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浅议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法律义务

蔡丽娜  2011-09-29

摘要:基于我国患者的弱势地位,医患间的不均衡关系,以往较多关注的是患者的合法权益侵害及行使问题,而忽视患者在维护合法权益时是否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笔者认为,只有建立以医患之间医疗义务为前提的法律环境,才能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本文将着重对患者的法律义务进行相关的阐述。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义务;医生;患者义务

我国自多次医疗体制改革以来,医患关系逐渐紧张且不断升级,医生也成为一个高危险、低收入职业,并且是一个要求技术精专,品德崇高,不容许犯错的行业,世界权威科学杂志-柳叶刀认为中国医生正面临人身安全问题的威胁。[1]医生上班有时甚至需要佩戴头盔和警棍,医护人员也从以往“白衣天使”转变为现在的“白眼狼”。作为医患关系的主体,患者在享有他圣神的权利的同时,也因重视他自身该履行的义务。下文中,笔者将重点论述患者的法律义务,从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建立以医疗义务为前提的法律环境,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患者的义务:

1.社会疾病防治义务

2003年在我国大面积流行的“非典”让我们记忆犹新,它波及世界多个国家,在我国报道中,疾病涉及24个省区市,波及266个县和市区。作为患者应该遵循配合治疗隔离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当及时予以隔离治疗。国务院于2003年5月17日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由此得知,患者应做的有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法律义务。

2.提供医疗资料义务。

医生的完善诊疗主要在于临床资料的收集,只有在完整、全面、准确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才能定出符合实际的诊疗计划。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位年轻的女性因两个月没来月经到某医院就诊,医生将其诊断为停经,并开出妇科调经颗粒及黄体酮治疗,经治疗半月后患者复查发现怀孕,后了解的自己所服药物有明确标示“孕妇禁用”,该女性想到医生未经检查即诊断“闭经”,存在明显过错,遂要求医院赔偿。但调查过程中发现,医生曾询问过此女士是否有性生活史,但女士矢口否认,并保证从未有过性生活,拒绝B超检查。《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中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2010年某医院为患者进行手指骨折钢板拆除手术,手术过程中患者因麻醉药物过敏而发生过敏性休克,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院内外专家全力抢救后患者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却成为植物人,最后鉴定此后果属于医疗意外,医院已在手术前进行的完善的检查与告知义务,然而患者家属仍为此在医院聚众打骂、扣押医务人员,严重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此现象的势头在近年来也畸形的发展,“医闹”这个新兴职业也应运而生,严重影响着医患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意识薄弱、医患间信任的缺失、地位不平等的背景下,王迎兰主任对“医闹”的定义、性质及表现形式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认为“医闹”不但扰乱医院秩序、破坏医院声誉,对稳定和谐社会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2]《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务人员如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规定在上述情形中,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及时就诊,遵从诊疗计划的义务。

中国现在已经入老龄化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在2010年发布的财政报告指出,2011年以后中国人口老龄化将会呈现加速发展态势,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而据四川省一项关于60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卫生服务需要与利用的调查中,老年居民两周就诊率为 41. 1%,年住院率为19. 3%。[3]因此,老年人作为住院就诊的主要住院就诊人群,有维护健康的权力这包括及时就医、接受医疗机构的治疗。此外,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有义务遵照医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取的检查、治疗计划,同时还有义务遵守约定随诊,以保证跟踪病情,如不能随诊则要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通过及时的就诊、规范的诊疗、按时随诊,不但可以帮助患者早日康复,还有利于医务人员了解患者后续治疗疗效,病情是否稳定、复发、转变的可能,有助于促进患者身体康复。《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5.尊重医务工作人员及他人,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义务。

2010年8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一名着急为孩子看病的家长打伤正在带病加班工作的陈启雄医生,致其头外伤、整个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外耳道、鼻腔出血,同时其胸椎骨折旧患复发,陈医生考虑以孩子安全为重,直到为患儿检查治疗结束后才报警,而家属的则认为“伤了人赔钱就是”,可见医务人员的地位如何?医患关系进入了紧张阶段。

2010年7月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条文充分体现了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的地位应得到加强和提高,然而广大患者应尊重医务人员的付出,

结语

马克思有句法律格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其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而统一也说明他们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在我们广泛享有个人权利的时候,应该深思是否有履行到自己法律义务,在强调“上帝”权益,弱势群体时,是否有履行其法律、道德、社会义务。[4] 因此我们不能以权利为先导,应该以建立一个以义务为标准的高素质社会,创建以医患之间相互理解、尊重的和谐医患关系,努力营造医生尽心尽责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认真履行行医治病的职责,而患者也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医生诊治,尊重医生治疗成果的义务,从而构健和谐的医疗环境,那么医疗纠纷也将会越来越少,医疗质量也会相应提高。

参考文献:

[1] Chinese doctors are under threat.Editorial.The Lancet, Volume 376, Issue 9742, Page 657, 28 August 2010.

[2]兰迎春;王敏;王德国.“医闹”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06):64-65.

[3] 应桂英,杨淑娟,甘华平等.四川省老年居民卫生服务需要与利用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5:390-391.

[4] 引用夏良伟.浅谈患者义务与文明就医[J]. 中国医院.2008.2(12):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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