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历史分期及前景探究
佚名 2011-12-09
论文摘要:本文对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历史进行了探索性分期,分为形成期、促进期、强化期、维持期和争议期五个阶段,认为中国的家庭养老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使然,是一种制度文化共同作用的结果,它根植于数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之中,不仅在过去、当今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论文关键词:家庭养老;历史分期;发展前景
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为责任单位,在尽可能的情况之下担负起对家庭老人赡养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分担起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诸多责任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养老方式。在传统中国社会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已经发展并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的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障体系。这种特殊的家庭养老体系,在我国有着悠久的文化根源以及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社会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时至今日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进入21世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村家庭养老将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精神文明与社会和谐等方面,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发挥促进作用。本文对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历史分期和发展前景作一点探讨,论文观点纯属个人己见,不代表供职单位的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历史的粗略分期
经过初步研究,笔者把我国家庭养老划分为形成期、促进期、强化期、维持期和争议期五个阶段:
(一)家庭养老形成期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农业和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显示出强大力量,男子占据支配地位,父系氏族出现了。父权制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父系大家庭的兴盛使家长具有绝对支配家庭成员(妻子、子女)的权力。这种婚姻家庭形态特征一直延续到黄、炎、尤三大部落联盟乃至尧、舜、禹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史、婚姻史、养老史中保留的血缘亲属关系在中华民族的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血缘婚姻制度的内在联系,人们在长期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养成了互相扶助、互相关心的具有朴素的氏族心理和自发形成的反哺行为。据《礼记》记载,“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燕、飨、食等礼仪都是借祭祀鬼神之日,以宴会的形式编排长幼序列,演示敬老之礼。
在大多数成员劳动的场合,当氏族首领、老人们不能同全体成员狩猎、耕织时,人们则自然地按照历史形成的尊老习俗传统将其奉养,以维持到生命终止,在他们死后,人们要用牛、羊去祭祀这些有勇名、有重要贡献的先世大人,并按照一定血缘关系将其埋葬。这是最原始的家庭敬老养老习俗的记载。
到了周代,礼制逐渐健全、完善。周文王大力提倡敬老尊贤,社会敬老之风盛行。最突出的是每年腊月举行的养老大典——乡饮酒之礼,乡饮酒之礼是周代在各级学校举行的全国性的敬老活动,表示国家对养老活动的重视和倡导。
孔子开创的儒家学派,开始对原始的“孝”的意识和传统礼制进行拓展和提升,以人道主义和理性精神指向对“孝”作了基本规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孝”文化。而且,孔子将“事父母能竭其力”、“有事服其劳”。作为“孝”道起码要求。主张将物质上奉养父母和精神上尊敬父母相结合,从而界定了家庭养老的内涵,即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也标志着先秦时期我国家庭养老保障的初步形成。
(二)家庭养老促进期 在我国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氏族家庭养老习俗随着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不断地强化在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汉高祖刘邦取得天下之后,强调以孝治天下,实行了一系列的养老、敬老的优抚政策,这些政策一直持续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养老制度比较健全。主要表现在政府向社会颁布养老的法令、明确养老范围、以德行为标准遴选三老五更和制定并落实具体的保障措施等。
我国家庭养老传统的产生还有一个重要的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那就是在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建立在一定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制度繁衍。我国自夏朝进入阶级社会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保持着浓厚的原始氏族社会的色彩。着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在他的《中国通史简编》中就曾指出:“商朝生产力并不很高,不能促使生产关系起激烈的变化,对于旧的公社制度,破坏是有限度的,奴隶制度并不能冲破原始社会的外壳。”我国原始社会氏族婚姻家庭里长期形成的传统习俗包括尊老养老、敬贤养贤的传统美德毫无保留地融进了夏以后的文明社会里。父系大家庭在其发展中逐渐成为独立的、强固的经济力量和越来越大的社会力量。当这种家庭繁衍到一定规模的时候,由于内部难于管理,特别是消费供给矛盾加剧时,大家庭便从最老的一辈逐渐分为几个新的家庭,而这些新家庭本身又会各自发展为大的家庭,进而形成彼此间仍然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由这样几个新的家庭构成的集团,组成统一的经济和社会整体,便成为宗族。宗族通常居住在一个小村落,后来发展成为几个宗族居住一个大村落。这些宗族制度,主要形成于中国的秦汉时期。在这种社会组织中,人人受着层层义务的约束。任何个人都无法逾越,个体脱离宗族将陷入绝境。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是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又同时是一种和血缘亲族关系相联系的伦理道德关系。每个成员都不能违犯宗族规范,只能根据自己所处的血缘亲疏来规范自己在家庭中的行为,诸如对老者的赡养行为等。与这种宗法制度相适应的宗法观念中的精华部分,则经过一代代封建思想家(儒家学者)提倡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礼教和行为规范。这种长期的历史积淀,强化了全社会尊老养老的家庭美德。
简而言之,秦汉时期形成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宗法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
(三)家庭养老强化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老人的地位进一步提高,除上文提到的国家赐予物品和授予爵位外,还可以免除刑罚。汉宣帝曾宣布,凡8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没有诬告和杀人,都不予以治罪。使“以孝治天下”的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从而强化了家庭养老。唐宋时期,敬老和崇文并举。国家建立了“文学馆”等文史研究机构,组织老年学士修史编志,浚学弘文,起草皇帝诏书,协助科举考试。另外,单纯的养老礼仪也没有废除,县一级仍有类似于《乡饮酒礼》的正齿位礼仪。这一时期养老特点是朝廷赐予老人一定的虚衔,使他们享有相应的荣誉和生活待遇。此外,《唐书》中还有由国家出面,为高龄老人配备家庭服务人员的记载,贞观十一年二月,唐太宗就宣布过给老百姓中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配备5名服侍人员。强化孝的观念,唐玄宗时要求“天下民间家藏《孝经》一本。”大力保护老年****利,老年人享有部分免服役权利和财产保护权,不孝子孙要被治罪,《唐律》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
两宋时期,家庭中确立了家长独一无二的地位和绝对的权威。家庭中所有的财产都归家长所有,家长不仅有任意处理家庭财产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对家庭成员的惩戒权。两宋时期也是传统道德高度强化期,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被绝对化,强调子女对父母无条件服从。孝不仅仅局限在物质上养老,而且上升到理的高度,以“孝”为核心的家庭养老带有明显的宗教化倾向。国家也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风尚,例如《宋史》中记载“温州布衣李元老,读书安贫,不事科举,今已百四岁,诏补迪功郎致仕,本郡给奉。”这位普通的读书人只因活到百岁,即享受官员退休的待遇。
元明清时期,家长权威进一步强化。元朝规定即使父母无理杀害子女,子女也要坦然面对。明太祖朱元璋夺取政权后,体察民情,修整礼法,除参照汉代做法外,还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政权建设。朱元璋本人也力行孝道,提倡忠君孝亲,并为老人提供了减免家庭赋税,杂役方面享受优厚的待遇。清朝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清朝规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计。”家长权威与法律享有同等效力。明清两代成为继周代和汉代之后尊老、敬老的第三个高峰期。
(四)家庭养老维持期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了近代社会。近代中国不仅社会经济剧变,也是思想文化的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传统的家庭养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具体表现在近代家庭养老出现了养老思想弱化和实际家庭养老强化并存的局面。
传统的家庭养老,具有思想强化和实际养老行为强化同步进行的特点。即随着儒家孝道观念由朴素的思想上升到儒家系统的理论,并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政策,实际生活中家庭养老行为也得到进一步强化。进入近代社会后,作为传统封建文化象征的儒家孝道受到猛烈的攻击。批判者认为三纲五常抹杀了自由、平等、独立的基本****,并泯灭了年轻一代的个性,陈独秀即认为孝道德即是奴隶道德。鲁迅更提出了“吃人的礼教”观点。传统儒家孝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传统儒家孝道受到前所未有冲击的同时,实际生活中家庭养老却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近代社会,战乱纷争,政局动荡,人身财产安全缺乏起码的保障。随之而来的军阀割据和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使中国陷入了长期的战乱,灾荒频仍,政治黑暗,民生艰辛,对整个中国尤其是广大农村的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了动荡社会中较为安全的避风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老人只有在家庭的庇护下才得以勉强度日。另一方面,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中国民族工商业日益衰退,农村经济凋敝,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国家和社会无法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只能仰赖家庭养老。
在战乱不断的中国近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无法承担社会养老的重任;一些民间组织所办的社会养老机构,也因战乱不断,缺乏固定的、安全的场所和充足的资金,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社会中的社会养老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家庭养老理所当然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
因此,近现代中国的家庭养老发展呈现两方面趋势,一方面是家庭养老思想基础呈弱化趋势,另一方面以家庭和家族为核心的养老方式仍然存在,家庭养老实际上呈现出强化的趋势。这样在整个近现代社会,家庭养老总体上保持在以前的基础水平上,处于维持期。
(五)家庭养老争议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仍是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以农村集体养老为辅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表现为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由于受到负面的“西化思想”的影响,不赡养老人的现象增多;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养老的能力受到削弱。延续了几千年来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了质疑,农村家庭养老方式的选择也成为这一时期广泛争议的问题。一种典型观点认为家庭养老是一种落后的保障方式,社会保障才是一种先进的保障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结果,农村养老方式可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居家养老、自我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养老、集中养老、分散养老等不同的类型。关于养老方式的争议,集中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方式是否对立此一问题之上。主张家庭养老者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和中国的经济水平都决定了家庭仍延续着下代人赡养上代人的职责,并认为中国经济即使发展到一定水平,家庭养老仍是主要养老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家庭养老将逐渐被社会养老所代替。目前,关于农村养老方式的选择仍处于广泛的争议之中,而且这种争论还会在今后相当时期存在。
二、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前景及生命力
中国的家庭养老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使然,它根植于数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之中,不仅在过去、当今而且在今后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家庭养老保障的生命力分析 中国家庭养老具有独特的优势,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具体原因和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养老保障是中华传统文化的使然。在广大的农村社会,大部分农民仍然延续着几千年来的生活方式,家庭养老也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延续性,今天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家庭养老,无论对老年人来说,或是对社会文化来说都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传统文化对中国老年人的影响。老年人本身具有比子女更传统的特征,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希望子女能够以传统的方式来照顾他们。与大城市老年人相比,农村老年人更加觉得在经济上给予自己以支持是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是天经地义的。在代际财富流动关系的分析中也能看出中国老年人与子女之间仍保留着这些传统,如在农村无论老年人经济状况好坏与否,老年人都受到子女的供养。
符合社会发展进程的家庭养老对保持文化传统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国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孝文化在人们心目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养老特别是子女养老对中国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是符合中国老年人口生活的环境和习惯。对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很深的日本与新加坡的养老保障方面的研究也表明,他们至今还在大力提倡家庭养老。
2、家庭养老突出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作用。传统农村社会中,老年人多与自己的子女居住在一起,衣食都由子女们供奉。在物质生活上可以说老年人与其后代之间无明显差异,老年人更可能因生理等原因在生活上享受较为优厚的物质条件。但总体说来,因为传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除极少数富裕户外,大多数家庭过着比较艰难的生活,物质生活上的差别较小。因此,在养老上,家庭所给予老人的除物质条件大体相同外,不同的是给予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一方面,老年人与儿、孙辈共同生活,常有后代伴其膝下,享受天伦之乐,看着后代一天天长大成人,一种成就感油然而生。常听到有的老年人以“自己一生没有做出什么大的事,唯一的就是养大了一帮儿女”聊以自慰,农村中也流行“儿孙满堂、富贵临门”的说法,都是对老年人一生劳苦的一种肯定。另一方面,在农业生产技术发展不快的农村社会,子孙后代在涉及农业生产技术、社会关系处理等方面都倚仗老年人的经验、阅历及权威。在这种如费孝通教授所指称的“长老统治”的乡土社会中,老年人在各个领域中扮演的是领导者的角色,这对于他们来说,也可算作一种精神上的慰藉。
3、家庭养老中渗透着自我养老等补充方式。家庭养老的基本标志是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主要依靠子女或近亲属(戚)来满足。但由于大多数老年人在进入老年期(60岁)以后,身体条件尚好者并未完全退出家庭农业生产和劳作活动,甚至仍然一如继往地从事各种农副业生产劳动,为家庭贡献了自身的经验、社会关系及体力,提供了满足自身养老所需的一部分劳动力。因而,可以说,传统农村社会中的老年人,特别是一般老年(60—69岁)及高龄老年(70—79岁)人,他们通过参加家庭生产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家庭养老中体现着自我养老,即“老有所为,以为补养”。除自我养老外,还包括家庭以外的以农民个人为中心形成的各种外围关系,如亲戚、朋友、同事、同乡关系等对农民的老年生活所给予的长期或短期、一次性或经常性的照顾与接济等边缘性养老方式。可以说,农村养老体系,是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前提下,渗透着自我养老及其他养老方式作为辅助与补充的有机综合体,而这些辅助性养老方式实质上也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的一种扩散。
4、家庭养老是经济使然更是一种文化诉求。一种养老保障方式之所以在社会中确立下来,其影响因素众多,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以及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等都起着重要作用。家庭养老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方式,其在我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延续至今,虽然是社会结构体系中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绝大多数中国农民依靠家庭成员度过老年岁月,与其说是因经济原因不得已而为之,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养老保障,毋宁说是一种文化诉求,一种心理暗示,一种传统的蔓延。
以上所述的几个特点是我国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所独具的,在分析这种保障方式的效果时,必须联系这些基本特点。从保障效果上来说,由于家庭养老体现为更重视精神慰藉,因而老年人在家庭幸福感、受尊敬度、权威地位的保持等方面都享有较高的水平,精神保障较之物质保障可以说更胜一筹。
(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未来展望 中国特殊性的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为家庭养老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中国传统的社会制度也为之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的空间。但是,当前家庭养老也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减弱,并进而引起家庭养老关系在供养方式、居住方式、照料方式、交往和沟通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二是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的家族意识、家庭观念和“天伦之乐”的思想正在发生变化,这将对我国家庭养老的文化传统产生较大冲击;三是城镇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以致家庭相对收入锐减,也约束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四是中国的家庭养老保障体系更多的是一个道德问题和社会责任问题,尚未完全上升为法律上的保障。而如果只停留于道德的层面,只限于个人的责任。那么它具体的实施问题就没有更多的人去考虑。其直接结果是,这种属于文化和道德的养老保障体制无法履行文化和道德的责任。因为它抽象而不具体,社会没有为不履行责任和不尽义务者提供强制性依据,势必影响到家庭养老保障优越性的进一步发挥。
虽然家庭养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与新的社会现实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而面临困境,但是,家庭养老作为一种传统因素不会在转型过渡期被取代,而且也不可能被取代。其存在与发展,即保持其生命力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原因之一是,家庭养老在当前农村经济尚不发达之时仍可起到相当大的保障作用,发挥养老功能。目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处于温饱型,只有少数地区走上了小康之路,还有一部分农村相当贫困,处于温饱线以下。农村经济发展不仅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在同一地区中不同乡镇,不同乡镇中的不同村庄以及不同村庄中的不同家庭,经济收入也有较大悬殊,在这种状况下,若想依靠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显然是相当困难且极不现实的,因而当前仍有必要依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因之二,在当前虽然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有所减弱,但并非无保障功能可言。首先,从子女在地理距离上的可依靠性来看,我国农村中的90%左右的老年人与子女同住一个村子,因而农村老年人如需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在地理距离上是完全可以依赖的。其次,孝的观念虽然在农村中开始淡化,但是尊老、爱老、敬老及赡养老人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在广大农村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大多数子女们仍然愿意供养老人,使其幸福地度过晚年,而且适时地进行正面宣传及反面教育也可以使尊老养老的传统道德观念及行为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保存并发扬光大。再次,就保障水平而言,家庭养老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虽只能起到基本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的效果,但是这与我国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而且,家庭养老给予老年人在精神上的保障效果则是其他形式的保障方式所无可比拟和无法取代的。最后,当前我国农村所建立起来的所谓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较多问题,无法满足老年人的保障需求。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覆盖面小、层次较低、管理不力、管理成本较高、保障水平较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难、效果差等一系列问题。
正是因为家庭养老尚能发挥功能,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极不完善,且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决定了我们当前在进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出既能解决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又能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抉择。
西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获得成功,是因为西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上;我们可以移植西方养老保险制度,却无法移植西方的文化传统,因此西方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在中国生根发芽,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只能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这也是为什么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全球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原因。
笔者对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养老可能形成的组合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它们可以形成三种组合模式:
总体上来看,以上三种组合模式中,模式是以历史和现实的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非正式制度为基础的一种模式,它可以充分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依托于农村社区和国家社会保险,从而逐步形成制度化的保障体系。这是一种总体上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今后农村养老保障创新模式之大框架和大趋势。
总之,现阶段家庭养老功能虽然呈弱化的趋势,但由于家庭养老独特的文化价值、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作用,决定着家庭养老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另外,现实是历史的传承过程,我们不可能割断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建立健全家庭养老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将传统的养老文化上升至国家的法律,并在全社会中大力地提倡家庭养老。具体到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选择上,我国应在充分尊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把更多的赡养责任放在个人和家庭身上,建立起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其他养老方式为补充、家庭赡养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