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之道
宋子慧 程定平 2010-11-22
提要湖南农业产业化是整体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影响着湖南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态和经营模式,协调好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是解决湖南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利益相关者
一、引言
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料开发为基础,围绕支柱产业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逐步形成市场促产业,产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科教为一体的生产经营体系。在湖南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组织制度创新,实现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连接。从农户到市场的整个产业化价值链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有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政府部门、合作经济组织等,他们都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劳务或服务,他们影响着湖南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态和经营模式,是湖南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参与主体。因此,研究出一条湖南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共处之道是协调好价值链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解决湖南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合理的利润分配——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的核心原则
获取利益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始动机,也是利益相关者的基本追求。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有助于相关者之间关系更紧密,目标选择更一致,行为配合更密切。合理的利润分配是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的核心。
1、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有助于农业价值创造与农业价值实现。农业价值是指在从农业生产到农产品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在产前、产中、产后价值链上形成的产品的有用性。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可以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转化、应用与推广,提升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实现农产品的产供销一条龙。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否创造更多的农业价值,能否促成农业价值的实现,主要还是取决于农业产业化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和谐共处。利益相关者之间和谐共处,愉悦的合作氛围可以大大提高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更多地创造农业价值,更好地实现农业价值。合理的利益分配,是实现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愉悦合作的关键所在。
2、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有助于农业和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将农业作为产业来经营,将各生产要素进行有机、高效的组合,按市场经济的机制和力量来实现农产品产、加、销链条的重组和资源、规模等集约式的优化。正确处理好农业产业化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将使产业组织模式更合理、组织间关系更紧密、利益相关者行为更有效、对农业和农村资源的运用更科学,优化农业和农村资源的配置。从人力资源开发到土地资源集约,从资金资源拓展到制度资源构建,无一不关系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是农业产业化的直接推动力。
3、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有助于农业产业化目标的实现。1978年以后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家一户的耕种方式很难持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很难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而市场经济却在不断发展变化,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满足不了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的需要,如农产品结构性和区域性过剩、农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农民收入增幅回落、农业比较效益差、农民生产积极性低等。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要求农业像二三产业那样在市场主导下实现产业化经营、实现规模经营。而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提高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加强农业企业和农户的沟通协调,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利润,减少农民利益受损,提高农业利益、农村利益。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户、农产品、农业科技、农村服务引入市场,保障和提升农业利益,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最终目标。
三、实现利益相关者和谐共处的模式参照
1、龙头企业带动模式。龙头企业带动模式是最普遍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主体双方是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主要通过合同连接。要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和谐相处必须统筹兼顾两者利益,防止一方甚至双方利益受损;积极探索入股分红、合同让利等多种形式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双方真正成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统一体。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当然农业企业也不例外,因此龙头企业会先考虑自身利益,然后才肯向农民有限让利。农户在该模式中处于追随地位,但如果其利益不断受损,则积极性明显下降,不愿与龙头企业和谐相处,影响到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合作持续性。 2、中介组织带动模式。中介组织带动模式是指从事同一农业生产项目的若干农户按照一定的章程联合起来,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户互助合作组织,主要有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两类形式。这类中介组织对内组织生产,对外与龙头企业、市场等洽谈,把农户与企业、市场有效衔接。在这种模式下,经济利益主体主要是中介组织和农户两方,这类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提出一定的中介组织运营积累后,一部分按交易额返还给成员,剩余部分按成员入社股金进行分红,并且以返还为主,分红为辅。由于中介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少了利益驱动,所以与农户的关系容易和谐。
3、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由农民在自愿、互利、平等、互惠原则基础上兴办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表现形式为合作社。多数合作社是产、销一体化,即对合作社员实行“四统一”:统一提供化肥、农药、籽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治病虫害;统一销售农产品。该模式的优点是有效地把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又提高了农户经营的规模效益;既降低了中间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农业积累机制的形成;既能提高农户讨价还价的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又有利于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虽然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但是如果合作经济组织运营成本过高,农户分摊过多,影响农户利益实现,农户就会放弃加入合作组织。
4、政府调控指导模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湖南农民普遍资金积累不足、文化素质不高、抗风险能力差,过于看重眼前利益。因此,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必须出台各项政策大力扶持、甚至采用行政手段、强迫命令方式来硬性推进,指导农民选项目、定品种,在不剥夺农民农业产业化主体地位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上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真正实现农业产业化。
四、结论
湖南是个农业大省,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无疑可以加速湖南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相关者是农业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正确处理好利益相关者关系,有利于保障和提升农业利益,有利于农业价值创造与农业价值实现。如何保障农户、龙头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和谐相处,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农业产业化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多少;二是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原则。所以,首先应该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更加可行的模式,以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然后,根据选择的模式、各利益者所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等决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让农户劳有所得、多劳多得,让企业也有利可图,能够实现长远发展、持续盈利。只有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各利益相关者才可能长久共事、和谐相处。
(作者单位: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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