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
法律论文:建构当代中国互联网法律体系
()【核心提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流氓软件、病毒、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网络侵权、垃圾短信、倒卖个人信息等失德、违法、犯罪行为泛滥,各种形形色色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急剧增长,严重危害互联网产业和信息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虽然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的“公共空间”,但其秩序维护仅靠网民自律显然是不够的。网络空间需要依法运行。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流氓软件、病毒、网络诈骗、网络诽谤、网络侵权、垃圾短信、倒卖个人信息等失德、违法、犯罪行为泛滥,各种形形色色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急剧增长,严重危害互联网产业和信息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虽然网络是一个“自由空间”的“公共空间”,但其秩序维护仅靠网民自律显然是不够的。网络空间需要依法运行。网络法律体系整体滞后据笔者统计,目前,现行有效的直接规范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有172件(不含地方性法规)。其中,专门性的法律3件,相关性的法律11件,司法解释18件,行政法规1
对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偏失与匡正
[论文摘要]由于受传统法制文化、不良的法制环境的影响,也由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缺陷,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存在偏失。匡正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文章从改革高校法制教育和优化高校法制环境两方面分析了匡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偏失的表现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关于法的理性、情感、认知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从认识过程角度来看,法律意识既包括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心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等,又包括属于理性认识范畴的法律观念、法律信仰、法律理论体系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既要有健康的法律心理,又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既要有正确的法律观念,又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教育顺利开展,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们通过对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大学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发现,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偏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p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摘 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关键词:亲亲相隐 人性 历史价值 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
试析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与法律继承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法律继承传统法文化西方法文化论文摘要: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即存在着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又存在着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吸收与借鉴。怎样在吸收和借鉴处于强势地位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同时,又注重发扬本民族的法律文化精华,是我国当今法律发展面临的困境。面对此困境,我们只有全面认识传统法文化和西方法文化的优劣,才能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找到契机。 一般而言,法律发展的立足点在于现时,即主要讨论当前情况下,法律应以何为目标并如何达致目标的问题。事实上,任何一定点的现时都是前一阶段历史发展的结果,因而,它才能成为通向未来的起点。正如谢晖先生指出的那样,“站在任何一个‘现代’点上的人类,既无以割舍对过去的怀恋,也难以断绝对未来的憧憬。” [1]对于法律发展而言,如果丧失了自我,在全新的基础之上重新建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就无所谓发展。因此,在理论上,法律继受应该是法律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继承包括纵向的继承和横向的受让两种方式。纵向的法律继承是指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汲取本民族历史上形成的文化精华,并以此作为当代法律发展的基础。横向的法律继承是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下)——文化视角的实证分析
关键词: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关系内容提要: 调查表明,当代中国社会法律适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关系影响。关系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影响方式主要为正式方式与非正式方式等。司法、审判中的这种关系影响是中国民间文化、草根文化的反映和体现。关系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包括程序方面作用与实体方面作用两方面。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既有消极作用,也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有影响的原因既有法官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方面因素,还有社会方面的因素。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受到社会文化支持。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适用中关系因素的影响将会逐渐减少、降低。 三、关系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针对“关系在司法审判中具有那些作用”这一问题,被调查者大多认为关系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包括程序方面作用与实体方面作用两方面,在事实认定、法律运用方面都可发现关系因素的影响。如一位广东番禺的受访者强调了关系在程序方面的作用:关系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 关系会使法官对证据的侧重,举证的分配等进行影响,避重就轻,使关系方得益。对酌情情节的判断产生作用,使量刑过轻。 可见,在程序方面,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上)——文化视角的实证分析
关键词: 当代中国/法律适用/关系内容提要: 调查表明,当代中国社会法律适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关系影响。关系对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影响方式主要为正式方式与非正式方式等。司法、审判中的这种关系影响是中国民间文化、草根文化的反映和体现。关系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包括程序方面作用与实体方面作用两方面。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既有消极作用,也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有影响的原因既有法官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方面因素,还有社会方面的因素。当代中国法律适用中的关系因素受到社会文化支持。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适用中关系因素的影响将会逐渐减少、降低。 引言 在汉语中,“关”的意思是“大门、出口”,“系”则指“联结、联系”。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在中国社会,人际关系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律领域,常常有“人熟好办事”、“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没有关系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打官司就是打权势”等说法,“官司未进门、关系找上门”、“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找人”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出现纠纷或权益受损时, 人们往往想法设法找“关系”、走“后门”。[1] 据报道,
试论当代文化建设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论文关键词】当代文化建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换【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成体系,统治着中华民族数千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中国传统法律丈化的优秀部分应该在当今文化建设中施以其必要的影响力。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我党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为当代中国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一、当代中国文化建设十七大报告对我国文化建设取得成就进行了概括的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成效明显;思想道德建没广泛开展,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建国六十年,我国社会生产力取得了较大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建设有巾圉特色
论明星不当代言行为的法律责任与监管举措
摘 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明星广告代言提供了巨大的业务空间与巨额收益,但强大的利益驱动力也使不当或违法代言现象比比皆是。然而,由于诸多原因,这些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追究。“三鹿事件”催生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虚假食品广告中推荐者连带责任的规定引发了对明星代言法律责任的全面思考。通过对该行为“共同侵权”法律性质的定位,可知除了连带民事责任以外,追究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也有相应的法律根据与法理基础。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明星代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益。关键词:明星代言;共同侵权;法律责任;监管举措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n China has provided huge business space and large amount of income for celebrities endorsements, but improper or law-violating endorsement behaviors can also be found everywhere due to st
论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教育再思考
作者:吴亚娥 段晓梅 田海燕【论文摘要】大学校园里发生的或者大学生实施的盗窃、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征表明,单纯依靠法制宣传教育无法改变现状。必须通过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法律道德教育,建立良好的法律素养主观环境。从根本上改变大学生的思想状态,方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事件发生。【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素养 法律意识 法律心理 法律道德1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回顾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从我国的普法教育开始就一直常抓不懈,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一五”、“二五”、“三五”普法中学生属于重点对象之一,在“二五”普法青少年行列中特别强调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四五”普法的对象虽然没有提到学生,青少年仍然属于重点对象。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校园里的违法犯罪现象或者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有所下降。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转型,社会生活各方面随之发生结构性的变迁,原来相对静止、相对封闭、有序的生活状态,走向了变动、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给我们带来更快更多的消息,这些消息在开
浅谈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摘要: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近几年来频频在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介上出现,这个犯罪群体就是——大学生。本文将对大学生犯罪原因进行,对我国高校的法制从认识定位的变革,师资队伍的优化,设置的调整,实施方式的改进几方面入手提出几点合理性改革。关键词:大学生 法制素养 法制教育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令人震憾,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二。前段时间被媒体炒作的沸沸扬扬的清华大学学生“硫酸伤熊”案件的当事人刘海洋,面对记者问及你的所作所为已触犯你知道吗,他的回答令人震惊“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对话中,也许让我们得到了比案件本身更深刻的教训。2003年4月3日,浙江为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在办公室遇刺,经警方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现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学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因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
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
「提要」本文通过司法个案的指出:(1 )习惯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实际起着重要作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置换制定法;(2 )习惯司法的途径是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官对相关利益的追求,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会交错利用制定法和习惯;(3)因此, 对习惯之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文化”,而是各种物质性的社会制约条件。「关键词」司法、制定法、习惯任何的,只要它运作,其实际内容几乎完全取决于同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是否相符;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霍姆斯(注:Oliver Wendell Holmes,Jr., Common Law, 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48,p.2.)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在一篇关于习惯的论文中,我通过统计数据指出,在当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学家都普遍地看轻习惯,因此,习惯在制定法中受到贬抑;尽管由于社会化的要求,这种贬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制定法的透视》,1999年未刊稿。)。但是,由于近代社会以来普
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反思与前瞻
「摘要」的法制化历程经历了近百年,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有了近20年的,但是我国现在在法制建设中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很多甚至是更本性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很大程度上言之,乃是由于中国传统思想在其中作祟。解决传统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是我们当前走出法制建设的困局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甚至对我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标的实现有着革命性的影响。本文试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对当代法制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提出一些有记者的看法和观点,为我们的社会尽一份力。「关键词」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思想 法制现代化 法制文明一 、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状况自1904年沈家本“修订法律馆”开馆以来,也即是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崩溃以来的这一百年,也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一百年。20世纪初,沈家本参照德、日、法等国法律全面修订了清朝律例与“西系连结”,传统中华法系由此发生解体和蜕变,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律的发展。……它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1].张晋藩《世纪沧桑话法治》载张晋藩主编《20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 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一、、和材料习惯历来是的重要渊源之一,一直受到无论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法律家、法学家的高度重视。[1]有的国家的民法典甚至明确规定“制定法无规定时,依习惯”,[2]而英美的普通法传统由于其判例法制度更强调对各种习惯的遵从。[3]在传统的法律中,习惯的角色却比较暧昧。有学者认为,习惯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的地位不高,其往往是通过司法中的“情理”因素间接影响司法的结果;[4]而也有学者认为,以“乡例”、“民俗”等小传统表现出来的习惯在维护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中一直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5]这种结果和判断上的巨大差异主要来自研究者对法律的界定不同。如果依据中国传统的“法”的概念及其定义,强调法律即“宪令著于官府”的制定法,则确实很难从历代的制定法中发现民间习惯的痕迹,相反倒是可以论证民间习惯受到了官方主导意识形态的巨大塑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一种相互的塑造);但是,如果依据更为通用的法律定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直接制定、采纳或间接认可的具有某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未必要形成文字),那么势必可以发现习惯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极为巨大。从这种意义上考察,我们甚至可以大致说
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
关 键 词:法律体系,发展权,人权,法律本位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前提在于如何而准确地进行法的重心定位。法的重心即法的本位、法的基点或基本法律价值取向,旨在阐明作为法律核心价值理念和目标的人权定位导向及其具体形式。它不仅制约着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联,更是事关法律的发展方向和生命活力。一旦重心定位发生了偏差和倾斜,势必牵一发而动全身,使法律陷入到“恶法”的泥潭。所以,既联系法律发展的、又紧密契合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现状与未来走势,找准法之重心已成为当务之急。本人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体系中的两项基本人权,法律在对自由权、社会权形式给予一如既往保障的前提下,应逐步使法的重心向发展权移转并最终定位于发展权,奉行发展权本位。一、法律重心定位的历史反思权利本位是近、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尽管人权始终是法的价值基点,但由于人权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所以,在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对人权的不同形式所给予的关注和重视程度是不相同的。在反封建专制和倡市场经济的近代社会,形成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法治观。17、18世纪的法律所奉行的是以个人自由权为核心的权
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转型——从司法三段论到法律论证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方法论Abstract : traditional legal methodology represented by judicial syllogism has been challenged from variousaspects and is becoming less acceptable. 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major theoretical trends in contemporar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deep transformation is going on in contemporary ethodology , thatis , judicial syllogism is gradually replaced by legal methodology characterized by such dimensions as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le
传统法律思想与当代法制
「关键词」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思想 法制现代化 法制文明一、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状况自1904年沈家本“修订法律馆”开馆以来,也即是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崩溃以来的这一百年,也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历程的一百年。20世纪初,沈家本参照德、日、法等国法律全面修订了清朝律例与“西系连结”,传统中华法系由此发生解体和蜕变,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了中国法律的发展。……它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1].张晋藩《世纪沧桑话法治》载张晋藩主编《20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6)自此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度兴盛到全面废除彻底否定再到20多年前建立现代法制国家的口号响彻华夏大地,中国法制建设迎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也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我们的法制以及法制建设的现状还是不尽如人意。比如中国法制建设所体现出的价值追求与现代意义的法制国家之间的距离以及与欧美法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人治观念在我们的法制进程中的若隐若现,在以及我国普法的现状等方面。当然客观的社会现实条件的限制可以是一定的因素,但决不是主要的原因,以至于纯粹将其归于中国特色那更是欺人之谈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问题研究
自1949年以来,的宪法和就法律解释的先后作出过多次规定。1949年9月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中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有权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1975年宪法保留了此项权力。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则更进一步,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1955年和1981年先后两次就法律解释问题作出专门决议,其中后一个决议在前一个决议的基础上就法律解释的主体、权限划分、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近十多年来法定国家机关法律解释的实践看,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明示进行过关于宪法和法律的某项解释[①a],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及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还缺乏可供的经验材料,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领域的法律解释活动却十分频繁。例如,在最高法院每年4期的公报中,1992年度的公报就载有16项司法解释[②a]。在研究方面,自50年代以来,法律解释一直是法学理论学科中的一个分支问题。但是,从90
继受法律的理性科学化 ——当代法学家的使命与继受法律的理论化
正在进行着民法法典化的工作,这不仅是一个民法体系化的,而且也是一个具体制度构建的问题。中国民法在根本方面是属于继受。在法律继受以及法律演进过程中,当然要考虑到逻辑的、的、习惯的等诸多因素,但在法律继受初期,对一个国家的法学进行全面继受,逻辑的因素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本文试图从部门法,即民法的角度,来当代中国法律继受的问题与对策,并指出当代法学家的任务。一、法学以及法学家的使命法学的研究是与人相关的、与周围的人的范畴关联在一起的客体,这个客体的意义不在于作为纯粹的材料,而在于其内涵与表现。研究者要阐释该表现,并加入与其个体不可分的认知行为,即使该表现以前已经在内部被广泛地探求了价值观念,他还是赋予其个人的价值判断。如果人们对于一个研究客体,通过有效的获得一定的认知,并将该认知整合入一个一体的秩序之中,那么法律就成为了。在这个秩序中,涉及的不是各个规定之间是否相互可以推导,而是彼此之间是否一致的问题。可以说,获得认知的方法以及探求在一个秩序中单个法律规则之间的关联是法学者的研究对象。因此,对一个法学领域可能的规则之理解的构建以及对该领域现有规则的决定着法学
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的本体论
"强制力"是指压制或强迫的力量。尤其在近,这种观念已经成为阐释基本特征的主导意识。但是,自本世纪50年代末开始,西各种在推进各自观点的同时却不约而同地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有时甚至是消解),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承认在某些境遇中法律的实施有赖于"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取消"强制力"在法律概念理论中的基本特征的地位。换言之,它们主张,"强制力"的运用不是法律存在和法律实施的本质特征。这种弱化,明示着西方法律概念乃至法律制度的概念变化更新的机制,标志着西方法理学诸多观念的本体论层面上的变革。笔者以为,为探究西方法理学的演变并为深化我国法理学的,对这种弱化予以关注具有重要意义。一"强制力"一词与"制裁"的概念密切相关,可以认为,"制裁"就是"强制力"的具体实现。在法理学思想的早期,人们习惯于从被粗糙理解的法律义务和控制权力的视角观察、法律现象,这样,对法律义务和控制权力的实现的期待,使人们寄希望于"制裁",也因此,人们深信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便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在本世纪50年代末以前的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发展中,无论是推崇应然价值的法学观念还是充满实证精神的法
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和谐社会的启示
[摘要]和谐是传统人关于人生、、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传统中国人将无讼视为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的结果,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文化。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作为传统社会达至和谐的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对能为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关键词]无讼和谐社会法律文化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其基本就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1](321)为了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传统中国人设计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 一、 无讼——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2](175-177)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法制建设
论文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法治现代化法律文化现代化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应当科学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同遗产的性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取舍,将其中合理因素加以继承和改造,为现代的法制建设服务,实现传统法律文化自身的现代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历史的古国,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大量的法律文化遗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应当包括实现法制现代化。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要求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如何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传统法律文化的阻碍因素化为积极力量,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应当成为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武树臣先生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指出,所谓“‘法律文化’,是以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法统)和宏观样式(法体)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领域”[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从上古时起至清末为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有着其独特而鲜明的特点。 (一)“礼法合一”“、诸法合体” 自汉武帝“罢黜百
人本法律观与当代中国宪法哲学
一、人本法律观基本问题阐释人类的历史是人类自我解放、人性回归的历史。以人为本,关注人本身是人类的职旨与永恒追求。作为理念的“以人为本”源远流长。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在西方,都有相类似的说法。我国春秋时期法学家管仲就曾经说过:“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在西方,人文主义学派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个性自由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用平等观念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当然,中国古代的人本观以及西方的人文主义跟我们现在所讲的人本观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是“人”这个概念。“以人为本”的“人”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活着的现实的人,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其次,“以人为本”的“本”不只是“本位”,更是“根本”,是人的价值与人的意义之所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以人为本是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们关注。[①]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核的基本精神。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即是我们所主张的人本法律观。为了准确且完整地认识人本法律观这
人本法律观和当代中国宪法哲学
人本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而人本法律观则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实质是依宪治国。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在历史发展进程、基本内涵、价值目标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以人为本理应成为当代中国的宪法哲学的基本内核与根本理念。人本法律观,对于让宪法回归服务于人自身、重塑宪法哲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人本法律观基本问题阐释人类的历史是人类自我解放、人性回归的历史。以人为本,关注人本身是人类的职旨与永恒追求。作为理念的“以人为本”源远流长。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在西方,都有相类似的说法。我国春秋时期法学家管仲就曾经说过:“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在西方,人文主义学派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个性自由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用平等观念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当然,中国古代的人本观以及西方的人文主义跟我们现在所讲的人本观有本质区别。笔者认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是“人”这个概念。“以人为本”的“人”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活着的现实的人,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其次,“以人为本”的“本”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职业的问题日益受到的关注,通过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参与和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实现法制化,已成为法律界的基本共识。[1]法律职业是西律传统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和象征,它对于法律的运作、发展、法律传统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由于现代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并非地形成的,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从无到有地培养一批现代法律家,这不仅存在难度,更需要时间;而由此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模式及其历史作用也会与西方社会迥然不同。我国很多法学家对通过建立法律共同体实现法治寄予了极高的期望。例如,贺卫方教授始终在积极呼唤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自治改造社会、改造权力,推进法治的实现。 [2]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呼吁:“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我们必须对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团结起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