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关于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

佚名  2006-06-22

目录 一、家庭暴力引发的含义; 二、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特点; 三、家庭暴力涉法问题存在根源; 四、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预防与解决。 提要 主要指由家庭成员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以非正当手段造成家庭其他成员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产生法律问题。即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产生作用和以当事人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夫妻间即婚姻为主体因暴涉法中深入剖析思考,导致此类问题存在根源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是多方面原因产生的,往往是双方在,感情等诸多因素上意见不合,久而久之产生矛盾进而发生家庭矛盾引发暴力事件。预防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的根源,首先要从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着手,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产生。当今国际与国内各项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约定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待遇。

一、家庭暴力引发的法律问题含义 所谓家庭暴力引发法律问题,是指由家庭成员以侵犯他人身权利或以非正当手段造成家庭其他成员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产生法律问题。即法律在家庭暴力中产生作用和以当事人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的问题,我们主要从夫妻之间即婚姻为主体因暴涉法中深入剖析思考。 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存在不外乎产生以下主要涉法后果: (1)受刑法惩处; (2)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 (3)受民事制裁; 以上那种行为产生都以我们家庭、生活和产生很大,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广泛关注。往往会在人群中产生极坏影响,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不断呈上升趋势, 以往人们的观念又助长了这类暴力行为升级, 由此产生暴力行为升级, 由此产生暴力案件逐年增多,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了负面作用。因此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构成严重犯罪的,我们必须采取适当措雄加以制止。 二、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特点 家庭暴力涉法与其它暴力涉法区别 1、家庭暴力涉法的施暴者多为丈夫其违法行为多是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的妻子受欺凌,丈夫对受害者施以暴力给受害者精神和身体产生严重伤害,甚至残忍杀害他人生命,根据执法部门统计近年来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涉法案件中90%以上案件的罪犯是丈夫其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此类案件发生,也是与其它暴力涉法的显著区别。 2、隐蔽性强,家庭暴力涉法因其发生于家庭内部,当事人双方是夫妻关系,给社会组织调解矛盾产生了很多不便。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又左右了很多人的干预,所以很难预见与制止。当事者又心存顾虑往往采取隐忍态度,客观上助长了此类案件发生,往往是产生了极坏影响后司法机关介入后才暴露出来,所以说它的可预见性比其它暴力行为弱,带有很大隐蔽性。 3、家庭暴力涉法危害性极大。近来年有关媒体报道夫妻双方为达到与其情妇(夫)长期生活为目的,残忍杀害对方的严重违法案件日渐增多,仅去年一年广东省司法部门统计结果表明此类案件多达130多起,其手段无不另人发指,其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治安环境。 三、家庭暴力涉法问题存在根源 导致此类问题存在根源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庭暴力存在,家庭暴力发生是多方面原因产生的,往往是双方在经济、感情等诸多因素上意见不合,久而久之产生矛盾近尔发生家庭矛盾引发暴力事件。笔者认为此类问题的发生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1)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有所改变,带来夫妻感情薄弱,以利益为纽带存在婚姻大为增多,由利益支配权产生矛盾而引起争执的暴力事件增多;(2)夫妻感情不合,彼此性情爱好差异产生暴力事件 ;(3)夫妻双方生活作风行为不检点引发相互猜疑而引起,近年来发生在江苏南通市丈夫朱东军残忍杀害其妻并焚尸灭迹一案,和甘肃省的两起杀妻案充分说明了家庭内部矛盾引发暴力案件严重危害我们的生活,丈夫朱东军是在与其妻因女方父母就医的经济问题中意见不和引起争执,在双方亲属劝和不果下,丈夫用菜刀杀害其妻。 (4)社会转型期间收入分配不均产生“第三者插足”情景,为与“第三者”长期生活而杀妻。(5)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人鬼混而勾奸杀夫者,我们经常能从电视媒体上看到此类问题的普遍性以及从古至今的长期性也是诱导此类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6)诸多因素的存在产生的暴力事件,司法机关介入时间问题也起很大作用,大多司法机关对处于萌芽状态的暴力倾向我采取“不告不理”态度,真正初始介入很少。(7)夫妻双方对感情破裂“死亡婚姻”由于种种原因认识不够,在思维定式与传统观念中徘徊,报着“家丑不可外扬”态度,日积月累的感情纠葛产生的矛盾,以上诸多原因产生暴力事件,应该说都是严重涉法案件根源,在矛盾激化时都可产生严重刑事案件,双方为达到各自目的而采取极端方式对待他方,给我们社会添加不稳定因素。 四、家庭暴力产生法律问题的预防与解决 1、预防家庭暴力涉法问题的根源,首先要从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着手,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产生。当今国际与国内名项有关公民权利保障约定都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和残忍不人道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行动纲领,也将反对家庭暴力列为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在我国,根据有关妇女维权部门调查近年宋各地反家庭暴力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种妇女维权组织及政府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局面:三是各地成立反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为妇女及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 为了更好的及时的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尽快完善法律保障体制,建立全社会齐抓共管机制。第一以保障法律为基础,建立司法保障体制,运用我们社会强大维权力量,切实保护妇女人身权利。涉及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有《宪法》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对妇女权益保护只是一个纲领性规定,而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只注重是否判决离婚准则,可操作性差《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操作禁止性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所以笔者认为以上法律法规都在各个方面禁止子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但对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侵犯妇女生命健康的行为给予某种处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作明确规定。,已出台修改过的《婚姻家庭法》也注意弥补以往《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中不足:第二从各级行政部门和妇女权益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中给予重视,深入在广大家庭中普及宣传,引导人们认识家庭暴力事件存在危害性。帮助社会弱势人群依靠法律,行政部门所有权在与违法暴力行为作斗争。除重视立法以外,加强对施暴者打击力度,使妇女权益得到保障,司法机关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神圣使命,广大执法人员应转变暴力行为是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条件稍好的地方可以以政府为主,社会团体及妇女协会共同成立家庭暴力援助中心积极预防阻止暴力事件发生,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第三,从个人素质提高上扭转局面,全社会从参与教育惩治家庭施暴者,杜绝根源上暴力事件发生,广大妇女同志应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彻底转变观念,学会运用法律及有关部门的约束力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各妇女组织、各级政府部门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妇女普法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提高每个人的法律意识观念,增强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与斗争性。广大社会职能部门、单位、街道、村民组织也应积极参与配合个人帮助认识提高抗暴意识与认知让每个社会单元都能从中自觉认识其危害性。从自我素质提高中远离家庭暴力。

:1.女检察官协会编《妇女与法律》,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8月。 2.《中国妇女报》1995年~1997年。 3.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5.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家庭暴力违法这一严重违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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