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谈以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鲁滨 李军  2009-12-02

[论文关键词] 社会管理体制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论文摘要]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选择之一,其具体实施过程应是:遵循“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确立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并充分发挥各社会管理主体社会建设的功能。同时,要积极推动现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在制度上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建设和谐社会,要有相应的社会管理体制作必要的保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定的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在完善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上下工夫。具体地说,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仅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高屋建瓴的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中国社会发展也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必须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紧紧抓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灵魂,突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进而从社会管理体制上保证党和政府能够自觉地亲近民生、关注民生,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尤其是要通过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以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所密切关心的诸如就业、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收入差距等方面的问题。

二、确立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充分发挥其社会建设的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以及公民社会的初步发展,政府越来越难以单独承担社会管理的任务,因而,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尽快从过去的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中介、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主体构成的新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成员各自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努力推动政府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政府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其角色是支配型管理,它遵循的是上下级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定律,强调上下级之间的一致性。然而,当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主体时,其角色定位应是服务型管理,所遵循的应是“服务——需求”关系定律。如果政府用行政方式管理社会,就会出现利用行政手段构建行政化的社会运行过程的问题,进而社会运行就会表现出具有高度的人为性特点,致使社会不能自主发展,社会关系内缺乏有序运行的机制,并且缺乏自动调节关系的能力,以致出现行政“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服务型管理的要求,改变现行的行政化社会管理方式。

第二,积极培育具有独立职能的社会组织。实践表明,各种具有社会功能的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帮助其成员分散或分担社会风险,还可以帮助政府落实社会政策,减轻政府的负担。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积极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增加分散社会风险的组织资源。同时,还要使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性,赋予其相应的社会管理权力。目前,我国社会组织90%未获得现行法律的认可,其社会管理权力有限,并且其社会管理过程的运作机制基本上都是“政府性的”,缺乏独立性。因此,必须改变社会组织目前存在的行政化倾向,使其成为依法成立、依法活动的独立组织。

第三,大力完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区和谐,而和谐社区的建设又有赖于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才能实现。然而,由于我国的社区组织的职能明显受到基层政权的制约,它们所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因此,要实现社区和谐,就必须使社区自治组织名至实归。在农村,改变村民自治委员会过度地受制于乡镇政府的状况,依法摆正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真正使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村社区的自治管理主体。在城市,确保街道办事处成为一个具有高度自治管理权力的城市社区的自治组织,使之由政府的派出机构变为社区自治机构。

第四,组织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是由公众构成的。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难以切实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突出强调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并且要不断提高其参与社会管理的素质,增强其社会管理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使广大公众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以及人民当家做主的观念。通过多种形式的民主与法制教育,使公众认清建设和谐社会最终要靠人民群众自己来完成,从而行动起来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共创幸福美好的生活。

三、改革与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社会管理体制是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此,必须依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不断改革与完善现行的社会管理制度,使之切实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为此,要着力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改变由地方政府主要承担社会政策责任的体制。社会责任地方化以及与其财力不匹配的制度安排,使国家许多社会政策的目标不能真正落实。事实上,建设和谐社会,只能以民族国家为范围。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只能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主要的社会职能,这就是:确立与灌输基本的价值观、提出社会政策并相应的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安排与社会政策相关的基本制度、监督与管理社会政策落实情况等。相应的,在各级地方政府间,上级政府要比下级政府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二,强化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覆盖率低,享有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12%—13%,而且主要是城镇人口,因此,扩大社会保障覆盖率是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但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所以,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社会化应成为我国改革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缺口大,需要中央政府对此进行评估,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要对医疗保障体制中依然存在的等级制度进行改革,因为这种按等级来决定医疗保障待遇的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

第三,确立扩大公众政治参与机制。社会管理与广大民众密切相关,必须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就社会政策而言,其本质是生产过程之外的利益再分配。它应明确地向弱势群体倾斜,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符合尊严的生活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而我国目前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在制定公共政策和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方面,没有给工人尤其是农民提供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而事实上,在社会管理制度方面,只有扩大政治参与权,特别是拓宽弱势群体对公共政策政治参与的渠道,才能有助于社会政策向更加公正、更加平衡的方向发展。

第四,改革城乡二元社会管理制度。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的二元社会管理制度使中国社会出现了两种独立的体系:一个是由市民组成的城市社会,另一个是由农民构成的农村社会,而且农村社会的发展远远不如城市社会的发展,城乡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和相当程度的不和谐。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从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入手,具体地说就是:以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市户口背后各种复杂的附加利益,清理针对农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存在的歧视性政策,让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科学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有力支撑,而赢得这一有力支撑,就必须要着力创新社会管理体制,从而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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