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浅谈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及法制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佚名  2006-10-30

摘要: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近几年来频频在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介上出现,这个犯罪群体就是——大学生。本文将对大学生犯罪原因进行,对我国高校的法制从认识定位的变革,师资队伍的优化,设置的调整,实施方式的改进几方面入手提出几点合理性改革。

关键词:大学生 法制素养 法制教育

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令人震憾,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二。前段时间被媒体炒作的沸沸扬扬的清华大学学生“硫酸伤熊”案件的当事人刘海洋,面对记者问及你的所作所为已触犯你知道吗,他的回答令人震惊“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对话中,也许让我们得到了比案件本身更深刻的教训。2003年4月3日,浙江为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在办公室遇刺,经警方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现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学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因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导致行凶杀人。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对象,能给予最恰当的解释是:现行法制教育模式,根本没有让学生们真正懂法。 一、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和学校对当代大学生的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二、当代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法律要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会发展,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养。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①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② 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尊重法律,个人对法律的尊重通常包括主要的认知性态度和主要的实践性态度,它们往往是不可分离的交织在一起。③更重要的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④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 三、关于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提出的几点合理性改革 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也正是基于诸类现实而重大的近忧和远虑,笔者将进一步谈谈几点近期形成的关于“法制教育”合理性改革的思想积淀。 1、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律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书目 ①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9页。 ②周农唐若雷《法》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258页。 ③[英]约瑟夫•拉兹著,朱峰译,法律出版社 2005年7月第1版218页。 ④韩世强,《资源再造:法治与德治及“第三力” 》宁波高等专校学报。 ⑤马雷军《校园法律指南》经济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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