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探析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三个效应

金颖 程永峰  2011-11-01

摘要: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精神生活建设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它也是不健全的。正确认识和分析研究现状对于公民意识教育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回顾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我们发现出现这些缺陷的原因是: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忽视了公民意识教育的三个效应即溢出效应、补偿效应和交互效应。

关键词:公民意识教育;溢出效应;补偿效应;交互效应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公民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将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包括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参与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

一、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溢出效应

乔治·埃尔斯特认为:“嫉妒对象的界定收到两种机制中的一种的控制。一方面,存在着一种溢出效应(spillovereffect),由于它的作用,嫉妒的习惯往往会蔓延开来。”[1]5同时他在分析托克维尔的政治心理学时,更为形象地谈到了溢出效应,他说:“溢出效应是指,如果一个人在他的生活范围X中遵循一种行为模式P,那么他也会在生活范围Y中遵循P。”[1]184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溢出效应指的是一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会对同它相联系的事物产生影响。

(一)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

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包含了法律建设。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建设的内在因素。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律建设是联系的、有共同任务和发展目标。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效对法律建设有着明显的影响。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可以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产生溢出效应。法律意识的提高仅仅靠法律宣传和制裁是不够的,关键要靠意识教育。公民意识教育恰好可以充当这一手段。

通过公民意识教育可以提高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公民身份和地位的心理认同和理性自觉,使公民在对于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从而可以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关系并自觉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权利义务观不可能只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和精神世界,他必定要通过一些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行为也就是我国法律建设所要求的因素。公民意识教育对于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就是在于这一点上,通过教育的手段把本身是人类应该具备的素质内化为人的精神素养,再通过人的有效行为表现为适合且促进社会发展的社会行为。也就是人们经常说的内化和外化交替作用——公民意识教育对法律建设的溢出效应之实现途径。

(二)公民意识教育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溢出效应

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大多数人参与国家管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也是要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公民意识教育就是要实现人们对于自身在于这个社会、国家的身份具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就是要实现人们在社会的主体地位。公民意识教育和民主政治建设是殊途同归的,只不过一个表现在意识形态建设上,一个表现在制度建设上。马克思论述唯物史观时说道:“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32我国公民意识教育同样可以对民主政治建设产生溢出效应。

一种意识不是单纯依靠一种行为的影响就形成的,它往往需要的是一系列行为的带动才能形成。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也是如此,不能只把公民意识教育当成一种独立的实践活动。我们必须把它所培养出来的精神的、心灵的素养辐射到其他相关领域中去。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说:“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旋转。宗教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是围绕着人而旋转。”[3]11我们的做法是以同我们靠的近的东西为中心,让其他的事物受其影响,共享公民意识教育的成果。

二、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

关于“补偿效应”,乔治·埃尔斯特认为:“这种机制所依赖的观念是,在某一领域内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或许需要在其他领域中寻找出口。”[1]187另外,他还举了战争的例子对此进行了例证:“只有当他们的能量正常的、和平的出口被堵塞了,才会转向战争。”[1]189综合这种观点,我们可以认为“补偿效应”即是实现该事物的途径受到阻碍时,可以借助其他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的公民意识教育之“补偿效应”主要是体现在社会公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上。

(一)社会公德建设对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

人们普遍认为的社会公德主要是指:可以反映阶级、民族或社会共同利益的道德。它包括一定社会、一定国家特别提倡和实行的道德要求,甚至还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使之得以重视和推行。但狭义层面上的社会公德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它是指影响着公共生活的公共秩序、文明礼貌、清洁卫生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我国的社会公德建设主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和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无论是社会公德之含义还是社会公德建设的内容均包含了公民意识教育的因子。所以当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比较抽象,无法界定的时候,社会公德建设很好的以清新明了的形式和内容为其充当了解释和建设的功能。社会公德建设的内容都是现实生活中经常接触的、贴切的,可以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所以社会公德建设可以充当实现公民意识教育的载体,对公民意识教育产生一种有效的补偿效应,为公民意识教育开辟新的出路和新的实现方式。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比较抽象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已经系统化和典章化。理论界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建立起了学科即思想政治教育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体制和培育了数量可观的人才。所以对于公民意识教育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它不可企及的优势。“思想政治教育指的是社会或社会群体利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社会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4]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内容中可以发现它同公民意识教育的共同点,思想政治教育包含了世界观教育、政治观教育、人生观教育、法制观教育、道德观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是无法脱离这些框架的。

思想政治教育面对的对象主要是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重要目的是为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学生是公民意识教育所要塑造的主题之一。共同的对象使得思想政治教育对公民意识教育产生补偿效应具有了现实性。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在可能性、可行性以及现实性上都能够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载体,也就是说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现提供一种有效的补偿。尽管社会公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都可以成为公民意识教育的载体,也可以对其产生补偿效应,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公民意识教育也不可以等同于社会公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三、公民意识教育的交互效应

埃尔斯特在《政治心理学》中并没有给出“交互效应”的定义,但做了相关阐述:“有时,我们会问,两个领域是否可以通过一种溢出效应或逐出效应联系起来……以分析性术语来表示,第一种观点主张,通过某种主张学习过程降低参与的直接成本,而后一种观点主张增加机会成本。虽然如此这般描述,两种观点却完全相容,但它们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政治建议。”[1]190这段阐述其主要为表达:两种事物联系在一起可以产生一种相容的效果。

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塑造起步晚,几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难以产生现代公民意识,顶多是“半是挽歌,半是榜文”的萌芽。这种公民意识建设多半是“拿来主义”式的舶来品,正如民主。这种现状提醒我们不得不思考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公民意识教育同我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另一个是如何处理公民意识教育同国外公民意识教育经验的关系。这两对关系可以用“交互效应”来形容。我们要以我们自身情况为标准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

公民意识教育的三个效应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说明了今后我们进行该项实践活动应当注意的问题和侧重点。公民意识教育的溢出效应是从成效层面出发的,它要求不应孤立公民意识教育,而应当把它的成果分享出去,这样才能更加巩固公民意识教育的效果;公民意识教育的补偿效应主要是以它的实现途径为阐述核心,它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意识形态问题,为了塑造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必须采取清晰明了的方式,只有如此公民意识教育才能真正达到自身的目的;公民意识教育的交互效应则是从纵横的时空为出发点,把历史传统和西方的相关经验揉合到公民意识教育中来是不可或缺的。这三个效应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有的效应也可以用别的效应来说明。因而,把这三个效应放在整个公民意识教育的系统中才能恰当地理解它们。

[1]乔治·埃尔斯特.政治心理学[M].陈秀峰,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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