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关注舆论对刑事审判量刑的影响
吴成才 2014-04-20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社会舆论对司法实践活动和刑事量刑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给广大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制定刑事裁量时,既要坚持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又要兼顾舆论的社会影响,更要避免社会舆论的非理性观念对量刑的影响。在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把量刑的基本原则和社会舆论的因素有机统一起来,从而作出公正、公平的审判。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刑事审判 量刑
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舆论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应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通过媒体等倾听社会的声音,特别是老百姓的呼声,实行司法公开,尤其在刑事审判领域,在一些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公众所期望的和法院判决的结果如果差距太大,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就会激起了民愤。因此,社会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然而长期以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的研究理论与实践部门都比较重视,而对某个犯罪如何量刑则研究较少。量刑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它和定罪一起构成审判活动的两个环节。法官为了保障嫌疑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首先要正确定罪,适用什么法律;其次准确行使刑罚裁量权,罪的轻重程度即有没有法定或酌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一、社会舆论的概念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把社会舆论等同于民意、等同于公意或众意、等同于大众的传媒或媒介的言论,这些都是片面的看法,是不全面的。社会舆论是多数人对社会上的任务人、事件、问题所作的外在反应,这种可以用言语或非言语的形式,通过大众传媒等传播途径,进行交流、整合、碰撞等形成的“所谓”大多数意见的共同意识集合。
二、社会舆论的特点
(一)社会舆论易受外界的影响 公众的力量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主要是通过舆论的形式得以表现。定罪量刑作为一种司法活动,也一直受媒体的影响,公众也是通过以舆论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舆论一旦被别有用心人的鼓动,把某个案件的一些不真实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开来,别人说什么他就说什么,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办案产生压力,要求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度。 (二)社会舆论的数量很难估计 多少人的观点才是社会舆论,它的数量很难界定,一百人、一千人还是更多,是以某一区域还是以全国来计算,这些都是未知数。评价社会舆论时,关注人多的社会舆论就是整个社会的舆论,应该从从案件的影响性和社会关注度来评判。 (三)社会舆论的表达方式具有多样性 社会舆论是一种最传统的表达方式,网络传播是一种更为流行的形式,在网络上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发表一些评论,有少数案件正是通过形式得以侦破。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不受时间限制性。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全天候、实时发布。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受众可以及时、便利、充分地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三是个性化性。网络媒体上的信息,具有很强的个性化的特征,特别是受众高度参与产生的信息。 (四)社会舆论容易产生变化 拿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赵作海案”来说,在案情真实情况未清时,公众以为赵作海罪大恶极,当案件的真实情况曝光以后,大多数人又开始把矛头指向司法机关,说司法机关罪案这么草率,对赵作海产生怜悯之情,觉得太可怜了。
三、社会舆论的价值
(一)社会舆论的道德价值 社会舆论以人们的道德价值体系为标准,人们通过大众媒体或言语从内心深处对社会上发生的现象、问题、事务发表一定的看法,从而对于他人和自己的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具有强制力。在我们国家的舆论宣传中,树立先进、学习先进,从而来弘扬主旋律、转变社会风气的良好效果。社会舆论对社会上一些现象进行褒或贬的评价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选择,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念,批判社会上的一些欺诈、虚伪的现象。 (二)社会舆论的法律价值 一方面社会舆论推动了一部分法律的建立、完善和淘汰了过时的法律、法规。2003年3月发生孙志刚案,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并暴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引发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击,2003年6月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批发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另一方面法律要尊重民意,法律要尊重的是真正反映民意的社会舆论,而不是歪曲反应民意的社会舆论,促使法律得以修改和完善。
四、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和影响因素
(一)刑事量刑的一般原则 量刑,即刑事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审判的三个环节即定罪、量刑、行刑中,量刑处于核心地位,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的规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什么刑罚。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量刑的影响因素 因刑法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刑事处罚都有量刑上的幅度如最高或最低等,又因为有些罪名有相同或相近或重叠之处,有些法条存在法条竞合,给法官的准确量刑既加大了难度,又因不确定因素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给法官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公正量刑。因此影响刑事的因素主要是:其一是法庭内的非法律因素,其二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社会舆论是法庭外的非法律因素的重要之一。 社会上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发生后,不同阶层的反应不一。而新闻单位为了吸引读者,又由于不专业、有时有意无意地夸大或渲染案件的细节。他们报道时带有很强的局限性,甚至不一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而引发的舆论导向对法官的公正审判产生了负面效应,有的法官为了迎合社会舆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就会违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对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不利影响。限于篇幅,下文以清洁工梁丽案为例进行分析:
1.梁丽案的基本情况 清洁女工梁丽于2008年12月在深圳机场将价值300万黄金的小纸箱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梁丽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上,并带回家中,接着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接着被带走。该案件一经报道,立即成为全民热议的公共事件许多专家展开激辩。2009年9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 2.社会舆论对此案的影响和评议 梁丽案一出,舆论哗然,并于当年在网上一场大讨论-女清洁工捡价值300万的金饰是否应该被起诉,一些网友纷纷加入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中,少数网友支持,多数持反对态度。作为一个社会关注广泛、影响较大的案件,引起人们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关注,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公众对梁丽一案的关注,其体现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公众对法律是否公正、社会是否公平的关注,一个清洁工能盗窃价值300万金饰吗? 侵占罪必须有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梁丽自从捡到纸箱之后,并没有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故意,他把随时交给失主的意图都告诉了她的同事,并愿意明天上交给已经报案的失主,警察到了她家调查情况,她就主动交出并愿意配合调查,笔者认为这个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认定,也应当按照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的处理程序,当然更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梁丽取得这些财物的过程没有被主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注意,也不能认为是窃取,而应当被认为是捡拾。
五、完善社会舆论对量刑影响的对策
1.构建完善的社会舆论的介入机制。司法机关与社会舆论应该建立一个有效互动、交流平台。在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全面了解社会舆论的呼声,应允许社会舆论介入和监督案件的审理,实现二者的有机互动。对一些重大的、复杂的、网络和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机关的法官应及时关注各界包括媒体的反应,并把案情进度情况不断地向社会公布。 2.细化量刑中的具体条款。同一罪名对于不同的情节、不同的量刑幅度和它的适用条件进行细化,量刑差异在立法上大大降低。有些罪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可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量刑标准。 3.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各项制度。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权力公开、民主监督、人民主权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转变司法机关执法观念和执法方式有积极作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加强立法-人民监督员、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 4.加强判例的立法工作。编写一些典型的、对量刑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立法机关对案例进行整理、梳理出一些法院没有处理过的案件,我国尽管是成文法国家,但这些案例对法院后来的案件审判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判例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判例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确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5.大力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刑法和刑事量刑的基本原则,增强全社会的法律的意识。随着我们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公民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了,人们对于一些社会关注的案件的参与意识也在增强。但是我国关于量刑方面没有一部专门法律,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应加大刑事法律的宣传力度,减少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量刑的一系列的负面效应,还法律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