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以社会监督制约权力

陈德云  2006-03-27

一、加强群众监督

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进行检举、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群众监督是一种最深入、最朴实的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领导干部的工作是否有效率,领导干部是否称职,是否廉洁,是否值得拥戴,最有发言权的是群众。

我国目前发生的腐败行为,从历史根源看,在于高度集权的僵化体制下权力失衡、权力失监;从现实根源看,在于转轨过程中双轨并存带来的权力失范、权力失控。权力的滥用和掌权者的腐败,多数都是在群众中进行,人民群众直接、间接会察觉或知道其线索,许多腐败分子最害怕的是掌握他们命运的上级,但上级往往鞭长莫及,难于实施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而群众对他们的活动看得最清,摸得最透,评价最公正。近几年我国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掌握的绝大多数大案要案,都是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所以,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腐败决不可少的一环。重视人民群众监督是根治腐败的治本之道。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所具有的广泛性、敏锐性、自觉性等特点决定了这种监督制约能够有效地避免国家权力被滥用。由于人民群众监督制约没有直接的处理权,所以,要使其产生威力,就必须组织起来,形成强大的整体合力,从而给腐败现象的强有力的制约。

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是当今人民群众最痛恨的丑恶现象,群众具有反腐败的强烈要求和热情,同时对腐败也最具监督能力。充分激发和利用群众的监督热情和力量,是抑制贪污腐败的重要依靠。现在要重点抓好建立健全和完善群众举报的体系和网络,比如举报箱、举报电话、举报接待室、举报中心等要定期公诸社会,使群众有渠道举报,便于举报,更重要的是要使他们安全地举报。对群众的举报应及时处理查办;举报准确的要给予奖励;按照举报线索挖出大案要案的,要给举报者以重奖;对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要给予保护,使群众举报真正成为反贪污反腐败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加强人民群众监督,一定要有具体的监督法律来保证,应抓紧制定可操作的《人民群众监督法》。有了人民群众监督法,一是人民群众可以依一定的监督法律理直气壮地进行监督;二是当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到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可以用监督法来保护自己;三是根据监督法对检举有功者给予奖励,可以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四是可以出现一个人民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给以群众威慑力。只要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监督积极性大大激发起来,党政干部中存在的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将会被限制到最少的程度。

二、重视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这种特殊形式,其作用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代替的,它将腐败者揭露和曝光,从而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揭露和曝光,将其错误和罪恶公布于众,产生全民公审的威力,所以,滥用权力者的“不怕处分和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就是很好的说明。马克思称新闻舆论监督为“第三种权力”,可见其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舆论具有公开性、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具有时效性强、辐射面宽、透明度高和震慑力大等特别优势,因而它在监督制约体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对报纸等新闻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有时“党和政府听不到的,报纸能听到,它能摸到社会的脉搏”,所以“报纸办好了,对领导是最大的帮助”。关于报纸批评的效果,邓小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看到报纸批评了的做法,就秘密地改,这就是报纸的作用”。寥寥数语就把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讲得十分透彻精辟。社会舆论就像警觉锐利的双眼,时刻密切注视着国家权力的运行状况,使权力行使者的一举一动均处于众目睽睽之下,众口评说之中,稍有不规行为,便被舆论向社会发出呼喊,从而对被监督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政治压力。“众怒难犯”与“有口皆碑”的截然不同的社会效果及其影响,使任何人都不能不考虑到社会舆论的巨大作用。

另外,舆论载体还可以根据采访、调查和群众反映的材料向监督机构提供信息,利用舆论的力量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查处案件创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界的舆论监督功能日益增强,公开性与透明度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已成为制约权力腐败的生力军。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传播媒体更加现代化,舆论工具在促进廉政建设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加被全社会所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制约权力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因此,很有必要尽快出台《新闻监督法》,以法保障社会舆论的调查、报导和批评的权利,明确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使新闻报道做到以内容真实准确为宗旨,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促进廉政建设为目的,正确有效地发挥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作用。

三、强化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各民主党派代表不同利益的群体,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因此,要强化民主监督的实施权力,在监督对象、内容、范围、途径、权力、程序上要以法律形成赋予民主党派以监督的权力,使他们大胆监督。

民主监督,包括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依据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政治权利对任何层次的权力进行直接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的权利,有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书面控告和口头控告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这些广泛的民主权利可以转化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多样化形式和渠道,以防范他们反“仆”为“主”。这一点已经越来越被全社会所公认,并在监督实践中有所创新和发展。比如:来信来访、举报、人民监督员、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干部、民意测验、干部述职等等。公民权利监督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国家权力的运行大量地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在这种管理活动中体现的权力,直接投射和渗透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之中,而对这些微观的、局部的、经常的行使权力者的监督显然更为重要。为此,必须强化民主监督的实施权力,因为无权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要让各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实施监督,要让民主监督具备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督途径、权力和程序。同时,要加强民主监督主体的自身建设。目前,我国的民主监督因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都分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监督方式以个体活动居多,其监督效能受到影响,要把个体监督活动和有组织的群体监督活动结合起来,并侧重发挥群体监督的功能。此外,要解决民主党派机构不健全、年龄老化、知识陈旧和后继乏人的问题,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质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机制的效用、特点和优势。

四、必须大胆借鉴国外有关对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有益经验

权力制约作为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社会现象,尽管由于国家的不同而具有政治性,但作为一种共有的社会现象亦有其科学性。邓小平同志指出:“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我们在构建我国的监督制约机制时应大胆借鉴国外监督制约理论与实践的有益经验。新加坡的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反贪污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财产”的范围十分宽泛,该法规定:“财产”指的是钱和其它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运动中的物品和其他无形资产及精神财富。“报酬”则包括:金钱或任何礼物、贷款、酬金、奖金、佣金、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财产的利息;任何职位、就业或合同;任何贷款、债务或其他无论什么义务,不论全部还是部分地支付、免除、解除或清偿;任何其服务、恩惠或其他无论什么种类的利益,包括庇护不受惩罚,等等。由此可见,在新加坡的廉政立法中,财产已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财富,它涵盖了大量的无形财富,甚至职位、就业、合同也被纳入“报酬”之列。由此推论,非法占有无形财富,同样是腐败的行为和表现,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当然是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全国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我们惩治了一批又一批腐败分子,然而腐败现象还是禁而不止、遏而不住,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严谨的财产监督机制,在对腐败行为的查证、认定方面存在不少的困难,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缺乏“已知收入来源是衡量财产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这一规定。有些人拥有的私人财产和消费水平,早已超过已知的合法收入,钱从哪里来?答案不言自明,罪证昭然若揭,但由于无人举报或“没抓住手”,便无法认定其为腐败,腐败者全然没有国外那种“对财产说不清不行”的顾虑。诚然,因社会制度不同,国外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服务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是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但其反腐倡廉、防止空监、弱监、虚监的举措,以及监督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权力制约机制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

现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弊端与现阶段我国国情的特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改革现行体制就应从目前的国情出发,确立改革的范围、原则、内容、步骤和方法。如在确立改革的范围时,从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出发,对现行监督体制的改革就不再是简单地对某些细节的修改、补充或改良,而是对现行体制不合理的基本框架、主要运行原则及对象与功能进行改造,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再如在改革方法上,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出发,本着积极慎重的精神,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循序渐进、不断探索。只有这样,改革才能适应国情的发展,才能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约机制。

探索出一条真正能够遏制腐败现象不再继续滋生和蔓延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艰巨而又紧迫的任务,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宏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上下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应当相信,通过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实践,遏制腐败的监督制约机制一定能走向成熟和完善,逐步营造使人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不能腐败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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