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组织与农村社会稳定关系之研究
王晓旦 2012-04-19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组织 社会稳定
论文摘要: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研究是一个相对的热点所在,有关农村社会组织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也受到关注。本文拟从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组织的类型出发,并结合现阶段影响农村稳定的因素,分析农村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村稳定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组织的研究是一个相对的热点所在,因为这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学相关理论的学理问题,更是一个有着现实影响意义的问题。自从中国开启现代化的进程以来,农村的社会组织和伦理道德等都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旧的社会组织在不断地衰落瓦解,而新的社会组织也开始不断地出现。从历史的发展演变来看,这些社会组织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过一定的影响。
自从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要建设新农村,加快城市化进程等一系列新形势下的社会命题。特别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所以在这个背景之下,有关现阶段的农村社会组织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问题,就成为了一个关注的热点,因为研究这个问题对于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建设、对于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新农村建设目标和农村社会的现代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类型
农村的社会组织一般意义上就是指在农村这个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主要靠农民来参加并维护的有关组织机构,以非政府组织性、非营利性、民间性和自治性为主要的宗旨,主要目的是帮助农民实现和发展利益。这些组织的主要性质便是非政府性,往往又可以被称之为“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和“社团组织”等,在目前的官方的本文中一般使用这些概念加以界定,像“中介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社会组织”等。我国的农村社会组织从数量上看异常庞大,种类多样,几乎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所在。按照性质和功能一般可以分为政治性的农村社会组织、经济性农村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性的农村社会组织。
政治性的社会组织主要目标和功能是立足于在政治上帮扶农民,通过自身的影响力来对政府施加和产生一定的影响,让国家和有关部门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完善和重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但是目前在我们国家这类组织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提供支持,政府关注力度也相对较少,因而从数量还是影响上都并不是非常大,只在一些地方出现零零星星的农民维权组织和一些学者提倡建立的“农会”等等。
经济性的农村社会组织主要是以合作社为代表的,目前在我们国家这类性质的组织相对较多,像基本的经济联合体、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等等,这些组织的目的是在于推进我们国家的农业的现代化水平,帮助农民实现产业化的经营模式,提供市场化的水平,了解市场动态,帮助增加农民收入,最终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
最后还有一类的从事社会性的农村社会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以提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水平为主要的工作宗旨,像常见的老年协会、合作医疗组织、社区志愿者协会等,从范围上涉及到教育文化组织、农村服务组织、扶贫协会、红白喜事理事协会等,主要职能便是公共服务只能,在服务群众、发展文化、创造精神文明成果方面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现阶段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目前影响农建稳定的最要的因素便是“三农问题”,这是关系到我们国家整个农村建设成败的大局,关系到农村基层的整体稳定,进而关乎国家的整体和谐和稳定。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影响农村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在逐渐的增多,具体表现为,农民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农民找不到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村的公共建设远远没有满足农民的需求。 从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一直是致力于工业化建设,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不惜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进行工业资本的累积,即使在改革开放,建设的着眼点还是放在城市,农民在各个方面像基本的户籍、社保、就业等都遭遇不同程度的不公,这种二元对立的模式让农民感觉到一种长期的剥离感,感受不到改革发展的成果,长久的积贫积弱必然会导致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合法性基础的削弱,也会对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农民的整体利益很难得到切实的维护,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小农经济下的缺乏可以有力代表自己的利益团体,无法为自己争取应得的权利。
“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农民与政府沟通的主要途径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农民数量的相对较少而制约了其作用,与党和政府沟通的单通道的利益表达方式作用不强。” 信访制度虽然是一个比较直接的渠道,但是却并不是实权部门,不能真正维护农民利益,其他低层次的村民自治机构因为日益被异化为乡镇政府代理人而导致农民不能利用这些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很多情况下只能靠一些私人关系才能表达自己合理的利益。所以当一个群体没有自己的有主旨的团体代表自己的利益时,一个偶然的事件就能够出现越级上访的事件和农村经常出现的群体事件,这些都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敲响了警钟。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工业和农业发展的不平衡性越来越突出,无论是在基础的公共建设还是在基本的教育、文化、医疗等公共服务投入上,城市都是优于农村的发展的,农村都没有获得足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这些都是关于到农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的基本需求,这样会造成农村的公共产品需求和供给之间的相对紧张,农村中不和谐的声调日益增多,削弱了代表人民利益的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三、农村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探讨
综上,各种农村中不稳定的因素越来越多,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没能组织起来,没有相关的能代表他们的利益群体,也没有有效的渠道来代表其利益诉求。只有真正的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的组织才能够起到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作用。具体看来农村中的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首先,形成利益团体维护利益,农民仍然是我们国家的数量最多的群体,但是但整体上仍然是处于分散化的状态,无法向决策者发出有影响力的利益呼声,只能被动的等待救助,而农村中的各类社会组织可以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提供高农民政治参与热情贡献力量,让分散的农民集合起来与社会强势集团形成一种对话,表达自己的政治意志行使政治权利。对政府进行一个有效地监督,减少各种伤害,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发展。
其次,社会组织的一个特点便是有相对的组织性和专业性,还有很强的目标性,它在进行利益表达的时候往往会采用比较规范的方式,对弱势群体进行关怀,遵循一定的程序,有效地避免那种个人利益表达的盲目性和无知性。所以农村的社会组织可以采用协商、对话的方式与政府进行沟通,变成有组织的参与活动,这样的影响更大,效果更加明显。可以疏通以前的淤积的利益表达渠道,从而使利益的坟陪更加的均衡。在平时这些组织还可以,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收集农民的意见,让政府了解农民的生存和生活状态,减少协调中所带来的冲突。“此外还可以避免农村的矛盾激化,在维护农村稳定中,降低相关部门的运作成本。”
最后,在取消农业税以后,乡镇政府在资金短缺情况开始出现,农村公共产品要想实现完全的依靠市场供给也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也为农村社会组织发挥职能提供了有效地条件,农村组织可以充分的运作起来,弥补政府治理空间的空缺。像一些基本的老人协会、专业经济协会、教育基金会等等都可以为老人提供保养、为村庄道路建设、为学生上学等集资和采取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为自身提供便利也可以无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帮助政府减轻管理和服务的压力,从而形成多元广泛的由自身参与的公共服务的格局,更好地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192.
全志辉.农村民间组织与中国农村发展—来自个案的经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