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战略协调
蒋师秋 2011-08-13
日本反垄断法实施的另一个有益经验体现在公正交易委员会和部门主管机关的协作上。目前,世界各国在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美国实施由反托拉斯主管机关和联邦规制机关分立式管理模式,发达的司法制度使得美国法院在处理两者冲突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发达国家中如澳大利亚似乎更倾向于由竞争主管机关来统筹实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日本的模式是试图克服两者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发生前设立一套两者之间协商、合作的途径,使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实施达到一个平衡点,尤其是强化公正交易委员会在处理公共服务领域限制竞争行为时的作用。横向比较而言,如果日本模式实施得当,应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模式,似乎更加适合我国。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保反垄断主管机关和部门主管的协作。从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来看,公正交易委员会和产业政策的主要实施机关长时间内存在一种紧张关系,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磨合以及日本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现在两者之间已经达成一种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一般都会重视产业政策的作用,为了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队”,实现企业的规模经济,国家会着力扶持、培养个别产业;但经济发展进入相对成熟阶段后,如果继续实施产业政策,则经济体制会受到扭曲,国家也无力应对国内外的危机。因此随着经济体制的成熟,政策重心由产业政策转向竞争政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三、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培育与选择 虽然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并没有排除反垄断主管机关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的适用,但是在如何处理反垄断主管机关和部门主管机关的关系这一敏感问题上,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回避态度。当然,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分立的双层主管模式,有助于在反垄断委员会中将相关行业主管机关责任人员纳入到反垄断法实施中,从而在组织构造上达到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但是,实践操作中这一模式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反垄断法委员会如何设置?如何发挥反垄断委员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指导、组织与协调作用?这些问题的解决虽然只是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但操作不好却很可能会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怎样才能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之间达成一个适度的平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如何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分工和利益冲突将成为一个重大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追求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统一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在实施策略上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反垄断法的发展潮流进行。我国应当选择阶段性的竞争政策,影响竞争政策选择的因素众多,然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市场经济、政府管制、竞争文化、经济危机和国际经济环境六大因素为关键。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是指一国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国内形势制定的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经济发展纲要,一般包括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步骤,还包括某些社会发展的内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不同往往反映出该国在该战略指导下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差异,从而导致竞争政策选择的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竞争政策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体而言,“不平衡发展战略”下为培育扶持支柱产业,我国应更青睐于产业政策,而后期“平衡发展战略”下,为营造全面均衡发展,形成有效竞争环境,竞争政策则成为不二的选择。 (二)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竞争机制刺激经济获利,推动经济增长和增强经济实力。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竞争法也就越发达。竞争政策须与市场化程度相适应。市场化程度不同的国家,应选择不同的竞争政策。 (三)竞争文化 竞争文化,概括地说就是关于市场竞争的一系列思想观念、商业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培育强劲的竞争文化,将有利于维护竞争机制,有力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四)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指的是一个或多个国民经济或整个世界经济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不断收缩。危机时政府素有的加强管制的冲动亦泉涌而出;危机下,竞争政策的地位和作用常常受到其他临时干预政策的非难,着眼于短期内摆脱衰退的干预政策与着眼于长期经济整体效率目标的竞争政策之间价值冲突更加激烈。在干预政策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不严重的前提下,出于整体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竞争政策确需作出灵活性的调整。 (五)国际经济环境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两个巨轮的推动下席卷全球。一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紧密程度不断增强,竞争政策应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逐步走向全球,走向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