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
郭珉媛 2009-06-11
[论文关键词]公民意识 新农村建设 培养
[论文摘要]公民意识具有复杂的内涵体系,其基本内涵包括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等。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发挥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的进步。应一如既往地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公民意识在农村得以树立的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将公民意识的培养落实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一段时期以来,农业与农村发展出现“瓶颈”,城乡差距拉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妥善处理工农关系,使我国农村整体面貌发生根本改变。变革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能不能成功,关键看我们在一些根本性问题上的变革到不到位。“巨大的变革不是由观念单独引起的,但是没有观念就不会发生变革。”[1]同样,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依靠相应的思想认识来支撑;其中,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具有相当关键的意义。 一、公民意识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公民意识首先是一种法律意识,因为“公民”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就是“具有某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因此法律范畴里的公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于自己作为国家公民这一身份的认定,以及在这种身份认定基础上产生的、对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自觉,并能通过个人行为将法律规定兑现的自觉。公民意识又是一种政治意识,并且是一种现代政治意识,其实质是对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反映。公民意识是在民主社会中,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社会基本规范的自我认识;他将自己和他人视为平等的、有尊严、有价值的人,他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来源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要求。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意识“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3]然而我们都知道,像公民意识这样具有指导性、气质性的思想,它不可能仅仅体现在一个人的法律活动和政治活动当中,而是必然渗透到一个人社会生活的全部。公民意识与其它意识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人的行为。因此,公民意识既可能来自直接的法律、政治实践,也可能来自于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关注,还可能来自于一个人在参加其它活动时所带的思想观念。从这样的意义上判断,公民意识还具有社会伦理意识或道德意识的特征。 不同角度赋予了公民意识多重、丰富的内涵。这些内涵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具有层次分化、自成体系的内涵系统;公民意识的内涵系统具有生长性,随着实践的进步不断演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提倡的公民意识,其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一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的公民,所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并且具有将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权利意识应当成为农民兄弟所树立起来的第一意识,因为,权利体现地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只能通过人民享有的权利来得到体现。我国农民缺乏权利意识,并不是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没有为农民留下位置,而是指农民还不能完全自觉地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权利主体的一部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农民自身的法律、政治、文化素质不高有关;另一方面,更在于过去几十年中,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对农村社会的管理方式扼杀了农民权利意识养成的机会。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被“包办”,相关权利被架空;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更是在集体主义的名义下被掩盖起来。尽管现在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已不再像人民公社那样层层控制,但农民依然被当作管理、控制的对象,其权利不受重视。长时间遭受冷漠对待,使得农民对自己的权利因麻木而淡漠。马克思说过“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4]不被意识到的权利,无助于农民实现当家作主。可见,权利意识是农民主人翁精神产生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意识是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第一动力。 (二)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享受了公民权利基础上,清楚了解自身对社会、国家、他人所应负有的职责,以及在未能履行好职责时所将承受的谴责和制裁。这种职责在有些情况下是法律上的,在有些情况下是道义上的,因此可以将责任意识近似的理解为义务意识。公民责任是公民对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理性自律,公民在公共利益有可能受到自身或本集团利益“冒犯”时,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公民意识里明确责任意识,其意义在于向农民表明,他们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与本村有关的公共服务、共同事务的管理、建设。这在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事业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对于吸引、鼓励农民参与集体事务建设,如修建村级公路、维护灌溉设施、改变村容村貌等,积极投工投劳,将起到思想准备的作用。不仅如此,农民还是对农村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授权、监督的实际主体。责任意识还意味着,一旦发现本基层组织或个人不能很好的行使权力,或权力被滥用时,农民有责任通过合法手段和程序,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对领导干部进行重新推选;并且能够意识到,如果不这样做,本村公共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公民责任同公民权利一样,具有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的性质[5](72)。 (三)民主意识。民主最核心的意义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所谓民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处理与自身有关的公共事务时,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一定要听取其他人的意见;并能够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真心实意地尊重、认同并执行多数人所作的选择,而不论这个选择与自己的最初意见是否一致。民主是现代政治最基础的理念内核之一,但不应认为它仅仅与政治相关,而应将民主的观念纳入人们共同的行为方式之中。民主意识的具备是社会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新农村建设对民主意识中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使农民认识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对村务公共事宜能够自由发表意见;这种平等的权利不受到年龄、性别、辈分、收入、职业、社会地位等差别的影响。民主意识的普遍树立,就是要将更多的人吸纳到新农村建设中来,改变一部分农民认为的,整个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只是村里领导或一两个“能人”的事的错误思想和惰性;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全村百姓的事要全村百姓来管,并吸引他们真正行动起来。 (四)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一方面意味着,公民能够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以之为自己行为的准则,自觉遵守法律;一方面还意味着,公民能从平等的观念出发,要求他人和各类公共机关也遵守法律的共同约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法律意识的具备表明一个公民在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关系上的成熟。法律是现代社会一切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农村法制秩序建立的基础。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大都能够守法,不犯法,但乡风乡俗依然影响着农民认识问题的角度和行为方式的选择;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表现在,当乡风乡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这是传统问题,也是意识问题。这是我国某些农村在宅基地划分、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上长期存在纠纷的重要根源。在这些问题上,即使国家权力机构介入此类问题后,也面临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两难境地。对此,应当看到,法治是我国社会生活的走向。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打破城乡分化,带动农村走入现代社会,法律取代传统成为农民的行为准则是大势所趋。法律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农村社会的整体趋稳、有利于农民群众更好更快的步入现代社会大潮,同时这也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