时往往需要依靠研究者的主观感知与理解,故而难免出现分歧。围绕着清代司法审判中的“法源”形式问题,学界出现了两种几乎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方认为“情理”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标准, 另一方则认为法律才是判决的主要依据。 这种争论的核心在于,“情理法”三者终究应由谁扮演司法审判中的法源角色,谁才是最终影响裁决的关键因素。 本文无意辨析上述两种观点的对错,仅希望客观“复原”清代刑案审理中“情理法”的不同作用

2010-12-28

论清代九卿定议——以光绪十二年崔霍氏因疯砍死本夫案为例

引言 在查阅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档案时,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每年数百上千件题本中,总会出现数件或十数件封面用朱红色写有“九卿定议具奏”的题本。在各类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中,均有提到“九卿”者,但“九卿”究为哪些机构?“九卿”在清代司法程序中占有何种地位?“九卿会审”与刑科题本中的“九卿定议”是否为一回事?这些问题,学界至今尚缺乏研究。 国内以往在清代司法制度研究方面,卓有贡献者,当首推已故的郑秦先生。郑秦先生曾查阅过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内阁刑科题本档案,但在他的专著中,仅提到了“三法司”在审转具题和秋审中的地位。[1]可以肯定,当初在查阅刑科题本时,他必已看到不少“九卿定议”案件。今天,作为法史学的后辈,当接触到这个问题,很遗憾不能听到郑秦先生的意见。不过,从郑秦先生在其著作中,屡屡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般命盗案件”这一范畴来看,或许他认为在“一般命盗案件”之外,尚存有“特殊命盗案件”的程序,只是后者的种类、性质等,未及深论。另外,台湾地区明清司法史专家那思陆先生,在其研究清代中央司法程序的专著中,也把“九卿会议之裁决”放在名为“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2010-12-04

清代贱民等级与社会流动

所谓贱民,中国历朝规定并不一致。严格说来,在法典中明确规定贱民之范围,只有清代。以法典将贱民置于社会等级序列之中,可算清代一个突出的政治社会现象。 有贱民,则有良民。《大清会典》称,“四民为良”,也即军、民、商、灶四类。其中的灶户也许略需解释,即煎盐之人,其称始自唐代。四民之外的贱民,依照学者经君健的研究,大约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奴婢、倡优、隶卒、佃仆、乐户等,二是堕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等。前者基本以职业划分,全国皆然,成员有的是继承父祖身份,有的则是从高等级降转,譬如良民中的破产商户,或犯罪缙绅。后者则仅存在于局部地区,成员全部是继承父祖身份。 特别有意思的是,在清代,隶卒皆属贱民。所谓隶卒,即在衙门服役的皂隶、马快、步快、门子、仵作、粮差等。以现代公共管理眼光看,他们差不多算是基层公务员,只不过是吃地方财政,而这地方财政,又是县官自筹的一人财政而已。 这些基层公务员,在服役前大都是凡人,属于良民,但只要从事这些职业,立即沦为贱民,且累世难复。即使只是应召到衙门服役,后来不再干此行当的良民,也被法定为贱民,所谓“入此便贱”。

2010-11-26

试论清代桐城女性文学创作的文化背景

论文摘要:根据广泛搜集来的清代桐城女性文学史料,本文探讨了明末心学、婚姻和母教以及桐城特殊的文化氛围和女性文学兴盛的关系,认为心学、婚姻和母教为清代桐城女性文学的发展提供了相对宽松的机会和条件,而桐城特殊的文化氛围是女性文学创作得以积淀并传世的主要原因。论文关键词:清代;桐城;女性文学;原因;桐城向称诗歌之乡。据《桐山名媛诗钞》记载,清代以降,桐城有女诗人近百家,吴希廉所辑《桐山名嫒诗钞》序言中云:“吾桐白昔多性癖耽吟之士.而闺阁中亦往然。……我朝选闺秀诗者有王西樵《然脂集》,陈其年《妇人集》,胡抱一《名嫒诗抄》,汪仞庵《撷芳集》,……其以女史选诗者则有王玉映《名媛诗纬》,恽珍《浦正始集》,吾乡方唯仪则《宫闱诗史》,未闻辑一隅闺秀诗至有百余家者。”清代桐城女性诗歌创作之浩繁。成为整个桐城诗歌创作中别具一格的一道风景,是桐城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探究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形成的原因,首先应该从明末清初整个社会思潮变化的背景出发。一、明末心学思想的传播与桐城女性文学创作的关系影响明代士人风气的一个特殊因素是心学对理学的冲击,宋代理学

2010-11-16

刑民之分与重情细故:清代法研究中的法及案件分类问题

关键词: 民刑之分/重情/细故/清代法 内容提要: 将清代法以及案件按照现代法划分民刑的方法进行研究或概括虽是法史研究中的固有模式,但对此研究理路并非没有再讨论的余地。无论从清代成文法的规定,或是官箴为代表的法律实践描述以及基层档案对州县审断实践的记载,似均表明有清法律的案件分类或审案程序的制度设计是以“重情与细故(或细事)”相分而非现代法的民刑划分。申论此问题对于如实再现史实以尽可能避免法史研究中的“倒放电影”之弊当有一定意义。 当今中国法学,沿袭了清末以来以西方法为模本研究中国传统法的范式,形成了在法律体系和案件分类上的看似规范实则相距实情甚远的理论表述,如中国古代刑法、中国古代民法、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中国古代民事诉讼法等。①迄今为止,研究中国法律史的作品,大多陷此窠臼。这种在理论思维上的“趋新崇西”和研究方法上的“倒放电影”②,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即中国古代社会及其法律与西方相比是完全不同的类型。目前法史学界对于包括清代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案件分类问题的讨论中,比较有影响的可大致归为“套用派”和“古已有之派”(所谓“西方源出于中国”)。 所谓“

2010-11-12

清代刑事司法中的严格法律解释

关键词: 清代/司法/严格/解释内容提要: 在清朝,严格贯彻立法者(皇帝)的意图是司法的本旨,而且为了严格控制司法官吏的刑罚权滥用,所以也力求对法律进行严格解释。其中较为突出的方法有字面解释、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等。 一般司法理论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的适用;欲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必先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正确地阐明,而要正确阐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就必须采取正确、科学的解释方法。现代法律为了严格贯彻立法者的意图,都规定了对法律进行严格解释的原则,也就是必须最大可能地按法律条文的字面本义来解释法律。特别是在刑事法领域,更要严格解释,防止随意扩大法条的意思,以避免刑罚权的滥用。对法律的严格解释,这是追求司法逻辑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严格依法、适用三段论推理的前提。在中国传统刑事司法领域,严格贯彻立法者(皇帝)的意图也是司法的本旨,所以也力求对法律进行严格解释。清代亦是如此。 一、对法律条文词汇的字面解释 要准确把握法条的意思,必先对组成法条的词汇的意思严格把握。要对法条词汇意思作准确把握,必须对法条词汇作字面解释。所谓法条词汇的字面

2010-11-12

试论清代“性灵派”文学创作的俗化倾向

论文摘要:“性灵派”以“求俗”的文学主张独树一帜,成为清代影响最大的文学流派之一。“性灵派”世俗化的创作倾向不仅表现在文学题材的选择上,还表现在诗歌语言的运用上。明清之际理学、心学的发展,市民经济的繁荣,通俗文学作品的大量出现,都是“性灵派”文学创作俗化倾向产生的重要原因。论文关键词:性灵派;袁枚;公安派;俗化一、“性灵派”文学创作的审美特征“性灵说”是中国古代诗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与“神韵说”、“格调说”、“肌理说”并为有清一代四大诗歌理论。“性灵说”的滥觞,可以追溯到南朝著名诗论家钟嵘的《诗品》,而宋代词人杨万里亦被清代“性灵派”文人奉为“开山之祖”,明代“公安派”提出的“独抒性灵,不拘格套”的理论,更为“性灵派”所直接继承。“性灵说”以尊情、重趣、求新、尚才和趋俗为主要特征的美学意趣,不但符合文学创作的基本原理,而且使诗歌这一艺术形式从“阳春白雪”的大雅之堂走向了“下里巴人”的寻常生活。应该说,“性灵说”最突出的理论贡献在于提出了“趋俗”的概念,这是“性灵说”区别于“神韵说”、“格调说”和“肌理说”的最大特征。自“性灵说”问世以后,历

2010-11-14

乙肝后肝硬化患者血清代谢组的核磁共振氢谱研究

作者:杨永霞,杨生义,梁敏锋,丘翠环, 张薇,许静芬【摘要】 目的 应用核磁共振氢谱(1H 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1H NMR)和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PCA)方法研究乙肝后肝硬化患者血清的代谢组变化。方法 慢性乙肝患者血清20例和乙肝后肝硬化患者血清18例,采用BRUKER Avance 500 MHz 超导核磁共振波谱仪进行检测,并运用模式识别方法分析乙肝后肝硬化患者血清代谢组变化。结果 乙肝患者和乙肝后肝硬化患者血清的代谢组具有明显的差异。肝硬化引起血清中的脂和胆碱/磷酸胆碱降低,而乳酸、丙氨酸、甲硫氨酸、谷氨酰胺、肌酸以及葡萄糖的含量升高。结论 通过上述代谢物的变化可以区分乙肝和乙肝后肝硬化患者。这种基于磁共振氢谱和主成分分析的代谢组学方法可以为肝硬化的诊断提供可靠的分子水平上的代谢依据。【关键词】 磁共振氢谱;肝硬化;代谢;主成分分析Abstract:Objective 1H 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 (1H NMR)

2010-10-27

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

一、研究目的和资料范围 (一)研究目的 继嗣,泛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为了确定家祀、身份和财产的承继人,依照国法或民间规则,在承继人与被承继人之间建构的一种社会关系。古代中国的继嗣行为,又称“立嗣”。按《说文解字》的解释:“嗣”者,“诸侯嗣国也。引申为凡继嗣之称。”可见,“嗣”乃较为正式的用法。 立嗣分为两大类:立嫡和立继。立嫡重在确认嫡长子。一般地,立嫡适用于享有荫袭资格的家族,至多适用于宗族中的大宗宗子身份。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的原则,就是在立嫡时遵循的。由于立嫡往往涉及官爵的承继,历来受到国家的重视,不但各朝都遵循固定的原则,而且往往由国家慎重地确认。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在有嫡长子的情况下,这种承继也是一种建构关系,而不是自然的。立嫡的真正含义,是确认谁能以嫡长子身份承继某种身份。因此,即使是嫡长子,仍需通过“立”的程序得到正式确认。 庶民家庭所争者,不过些微家产,无所谓立嫡。不过,庶民仍然有家祀、家产的承继问题。一个普通家庭,如果没有嫡子,还有庶子、奸生子等能否承继的问题;如果连亲生子都没有,则存在着非亲生子能否承继、按照何种次序承继,以及家产如何分配等问

2010-06-26

浅谈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与工商市镇的形成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云南盐业 法律制度 工商市镇 影响[论文摘要]清代云南的盐税收入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对盐井的开发也形成了新的高潮。盐业的发展,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促使主要矿产区兴起了一大批工商业市镇。这些市镇是有别于传统政治型城镇的新型城市,它们的出现反映出X-商业发展的水平,同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这一切都与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盐业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作为边疆民族地区,云南自古以来就以盐税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史称“滇南大政,惟铜与盐”。因此,历朝政府都十分重视云南盐政。到清代,云南盐井的开发达到了新的高潮,增开盐井20余处,形成滇中、滇西、滇南三大产区的生产新格局,并建立起了分区管理模式。盐业生产的发展,不仅增加了云南的财政收入,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要矿产区形成了一些新兴城镇。这些城镇不是传统的政治型城市,而是经济因素主导下的工商业市镇,因而它们的出现,对云南城市化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而这又与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盐业法律制度息息相关。一、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0-06-04

浅析清代扬州学派产生的社会条件

摘要:扬州学派是清代学派之一,是乾嘉汉学的重要分支。因为起源于扬州,所以称为扬州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江藩、汪中、刘台拱、凌廷堪、焦循、阮元、任大椿、王念孙、王引之、朱彬、刘宝楠、刘文淇、薛传钧、汪喜孙、焦廷琥、刘恭冕、刘毓崧等。扬州学派作为一个具有地域特点的学术流派,是在扬州这块有着丰厚的文化积淀的肥沃土壤中产生形成的。扬州学派的形成,有着各个方面的原因,不仅与扬州的地理位置、扬州当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有关,而且与扬州悠久的历史也是分不开的。关键词:扬州学派;清代;社会条件扬州学派是活跃于乾隆后期至嘉庆、道光年间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这个学派以汪中、阮元、焦循和王氏父子为主要代表,这一学派在经史、子学、小学、古籍整理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扬州学派形成的社会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条件清朝建立之后,历经康熙、雍正、乾隆三代锐意经营,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安定的政治措施,一方面,自清初入关以来,统治者不断颁布禁止结社的命令,并且逐步加强文化专制主义,对文人实行高压政策,大兴文字狱,这就使知识分子不敢抒发己见,议

2009-11-06

关于清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嬗变述评

论文关键词:清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论文摘要:本文描述清代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嬗变过程,揭示了这一变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集权化、专门化、系统化三个趋势,并认为造成这些趋势的动因主要有三点: 1、实践的需要; 2、受高教系统变革的影响; 3、传统文化的影响。一清朝前期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太学和书院。太学又称国子监,是清代管理全国学校的最高机构,同又是办理大学的教育机关。就是说,国子监既是行政管理机构,又是办学实体。应该注意,在科举度的强大影响下,国子监对府、州、县学并没有直接管理责任,它仅是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国子监的管理体制,清承明制。《清史稿·学校志》记载:“世祖定鼎燕京,修明北监为太学。顺元年,置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典簿等官。设六堂为讲肄之所,曰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一仍明旧。”①国子监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所示:管理监事大臣于雍正三年(1725)始设,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这与明朝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子监仍由祭酒、司业全面负责。国子监隶属于礼部,是清政府的二级

2009-11-06

清代的法律推理 —— 以刑部“致他人自尽”案的裁判为中心

本文以清代刑部"致他人自尽"类疑难案件的裁判为例,探讨当时最高司法阶层在推理过程中的技术和特色,力图揭示传统制定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相关思维过程。清代的刑部官员通过情法之间的比较和联结、对因果关系的特殊处理,以及体制内必要的灵活裁量和"造法"等推理技术,完成疑难案件处理中制定法的确认和适用。这些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推理技术体现出职业直觉与法律论证相结合的混合式实用主义法律思维风格,代表了当时各司法阶层普遍的推理和思维方式,深远。关键词: 清代 法律推理 法律思维 致他人自尽近年来,出于对法律功能和社会运作实态的追问,法律推理日益受到重视。但法律推理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完成,迄今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如果对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思维和论证过程没有更明晰的了解,就难以深入理解制定法在司法裁判中如何发挥作用,也无法准确地判断其作用的程度。而对中国古代法律推理过程的揭明,不仅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也可能对中国古代法模式的探讨和评价有所裨益。与法律推理的考察相关,对中国古代制定法在司法裁决中所起的作用,前辈学者已有不少成果。以清代为例。中国学者对司

2006-05-21

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

在论明代国内市场的时候,我是从三个方面来观察流通的和市场性质的变化的:(1)商运路线的增辟和新的商业城镇的建立;(2) 主要商品的长距离运销;(3)大商人资本的兴起。[1]①清代,则已有可能以鸦片战争前国内市场的商品量和商品值作一粗略估计,因此,对(1)(3) 两项我只在第一节中作简略概述,对(2)项亦只粮和布两种主要商品,以省出篇幅,留作量的。关于本文国内市场的目的和对我国封建各级市场的看法,都已在论明代市场一文中详述。这里从略。一 国内市场的扩大前文曾提过,明代国内市场的开拓主要是在南北贸易方面,尤其是大运河的利用,这是受。清代商运路线有更大的扩展,则基本上是发展的结果了。清代东西贸易有重大突破,尤其是长江一线。上游(即宜宾至宜昌段)商运主要是清代开拓的,这和四川的移民和开发是分不开的。川江主要支流嘉陵、沱江、岷江都在粮食和棉、糖、盐产区,汇流而下,集中宜宾、泸州、重庆。乾隆初,为运云南铜矿,还在宜宾以上疏凿险滩,开通金沙江船路一千三百余里,泸州更成商贸重镇,惜不久淤塞。长江中游(即宜昌至汉口段)的贸易也是

2006-04-20

清代西方饮食文化在成都的发展及影响

内容摘要:在清代川菜体系逐渐成长至形成的同时,西方饮食文化已经开始在成都出现,并迅速发展,形成成都中上层人士的一时食尚。本文分析了清代西方饮食文化在成都的发展,并探讨了其对成都饮食的影响。关键词:清代 西方饮食文化 成都清代西方饮食文化在成都的发展(一)潜伏期西方人在成都的活动,最早记载是明崇祯十三年(1640AD)耶酥会教士Buglio在汤若望好友、四川人刘宇亮护佑下“前先入川,传扬福音”。后因四川地域广大,其“一人实难遍顾,大有鞭长莫及之势”。其友人G•Magallaens由杭州入川,两人“同心同德,敦传圣教”。后在成都、保宁和顺庆府“均设有经堂”。此后康熙四十一年(1702AD)传教士在成都、重庆、金堂、安岳、渠县“且有圣堂,教友亦多”。到乾隆十一年(1746AD)因清廷禁教,所有传教士被逐出。即便这样,四川教徒由乾隆二十一年(1756AD)的不过4千增至乾隆五十七年(1792AD)的2.5万。另据乾隆二十四年(1759AD)10月25日两广总督李侍尧上奏的《防范外夷规条》建议,西方人在进入中国内地前,须先在广州通过汉

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