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之基本路径论析
伍俊斌 2012-01-23
摘要: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在六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二是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三是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四是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五是转变全能政府意识,树立有限政府意识;六是转变扬善为主意识,树立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关键词:政治文化;法治意识;权利本位意识;公民意识;民本位意识;有限政府意识;制恶扬善并重意识
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中形成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政治信仰、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中国政治文化发轫于两周,制度化于秦代,定型于两汉,承袭发展于隋、唐、宋、元、明、清各代,流行数千年经久不衰,成为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牢固的精神支柱与深层的文化土壤,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推进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本文拟对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需要实现的六个根本转变展开深入分析,以期对推进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发展有所助益。 一、根除人治意识,弘扬法治意识 中国政治文化中人治意识源远流长,且一直占主导地位。孔子认为国家的兴衰取决于有无圣主明君:“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①孟子同样认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② 荀子在《荀子·君道》中更开宗明义提出“有治人,无治法”,即只有自觉致治的人,没有自动致治的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③ 君主是超越于礼义法度之上的,礼义法度是约束百姓的。法度只是君主“牧民”、“驭民”的工具,且法度依附于礼义。它赋予君主、圣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与西方政治文化推崇“天赋人权”不同,中国政治文化倡导“天赋王权”。君权神授,真正的君主是体现“天人合一”的大德之人。自然的天或人格化的天赋予君主绝对的政治权力,民众只有服从的义务,毫无权利可言。君权至上,可遍及社会政治生活的所有领域和各个层面。“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④ 国家权力为君主所私有,君主独揽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君主随时享有对官员和民众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民以君为心、君为民之本、官为民之主。儒家非常重视统治者道德教化的政治功能,强调统治者教化民众的社会责任,把教化与否作为评判政治系统好坏的根本标准。务治民心是政治统治的最高境界,道德教化是王道政治的根本标志。 人治意识的根本特征是权力至上,统治者意志至上。人治把国家和人们的前途与命运完全交给少数官员,尤其是最高统治者掌握。统治者支配着公共权力,权力依附于权力的拥有者,而不是处于其外的法律。人治之下,权力支配法律。它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因为法律不体现民众的共同意志,不反映社会的基本诉求。民众不是基于保障自身权利发自内心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而是基于权力的强制不得不服从法律。权力支配法律会导致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和消解,权力借法律之助,侵犯甚至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家也倡导法律的统治,但法家的法律观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观念,法家在倡导“法”的同时,将其与“术”、“势”并列,正体现了人治的特征。法家认为,权术的应用是无条件的,不受法律的约束,当法与权术相结合时,法不再能体现法的精神,而只是权力的附属品和权势的工具,严刑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和强化君主的统治权威。 中国政治文化现代化要求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把法律而不是把某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管理的最高准则。彻底根除人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意识,将法治提升为治国方略,必须体现三个方面的核心思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这是划分法治和人治最根本的标志。凡是宪法和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或集团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宪法和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或集团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法治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地服从法律体系的规约,不得有任何个人、集团或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从根本上否定特权意志和特权现象。二是坚守保障权利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前提。这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维护这些权利的目标不得背弃。法律必须根植于社会生活,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破除人民对权力的高度依附,塑造具有独立自主人格和良好法治意识的新型公民。法律是否体现了这些原则,不仅是基于国家意志和利益的判断,而主要是现代社会的多元价值评判经过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而整合为公共舆论,进而通过政治系统成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依据和监督力量。它不仅构成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而且为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开辟了道路。三是强化制约权力意识。“治权”是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法治要求严格界定、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与政府行为,有效控制权力的自我扩张、自我腐化。法治要求政府不得违背其价值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直至最终把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规则纳入宪法的轨道,使政府权力受到理性的、透明的、稳定的宪法性规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 二、破除权力本位意识,树立权利本位意识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是谋取个体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权力是衡量个体地位和人生价值的基本尺度,此种意识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主导运行规则,当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时,权力必然会泛化为整个社会体系的主导运行规则,即表现为权力本位。国家政治功能无限膨胀、全面覆盖,社会自主空间极度狭小、社会经济功能极度羸弱。在中国封建社会,对于高居独尊地位的政治权力的无尚尊崇和绝对服从,对于作为政治权力人格化的君主和各级长官的无条件忠诚乃至盲目迷信,成为中国民众的重要特征。 权力本位意识的基本特征可集中概括为八个方面:一是权力无界观念。即认为“权力圆”无限大,权力的行使范围和影响范围没有边界,可以随心所欲地渗透到任何权利者的任何领域,不受权利者“权利圆”的边界限制,其具体表现是权力无边,权力包管,权力很少甚至不受约束。二是权力万能观念。即相信权力可以改变一切、实现一切,受权力支配的一切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权力,否则必受权力者惩罚。三是权力至上观念。权力在整个社会序列中处于最高等级,其地位至高无上,人也因拥有权力的大小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四是权力情结。权力拥有者将权力看做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整个社会普遍呈现迷恋权力、崇拜权力和争夺权力的倾向。五是权大于法观念。在理念上将权力的价值和地位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中权力拥有者往往轻视法律、虚置法律,以自己的意愿取代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六是权力独立化倾向。权力的价值被从“工具”提升为“终
极”。七是强调公共权力的至高无上地位,倾向于认为有了权力就有了一切,没有权力就会失去一切;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官本位、家长制盛行;对权力的保护的力度和广度远大于对权利的保护。⑤ 八是主张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权力本位理念下,只谈集体利益,漠视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服务于集体利益。
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也是权利从权力中获得解放的过程,即权力与权利发生结构分化的过程。努力维护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基本权利、充分享有基本权利,成为文明社会成员的共同心声。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两重分化、文明社会的建构、权力本位的逐步消褪和权利本位的逐渐生成是同时发生的历史过程。
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包含如下五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权力来源于权利观念。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力是权利的次生形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权力由人民所赋予,被人民所委托。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官员的产生、国家权力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权力来自于社会的权利冲突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不是权力“创造”和“衍生”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衍生”了权力。人民的利益应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力量源泉。二是权力服务于权利观念。国家权力的目的和价值都体现在为人民的权利服务之中,维护正义、保障自由、防止侵权、惩恶扬善是国家权力的应尽之责。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权力服务权利,不仅体现在防范对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拓宽权利的领域。三是权力以权利为界限观念。权利界定了国家权力运作的合理性基础、范围和限度,它是国家权力的界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就意味着公民的自由活动空间,就是防止国家或他人干预的屏障。在这个空间内,主体可以尽其所能地行使自己的意志自由,充分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创造性地发挥其才能和潜力,同时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这个自由空间不仅是为他人所设定,也是为国家所设定,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以此为界限。⑥ 四是权利制约权力观念。这是由权力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权力自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不受控制的权力常带来破坏性的结果,且其容易成为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找寻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是政治哲学家们矢志不渝的追求。许多现代文明国家都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作为宪法制度的灵魂,权力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构成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迄今在实践中应用于制约权力的两种最有效的手段。五是法大于权观念。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任何个人或组织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权利为核心重构现代法理念已成为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律是解放人类的工具,而不是束缚人性的枷锁。良法的本质在于它同正义与道德原则的一致,而不在于它同命令与威胁的结合。 三、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 臣民意识是传统社会的基本政治意识,臣民意识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伴而生、如影相随。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宗法关系、专制皇权导致的权威崇拜、奴性心理,人治传统造成的依附顺从观念,是形成臣民意识的深层文化土壤,臣民意识至今仍深深影响人们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模式。 臣民意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高度依附心理。君权至上是封建专制社会基本的政治价值准则,人们处于绝对的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毫无自主性,没有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更谈不上政治参与意识。等级森严的封建专制社会严重扼杀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自主意识,造就了人们无条件服从的依附心理和奴性意识。封建专制之下,个人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对家庭的依附,对土地的依附,对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对权力的依附,对权力拥有者的依附,直至对最高权力拥有者——君主的依附。这种高度的依附性使个体的自主、平等从根本上失去了成长的土壤,形成了“尽人皆奴仆”的政治心态。二是迷信盲从心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分散封闭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上的愚昧落后为迷信盲从心理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对权力的膜拜又加剧了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面对强大的自然力量的威胁和公共权力的宰制,人们深感自身的渺小软弱、无可奈何,于是唯有求助超自然力量的庇护和超验的幻象来支撑。绵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则为其推波助澜,迷信盲从心理已积淀成一种稳定的深层“负文化”。民众无法独立自主地以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平衡为目标作出理性选择和价值判断,从而使某些政治异己力量仅仅通过低频率的宣传动员就能激发人们的迷信盲从心理,在短时间内产生“风响云集”之效,危及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常见的唯命是从、唯上是从、随大流、一窝蜂、人云亦云等,都是迷信盲从心理的现实表现。三是崇尚明君和清官心理。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人们往往把国家和个人的前途命运寄托在能“为民做主”的明君和拥有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不畏强权、秉公执法品质的清官身上,人们期望明君和清官来主持公道,捍卫百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视其为根治世间丑恶的灵丹妙药。在政治管理中注重个人的修养,强调个人的作用,以为有了明君和清官就可以天下大治,而忽略人性的弱点、忽略程序的正义、忽略制度的防范。明君和清官形象是封建统治者追求贤人政治所需标榜的对象,是平民百姓在人微言轻的社会里的最后一缕曙光。 实现政治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根除臣民意识,培育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以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为内容,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石,将权利观、义务观、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自律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现代民众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理念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公民意识是衡量政治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树立政治主体意识。个体应摆脱依附和臣属心理,克服政治冷漠心理,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意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从被动、消极的客体转变为主动、积极的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体现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代使命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二是强化政治参与意识。社会成员对政治参与不再是非理性的狂热抑或极端冷淡,而是伴随着理性的约束和规范的热情。对政治的普遍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是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其目标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和与政府活动密切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政治参与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业务的意识。公民广泛参与政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也反映着政治民主化的水平。有序、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公民发挥其政治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三是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没有对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监督与制约,就不会有民主政治成长的健康环境,就不会有公民发挥其主体作用的活动空间和政治舞台。培育政治监督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题中应有之意。四是确立政治规则意识。克服几千年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维定势,确立起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此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促进公民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理性化。民主社会的公民不同于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就在于后者只是统治者的顺民,只能绝对服从统治者,没有参与国家政事和反抗政府的政治权利,也没有自觉的权利意识;而前者的这种参与权和反抗权受到高度尊重,以制度规则的形式得到体现,并被因势利导,使之成为推进政治改革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四、摈弃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意识 官本位意识是人们头脑中存在的以官为本、以权为纲、官尊民卑、官贵民贱的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官为百业之首,唯有走上仕途,才能出人头地,光宗耀祖;只有做了官,才能获得特权和利益。人们把做官、升官看做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又用做官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官与民社会地位完全不同:官贵民贱,官重民轻;官为中心,民为边缘;官在上,民在下;官为主,民为仆;官的特权可延伸扩张,而民的权利被压缩甚至被剥夺;用官僚体制管民、牧民、控民、压民,自下而上一级捧一级,从上到下一级压一级。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以官为荣,全社会形成以官职大小衡量人的价值、成就、地位的官本位意识。官本位意识是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同时反过来维护和服务于封建集权制和官僚制。 官本位意识的基本内涵有四:一是政治系统的设计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三是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阶高低为标尺,或参照官阶级别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官大,社会价值就高;官小,身价自然就低。与官不相干的职业也比照“官”来定位各自的价值。四是在此基础上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敬官、畏官社会心理。⑦ 从历史维度看,中国的官本位意识萌芽于先秦时期,成型于秦朝,因科举制度的实施而渐趋兴盛。明清时期,官本位意识达到了顶峰,辛亥革命后官本位意识才逐渐走向没落。新中国的建立开始了从根本上摈弃官本位意识的艰难历史进程。但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直到今天,官本位意识不仅在一些官员身上严重存在,而且在一些普通群众中也广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