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佚名 2006-10-05
[关键词]:概念 特点 成因 对策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普遍存在的丑恶现象,在全球也是普遍存在的。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呈上升的趋势,就笔者所在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案件、赡养案件中,就有70%以上不同程度的涉及家庭暴力,说明家庭暴力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于相当多的一些家庭中。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许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多是因不堪忍受家庭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内涵、特点、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①
但在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则比较宽泛。“认为家庭暴力涵盖了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语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诸多内容,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②。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传统和现实,国外学者的观点过于宽泛。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只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行为,立法一方面已远远落后于国际。第4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中,将对妇女的暴力定义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③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只相当于《宣言》中的身体暴力;另一方面,仅从我院受理的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来看,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愈来愈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而法律仍将家庭暴力限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地存在着立法滞后,所以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应作重新界定,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是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中的成员;其客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抚养权利和义务、财产权利等;其内容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翁婿、婆媳、祖孙之间、兄弟姊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不是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暴力的实施目的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使用暴力的手段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
2、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也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暴力行为。但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涉及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偶尔殴打等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造成后果的程度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构罪标准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否则就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再者,家庭暴力是表现为长期的或连续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也不仅仅表现为直接对肉体伤害,还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的范围因过于宽泛而失去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后果尚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体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等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但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下几种。
①伤害行为。伤害行为是指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伤害程度又并未达到《刑法》伤害罪的法定构罪标准的暴力行为。
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④。
③遗弃行为。遗弃行为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⑤。
④ 性暴力行为。性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以暴力、变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具体行为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酗酒后以暴力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笔者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并不涉及到罪与非罪的争议,只是论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一定程度伤害的暴力行为,因此认为学术界争议的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来看,无论是主体还是结果,性暴力行为都一一吻合,没有将性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必要。认定一个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只要看其是否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吻合,从这个层面来说性暴力行为无疑应在家庭暴力之列。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过伤害、虐待、遗弃、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伤害程度又未达到《刑法》构罪的法定标准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姐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入的力量不够和搜索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施暴者与受害者须具有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暴力侵犯的客体、暴力的内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此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拒外性,公众也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庭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蔽事实。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温床” ⑥。
3、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她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其中一些恶性案件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这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阶段的再次重复。⑥
4、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精神分裂;有的因此致残;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和上进,游手好闲,聚众斗殴,甚至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家庭暴力使家庭破裂,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