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上)——文化视角的实证分析

高其才  2010-11-23

关键词: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关系

内容提要: 调查表明,当代中国社会法律适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关系影响。关系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影响方式主要为正式方式与非正式方式等。司法、审判中的这种关系影响是中国民间文化、草根文化的反映和体现。关系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包括程序方面作用与实体方面作用两方面。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既有消极作用,也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有影响的原因既有法官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方面因素,还有社会方面的因素。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受到社会文化支持。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适用中关系因素的影响将会逐渐减少、降低。 引言 在汉语中,“关”的意思是“大门、出口”,“系”则指“联结、联系”。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在中国社会,人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律领域,常常有“人熟好办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没有关系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官司就是打权势”等说法,“官司未进门、关系找上门”、“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出现纠纷或权益受损时, 人们往往想法设法找“关系”、走“后门”。[1] 据报道, 2006年11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裴洪泉,民四庭庭长的蔡晓玲、民七庭庭长张庭 华、裴洪泉前妻、执行二处前处长李慧利、执行庭退休审判员廖昭辉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执行逮捕。深圳中院被抓的几名法官,都在裴洪泉任破产庭庭长时在破产庭工作过,案发也都是因为牵涉到破产案。如果能够加入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意味着将取得不菲的报酬。因此,掌握清算组成员指定权的法官,肯定成为律师们公关的对象。而在与法官有密切关系的拍卖行老板胡刚看来,做生意一是做市场,二是做关系。[2] 较早的2004年4月7日,在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名原副院长———柯昌信和胡昌尤站在被告席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6 年零6 个月。在此之前,柯、胡属下的10名法官,先后在湖北各地法院受审,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该院民二庭2名副庭长,民二庭、经二庭、执行庭、审监庭和经一庭的数名法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 30名处级以上干部调离岗位,被调整者占全院70余名处级以上干部近一半,在一个法院内违法违纪涉及人员之多堪为全国法院系统建国以来罕见。这些法官的违法犯罪基本上都与律师有关,法官与律师结成了不正当的关系。[3] 这些现象和说法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思考,关系究竟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关系对我国的审判、司法有何种影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为对这些问题有初步解答,我在2006年12月就下述问题进行了开放式问卷调查: 在一般民众看来,关系对中国人很重要,关系广的人被认为有能耐,有很好关系、很硬关系的人有较强的精神安定感和满足感;有的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有关系就能打赢官司;也有人认为关系没有那么重要,有很多弊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审判,进行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就是要解决托人情、找关系的问题,树立国家法的权威。 请联系您自己的工作、生活或所见所闻,结合实例和案件,就以下方面谈谈您的看法: (1)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办理案件需不需要考虑关系因素,关系对法官司法审判有无影响? (2)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经常受到哪些关系的影响? 一般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影响? (3)关系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那些作用? (4)为什么关系对法官司法审判的有影响? 原因有哪些? (5)您认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办理案件主要依靠法律还是依靠关系,法官应该如何处理国家法律与关系两者的关系? 被调查者共有57位,职业包括法官、律师、警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区域涉及广东、浙江、安徽、甘肃、四川、北京、山西等14省市。 显然,由于样本因素和方法因素,我的这一调查是不全面的,调查结论也不一定有普遍意义,而仅仅为部分社会成员对法律适用中关系因素的看法和认识,但可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和参考。 根据这一调查而获材料,本文试就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与关系、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关系因素、关系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关系在法律适用中有影响的原因、法律适用中的关系与国家法律等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做一较为系统的描述,对司法、审判中法官的行为进行客观揭示,真实的展示当代中国法律运作场景,发现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特点。 同时,关系可以说是认识中国社会的一个切入点、关键词。 [4]通过法律适用中关系因素的调查、分析,有助于我们思考中国的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 对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我主要运用文化理论进行分析,从文化的功能、文化的类型等方面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进行分析。 文化的概念较为复杂,[5]英国人类学家泰勒在1871年发表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的文化定义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经典性的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6]20世纪30年代,功能学派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发展了泰勒的思想,认为:“文化是指那一群传统的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而言的,这概念包容着及调节着一切社会科学。”[7]一般认为,文化是特定社会成员习惯传播的行为模式体系和生活模式体系。[8] 在社会生活中,每一种文化元素都承担着某些功能,对社会整体起着某些作用。英国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 布朗指出:“一原始社会的每个风俗与信仰在该社区的社会生活上扮演着某些决定性的角色,恰如一生物的每个器官在该有机体的一般生命中扮演着某些角色一样。”[9]他认为,共时性的研究是不考虑文化的历史和起源,而是将文化看成一个整合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文化的每一个因素都扮演一特定的角色,都具有一种功能。另一位马林诺夫斯基更明确地指出:“文化功能主义的看法定下了这样一些原则:在每种文明中,一切习惯、物质对象、思维和信仰,都起着某种关键作用,有着某些任务要完成,代表着构成运转着的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10]因此,在功能论看来,文化研究的主要任务是揭示各种文化元素对社会整体所承担的功能。 美国学者罗伯特·雷德菲尔德提出了“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所谓“大传统”是指“一个文明中,那些内省的少数人的传统”,“小传统”则是指“那些非内省的多数人的传统”;大传统是在学校或教堂中培育出来的,小传统则是生长和存在于村落共体体元文化的生活中。这一对概念与以下一些概念如“高度文化和低度文化”、“高雅文化与平俗文化”、“神圣文化与世俗文化”等在意义上相近。大传统是指以城市为中心,社会中少数上层人士、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文化;小传统是指在农村中多数农民所代表的文化。他认为,在有些文明中,这两种传统是很难清楚区分的,如在那些原始社会,甚至可以讲没有大传统。而在两种传统可以区分的文明中,如中国和印度,大传统与小传统是相互影响的,主要表现在正统的哲学、宗教等精致文化向地方流动, 逐步“地方化”;而地方和区域的文化则向中央和全国流动,形成“普遍化”。 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他说:“对文化作分析必然既包括显露方面的分析也包括隐含方面的分析。显型文化寓于文字和事实所构成的规律之中,它可以经过耳濡目染的证实直接总结出来。人们只须在自己的观察中看到或揭示其连贯一致的东西。人类学家不会去解释任意的行为。然而,隐型文化却是一种二级抽象。在这里,人类学家所推断的是最不一般、最少共性的特征———看来它们确实是构成文化内容多重性的基础。只有在文化的最为精深微妙的自我意识之处,人类学家才在文化的承载者那里关注隐型文化。隐型文化由纯粹的形式构成,而显型文化既有内容又有结构。”[11] 从文化视角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关系因素进行解释和分析,我们能够更全面的把握当代中国的司法、审判的具体运作,总结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规律,从宏观上认识当代中国社会的特点。 一、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与关系 在当代中国社会,“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办理案件需不需要考虑关系因素,关系对法官司法审判有无影响?”被调查者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都看到了当代中国社会中的关系问题的普遍存在性和巨大影响力,普遍肯定关系因素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客观存在。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办理案件需不需考虑关系因素问题,被调查者基本上都作了“应然”和“实然”的区分,正如一位广州番禺工作的受访者所认为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办理案件应当不需要考虑关系的因素。但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关系是对法官司法审判有其极大的影响。”一位在北京工作的被调查者更以西方法谚表明这一点:原则上来说法官在审判中办理案件不需要考虑关系因素,“神与法官不可以有友”形象的说明了这一点。 但是从“实然”层面认识, 57位被调查者中有56位都承认关系对法官司法审判有影响,高达98%。仅有一位认为“不需要考虑关系因素,关系对法官司法审判无影响”,但是从其后回答的内容看,实际上她也是承认有影响的。 在一位山西太原的律师看来,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会有一定考虑关系的因素,这是基于社会、生活、环境及法制体系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官做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社会公民的一员,他本身的生活等各方面与其他大众一样,需要一切和谐或者说很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他在行使法官职权时,自然会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同时,也有可能会考虑关系的因素。 在调查中,有的被调查者以自己的工作、生活中的实例来说明关系的具体影响,进而间接推论法律适用中关系影响的不可避免和客观存在。如有位广东顺德的警察说: 我也是一名执法者(人民警察) ,在我的工作中也会受到关系的影响,就好象处理赌博案件,有的几个朋友打麻雀,几块钱玩一下,但就被行政拘留;有的一伙人利用扑克牌几百块进行赌博,就罚款教育处理,虽然都受到处罚,但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我认为关系对法官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影响。 而宁波的一位被调查者也有类似经历: 我从事的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曾遇到过一个案例,就生动地说明了现实中关系对法院司法审判工作重大影响。我们曾有一家专门生产微中子IC的企业, IC就是晶片,半导体产业重要原料,该企业国有资本占到95%。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为挽回损失,我们对该企业进行了重组,并通过公开市场对外转让95%国有股权,结果有一家香港上市企业收购了该股权。本来故事到此就该结束了,但后来发生了戏剧性一幕,该香港上市企业以所购企业厂房质量存在缺陷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股东方赔偿损失,经法院委托鉴定,该厂房完全合格。但戏剧性一幕发生了,该香港上市企业真正主人据说是某位太子党成员,所以在有关势力斡旋下,当地政府出面,法院判定原鉴定无效。要求原股东方赔偿对方576万元人民币。从现实发生情况看,关系对法官审判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通过权力渠道对司法审判公正性造成重大变动,是屡见不鲜的事情。“权大于法”在没有公正媒体曝光的情况下,是最有效的潜规则。 在调查时,不少被调查者则直接举例证明关系对法官司法、审判的影响。一位广东番禺的警察就举了这样一例: 本人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工作多年,主办的案件在法庭审判阶段由于法官的因素,轻判错判的案件也有不少。有这么一个案例特别典型:韦某与黄某原是刘某的朋友,韦某因与刘某产生矛盾,与黄某合谋绑架刘某,黄某在一天晚上约刘某外出。韦某与周某家人坚持报案,黄某只能与其到公安机关报案。因怕事情败露,韦某与黄某当晚商量要杀死刘某,最后由周某动手将刘某杀死。案件破获后,韦、黄、周三人均供认不讳。然而,经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死刑,韦某与黄均是死刑缓期两年2年执行。后经了解,韦某妻子是市里某位领导的亲戚,通过该领导的关系使韦某获得了轻判。不光是刑事审判,民事、经济审判中,凭关系打官司的现象就更严重了。 无数直接和间接的事实使受访者相信中国人离不开关系;被调查者也强调当代中国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做为社会中的一员在司法、审判中办理案件时需要考虑关系因素,关系对法官司法、审判有着一定的影响。[12] 而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调查也显示,“如果要在法院打官司, 你会主动去找关系吗?”4916%的人认为不会, 5014%的人认为会,更高的比例选择了会走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观念依旧普遍存在。[13] 显然,这一状况反映了中国固有文化的深刻影响。通常认为,从社会历史发展角度观察,与西方人相比,中国人更倚重个人“关系”开展经济交易和维系社会交往。“关系”一般是指基于互惠互利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通过获取资源的相互责任、持续的合作与互惠来维系合作伙伴的特殊类型的社会关系。这一状况是与中国固有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因素相适应的。 中国固有社会是一个由差序伦理整合起来的宗法社会,在礼的指导下形成了礼治秩序。中国固有社会以血缘关系、宗法关系为基础结成了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分配社会资源、提供基本保障。由之,关系在中国固有社会和固有文化中占居着特殊的地位。 中国固有文化的终极目标追求的是整体各部分之间的和谐,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是一种整体的、群体的、联系的文化。中国固有文化中注重关系构建实现和谐的这一特点不是外生的,而是在中国固有社会内部逐渐自生、内生而形成的。正如英国学者哈耶克所指出的那样:“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14]我们不能无视关系这一自生自发秩序的意义。 文化是由人类创造的,中国固有文化体现了中国人的智慧结晶,具有创造性的功能和极强的生命力,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其影响亦非一时所能消除的。因此,当代中国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考虑关系因素就有深厚的固有文化基础,是中国固有文化的现实体现。 二、法律适用中的具体关系因素 在调查中,我比较关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具体受到哪些关系的影响以及具体的影响方式。被调查者在回答“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经常受到哪些关系的影响? 一般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影响?”时,提到可能影响法律适用的关系非常广泛,举凡各种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都由被调查者提到,如亲属、同学、同事、朋友、上司等。如广东顺德的一位警察认为: 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我认为会受到托人情、找关系等的影响。我认为一般也是通过关系,例如上下级关系、亲朋好友关系进行影响,也有的受到金钱和美色影响。 对影响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关系,山西太原的一位律师进行了这样的归类: (1)以社会生活来分:有直接的亲情、友情、同事情,及因此而带来的更多层次的关系连接。 (2)以社会工作来分:有上下级关系的因素,有合作或协作相关部门的关系,有涉及自己未来社会工作相关职能关系的因素。 (3)以环境来分:有因涉及本人亲属而产生社会影响的关系,有因社会政治而产生的关系,有因涉及国家及大众的重大影响的关系。 在调查中,广东番禺的一位警察着重强调上级领导、法官、亲戚朋友、律师、政府等关系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力,他并对这些关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1)来自上级领导的关系 这是对法官影响力最大的关系。在纪律部门有句话叫做“理解了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法官在法庭上主宰了当事人的命运;在现实工作中,上级领导却主宰了法官的前程命运,而且按照领导的意图与办案,法官心里头会有底气,最起码判错了不会受到上级的指责。 通常这种关系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能是通过领导对法官私下谈话、秘密嘱托进行的,也有可能是公开行文的所谓指导意见之类的指示,甚至有的法官知道当事人与上级领导的关系,主动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去讨好领导的。 (2)来自法官之间的关系 这是法官之间的默契,在某些地方甚至已经成为行规了。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多种法官的回避制度,即使不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也会对自己的关系户主动回避,而是通过其他的法官为自己的关系户做出有利的判决。中国人凡事讲究“礼尚往来”,你帮我一次,我自然也会帮你一次,慢慢的就形成了一种风气。 (3)来自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是最常见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真空独立的活在这个世上,每个人都都有自己的社交圈子,在当今社会没有关系确实是很难办成事,升迁、调职、卖房,甚至子女上学,就是都要凭关系。法官也是人,也有着各种各样需要托关系才能办得成的事;如果一个法官在审判时从不考虑关系因素,那么他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可能就会处处碰壁。 (4)来自律师的关系 很多法官都有关系很好的律师,很多当事人找律师的标准就是能不能和法官拉上关系,很多时候律师甚至成为了法官受贿的中间人的角色。 (5)来自政府的关系 在中国,司法审判很多时候都要考虑政治因素,为政治服务。例如早几年,很多黑社会性质团伙最终都不能认定,其实不一定是因为不符合定罪的条件而是政府认为本地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影响到当地的投资环境,从而对法院施加压力进行政治导向。在关系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影响方式方面,被调查者提及诸如权力干涉、人情干扰、社会舆论压力、利益引诱等方式。如江西的一位公务员就这样归纳关系在我国法律适用的影响方式: (1)权力的干涉。按照国家权力体系分配原则,法院工作受其他机关制约是正当制度安排。但现实中有些机关或少数人借权力制约寻求个人利益以权力进行非正当影响,对法官产生了巨大干扰。如目前政府干涉行政审判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使法院丧失了裁判的中立者地位。 (2)人情干扰。中国是人情社会,许多人奉行“有关系好办事”,对诉讼也不例外。法官是社会关系中的一员,人情关系对法官有着无形的压力。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总不免碰到亲属、朋友、同事、师长、同学等形形色色的说情请托,因此,许多法官尤其是地方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往往会主动或被动地受到某些来自于世俗人情的现实压力,从而总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3)舆论压力。正当的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但别有用心的舆论却能误导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法院和法官审理案件造成负面影响。而对于这种影响力,当然有的时候法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民情也不得不做出一方受益、一方受损的判决,这种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往往通过其他途径得到化解。 广东番禺的一位被调查者则强调金钱诱惑而致的关系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影响的方式有很多,通过金钱贿赂法官本人,或身边的重要、关键性人物。例如找几重关系找到法官的父母、妻儿,或是要好的朋友,单位里关系好的同事,任何有机会的关系都不会放过。也会通过性,以此令法官有顾虑,或受到胁迫,影响了判断。还会利用名利,权力等去诱惑,对法官造成心理上的影响,使审判带有水分。 根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调查,司法、审判中走关系、找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进行实质的行贿等方式,促使法官枉法裁判的;另外一种就是各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或凭借亲戚朋友等关系打听案情,获取裁判时的利益。而不同年龄段对走关系的选择出现了明显的反差,年长者更多的选择要走关系,而年轻者认为不会主动走关系。同时不同学历的人对走关系的态度也是明显不同的,学历高的更多的选择了会主动走关系,尤其是第二种方式的走关系,因为高学历者往往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拥有更多的社会关系资源。很多普通农民选择不走关系的主要原因却是没有关系可走。[15] 概括起来,关系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影响方式主要为正式方式与非正式方式、合法方式与非法方式、权力方式与非权力方式、利益引诱方式与利害干预方式、物质方式与精神方式、现清方式与长远方式、期权方式等。 (1)正式方式与非正式方式 关系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影响的正式方式是为公开的、社会所认可的方式,如发布批示、指示等。非正式方式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是通过私下进行的方式。深圳的一位企业管理人员就指出,“上级领导施加压力,言语中带有强烈暗示成分”,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受到关系的影响。此外,她还指出了社会舆论这一非正式影响方式的存在: 舆论压力,某些犯罪嫌疑人在公众面前曾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公众形象,以致人民群众都他统统赞许有加,他也做过一些利国利民的事迹,于是在办案取证过程中受到一些阻滞。 当然,非正式方式主要为通过亲情、友情等表现出来,正如一位江西赣州的被调查者所言: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打招呼,法官也是人,也有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有些当事人摸清了法官的亲戚、朋友等圈子后,就会以类似“拉皮条”的方式,接近主审法官,影响法官。 (2)合法方式与非法方式 合法方式为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以法律规定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当代中国的法律适用进行影响。 而非法方式则是通过行贿、受贿等法律禁止方式,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进行影响。如下面这一例就较为清楚的揭示了关系影响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非法方式: 1994年,舟山市金帆实业公司拖欠定海区沥港第二船舶厂轮船修理费815万元。经多次追讨未还,后者于第二年底依法向定海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修理款及违约金共110095 元。1997 年7月,后者提出执行申请。定海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前者名义上挂靠舟山市第一海运公司工会,实系自负盈亏的个体企业,遂发出第306号民事裁定书:金帆公司所负欠款,应由负责人沈寄舟承担。但沈提出复议申请后,负责此案的张宝平撤销了原来的裁定书,变更裁定一海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同年11月,张从一海公司开户银行直接划扣了所谓的“欠款”。定海区检察院发现张宝平变更裁定一海公司为被执行人后,于去年10月12日提请抗诉,舟山市检察院于同年10月15日以该案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民事抗诉。据检察机关侦查,沈寄舟两次向张宝平行贿共计2000元。同年11月,张把110095元执行款分3次交给原告人。原告人为了表示感谢,两次送给张共2万元好处费。[16] (3)权力方式与非权力方式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关系往往以权力方式发生影响。安徽合肥的一位受访者认为,党对法官是领导和监督、命令等方式,司法权应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而法院和检察院、公安部门通常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这些关系对司法、审判会有一定影响。 在浙江宁波的一位被调查者看来: 关系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往往通过不同渠道、不同的方式,当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权力的渠道。而江西赣州的一位律师更明确的指出了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审判权与其他权力通过关系的交易现象: 审判权与其他权力的交易。有些案件当事人或其亲朋好友等本身也掌握了一定的权力,当其有案件在法官手上时,往往会以互相提供方便的手段来影响法官。 行政权的影响。这一影响,往往出现在当政府及其部门是案件当事人的时候容易出现。比如,国家赔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当中,某些行政机关领导为了本部的利益,会给法官施加压力或提供其他诱惑,左右法官。又如,当规划部门作为被告时,恰巧法院或法官本人需要规划审批时,行政权的影响非常明显。 江西赣州的这位律师还指出了法院内的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影响审判、执行方式: 单位领导、同事打招呼,这一招对那些在法院里很年轻、有前途的法官们身上往往容易出现,案件当事人认为其与法官所在法院的领导、同事关系好,会以一定手段,使法官的领导、同事为其它主审法官面前说话,以影响法官的观点。 而非权力方式通常为公民个人、普通社会组织通过亲戚、朋友、吃请送礼等方式对法官的公正判决产生影响。 (4)利益引诱方式与利害干预方式 江西南昌的一位女性被调查者提出了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利益引诱方式与利害干预方式: 利益引诱是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行受贿现象,法官由于其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和权力性,必然会有很多人通过种种途径对法官进行利益引诱。 和上述所讲的利害关系一致往往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员会通过譬如职权、把柄等能让法官有所顾虑的方式影响法官的司法审判。 在调查,许多被调查者都提到美色这一利益引诱的关系影响司法、执行方式。如江西赣州的一位律师认为: 孔子曾说:“食色,性也”,人的本性,这点在于法官本人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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