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有效性研究
佚名 2006-05-14
一、传统的银行危机理论
传统银行危机理论强调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是构建在以下两个假设的基础之上:
第一个假设是:部分准备金制度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在实施部分准备金的银行体系中,银行为了满足存款人的要求,必须大规模压缩其资产规模、收缩货币和信贷供给。假如银行持有100%的储备,他们可以立即归还存款人的存款而不会引发银行危机。有些保守的经济学家,包括过去芝家哥学派的经济学家都认为,银行危机的存在足以说明部分准备体制不合理,建议用100%的准备制度取而代之。这种观点理所当然地认为部分准备制存在内在缺陷。
第二个假设是银行“先来先取”的兑付原则。即当客户要求兑现时,银行以申请的先后顺序兑付。最先提出要求的存款人被偿还的可能性最大,而最后要求的存款人的偿付的可能性最小。这一假设在传统银行危机理论中占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合理地解释了存款人的单个分行挤兑以及挤兑本身会传染的原因。
在上述两个假设的基础上,传统理论认为银行挤兑是由对银行体系的外部冲击造成的。当公众对一家银行的流动性或清偿能力感到怀疑时会挤兑。
上述对一家银行发生挤兑时的原因的解释,仍解释不了一国全部或许多银行同时发生挤兑的原因。很明显,此处重要的不是对一家银行或少数银行的挤兑,而是危机本身:假如只有少数银行发生挤兑,参与挤兑的人没有理由放弃银行体系转而窖藏现金,这些人只是将储蓄转移到其他未受影响的银行中去这种有限度的挤兑,与真正的银行危机不一样,不会导致货币信用的崩溃,最多只不过是使某些银行的市场占有份额减少而已。那么对单一银行的挤兑又是怎样变成真正的银行危机呢?一种可能是这种冲击是一种同时削弱大多数或所有银行清偿能力的外部冲击。但很难想象那种冲击会对数量众多、实力不一的银行体系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假定将银行体系视为一体、而非是多样化的单个银行的集合,只有外国侵略、内战或其他某些不起源于私有银行体系本身的大规模货币冲击,才可能产生这种破坏作用。但是,传统理论并没有仅仅将银行危机视为一种战争现象或与某种货币相联系的现象,因此必须依赖战争和货币政策冲击之外的某种机制来解释银行危机。
在这里,传统理论引入了“传染性”假设。认为对任何一家银行的挤兑都会象传染病一样蔓延到其他银行,逐渐地损害人们对所有银行的信心。为什么银行挤兑会传染呢?流行的解释是,银行存款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虽然每一个银行家知道自身资产组合,但存款人却并不了解。存款人认为所有的银行都是类似的,当一家银行倒闭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其他存款人将担心自己存款的银行也可能遇到同样的困难。为了得到自己的所有存款,行动的越早越好,于是对自己存款的银行发动挤兑。此时,每一个人的动机都很理性,但是集体行为本身的结果就不那么理性了。传统银行理论影响广泛,但暗含着这样一种含义:危机不仅会在任何实施部分准备制的银行体系里发生,而且特别可能发生在缺少最后贷款人或政府存款保险机构的银行体系里。
二、银行危机的“法律限制”理论
由于传统银行危机理论无法满足实证检验,于是,另一种危机理论,即法律限制理论试图推翻传统理论。它认为:银行危机不是市场经济的现象,而是政府对银行和货币体系进行干预的结果,许多法律限制对于上银行危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将所有的危机原因归于同一因素是不现实的。与传统理论不一样的是,法律限制论是多原因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传统银行危机理论单一原因的解释正是其缺点所在,对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经济事件,用同一种原因解释显然过于简单化,也可能是错误的,这种理论对特定危机的解释各不相同,但认为共同的原因都是实施了不恰当的管制政策。这种理论认为,政府法律限制的危害表现在:
(1)增加单一银行受各类冲击的风险或使自身成为重大冲击的源泉。这包括那些限制了银行资产和负债多样化选择,从而削弱了银行承受相对价格变动能力的法规。例如,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通过限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或资本数量的方式限制银行的规模或直接对业务范围加以限制,这使得银行承担了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另外,利率管制也使银行抗利率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此外,还有一些规定鼓励了商业银行在降低自身资本数量的同时,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希望从中获取更高的利润,如大家熟知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将对濒临破产的银行提供救援的制度安排等都属此类。
(2)创造了一种利于传染效应传播的环境,使得单一银行倒闭更可能引发系统性挤兑。传统银行危机理论的实证研究表明,传统银行危机理论中的传染性假设并不常见,而只有少数例外。但是有些政府管制却使得传染性发生的概率增加。例如,在美国,限制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使得银行与银行之间转而相互结成代理行,使得银行之间的关联性大大增加,人们对某银行的信心是对其代理行信心的函数。限制银行开设分支机构、资产组合限制、利率管制、存款保险以及央行的紧急贷款等都导致了银行体系抗风险的脆弱性,但是这些原因还不足以解释即使央行循规蹈矩,也无法避免自身成为导致银行体系脆弱的主要原因。
法律限制理论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另外一种管制,即不允许商业银行发行自己的银行券,将发行货币的权利集中在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权的高度垄断对金融脆弱的直接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使得银行无法依靠自身的资源适应公众对货币需求的日常变化;第二,银行的风险状况无法通过其发行银行券的二级市场反映出来。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二级市场,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避免因此产生的银行危机;第三,货币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使得央行可以随时调控银行的储备量。通过这种控制,央行可能不负责地扩张自身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物价、利率和汇率之间的轮番波动,对银行造成各种外来冲击,经济家安那舒瓦兹(Schwartz)1988年指出,这是造成金融机构破产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金融监管的效率与宏观经济稳定
一个银行经营失败导致支付系统的扰乱并且会对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震荡,因为其他公司和银行也有可能因此而倒闭,同样,糟糕的信息也可能导致银行挤兑,即使这个信息客观上是错误的。这样,一旦某一家银行倒闭,另一家银行的存款者可能将其存款也提取出来,即使这两家银行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加强金融监管是必要的,但金融监管手段的有效性是有前提的,下面我们分别分析三种常见的金融监管手段。
1.存款准备金
实践中所得最早的审慎性监管手段之一就是准备金要求。准备金要求通常是指银行以流动性资产的形式持有的准备金不应低于存款总量,或资产总量的某一最低比例。由于存款人的取款时间并非预先确定,因而银行必须随时持有充足的流动性资金以应付存款者在任何时间可能发生的取款需求。一个最优的银行策略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准备金以满足在一定时期内预期的取款需求。因此,银行将愿意持有准备金以避免由于提前清算长期资产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清算成本。
然而,如果实际取款的消费者多于预期的数量,那么银行所愿意持有的准备金的数量就会不足。特别地,如果所有的存款者都提取存款,也就是发生银行挤兑现象,那么这些准备金就会更显不足。法定准备金要求的设计是为了确保取款所需的充足准备金。从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准备金要求作为一种审慎监管手段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1)如果银行按规定持有的准备金水平正好足够在没有发生银行挤兑情况下的取款需求,那么银行将自觉遵守这些要求。这种水平的准备金不能在银行挤兑现象发生时对银行提供保护。
(2)如果所要求的银行准备金的水平超过银行所自愿的准备金水平,但是小于100%储备比率,这样也不能对银行挤兑现象提供额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提取存款。这就使得所有消费者的最优选择都是提早提取存款。这种额外的准备金要求给银行增加了成本,因为在不出现挤兑的情况下多余的储备可以投资于非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出更高的收益。这些成本降低了银行所能偿付给消费者的回报以及银行的利润。因此这种政策成本没有抵补银行安全性提高得到的收益。
(3)如果监管者要求银行必须持有100%的储备需求,那么这就实现了对银行业的完全保护。然而,这样一来银行就再也不能将存款投资于非流动性资产,从而推动了持有存款的收益,也就无法向存款者支付收益。这就破坏了存款人通过存在银行从而获取比原存款数量更多的回报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对防止银行挤兑的代价是存款的所有潜在收益。在银行持有100%的准备金的水平的情况下,银行只是简单地将存款储存起来,而不能偿付给存款者任何利息。因此,对所有的消费者来说,不管他有无投资机会,最优的选择都是将存款全部取出。事实上,存款与单纯持有货币是类似的。
2.存款保险
与准备金要求相比,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监管的制度安排的出现是更近时期的事情。第一个较系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出现是在30年代早期的美国,当时一大批银行先后倒闭。从此开始,许多其他国家已经采用同样的方案,以便在银行挤兑时保护存款人。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如下: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的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在这个制度的具体规定上,不同的国家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区别:
(1)有的国家只保证支付一部分存款资金; (2)有的国家限制最高的支付水平; (3)有的国家根据某个风险标准确定保险方案; (4)有的国家根据负债表上的某个项目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费。
如果银行失败真的发生,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必须为银行偿付损失。这样做的成本很高。并且,如果政府不及时注入资金,将有可能导致存款保险机构倒闭。这种问题的出现是因为监管机构不可能事先知道一种突然出现的意外的取款现象到底是纯粹的协调问题从而引发银行短期流动性问题,还是属于一种消费者对即将到来的不可避免的银行投资失败的理性反应。这样,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是:监管机构很难将由于突然的流动性困难而导致的银行挤兑现象和由于糟糕的投资决策而导致的银行失败现象区分开来。这一直是近十年来困扰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难题。
3.资本充足率要求
如果所有者参与银行的投资,并且向存款人支付收益,那么,所有者的利润可以起到减弱在一定时期的预期之外的取款行为和在一定时期的实际的存款收益下降这两大不利因素对银行的冲击程度。银行所有者的资本参与降低了银行挤兑均衡风险。所有者的资本和利润实际上为存款合同所规定的收益安排起到抵押品的作用。事实上,只要拥有充足的资本,同时非流动性投资具有一定收益,所有者就能够确保合同所规定的收益,资本充足性要求为所有者规定了最低的资本参与量。
联系到上面所讨论的存款保险制度,我们会发现,所有对银行挤兑现象的潜在的保护措施依赖于非流动性资产是无风险的收益资产的假设。如果这个假设自始至终成立,依赖于银行所有者的保护措施可能比依靠公共机构的保护措施更有效。一旦非流动性资产投资失败,那么就不可能通过对非流动性资产的资本投资来达到防止银行挤兑现象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非流动性资产是否投资失败,而宏观经济的经济状况,决定着非流动性资产是否会投资失败。金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当银行倒闭是由于宏观经济状况的恶化造成的。它很可能是系统性的。因为银行的非流动性资产———即给的贷款,可能会由于企业的倒闭而出现投资失败,而在经济衰退时,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效性难以发挥。只有在单个银行由于流动性或支付的问题而倒闭,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时,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作用才能很好发挥。反过来,金融监管要有效发挥,不能降低金融效率,损害宏观经济稳定,该理论认为宏观经济状况及其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危机的基础,而宏观经济状况及其政策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能否发挥的前提。
银行通常受到只能购买“安全”资产(如抵押)监管措施的约束;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其他证券市场。这监管措施的目的就在于尽量使得银行资产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银行资产收益的确定性可以防止银行失败。然而,一个银行的长期资产的一定的收益并不能完全避免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这类监管措施的一个弊端就是,它使得银行的资产的收益变得更加可以预测,但并不一定变得更加稳定,通过防止银行资产的多样化,银行的资产组合的长期风险将会变得更高。此外,过分强化金融监管,而不顾金融监管手段对金融效率的损害,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反而不利用防范金融危机。
在众多的中,只有1933年美国银行危机才是符合传统理论意义上的银行恐慌。而且,正是这一事件启发了传统的银行危机理论。然而,法律限制理论和宏观经济稳定理论认为,这次危机也不足以支持传统理论有关银行危机本质的探讨。传统理论将这次危机视为银行体系本身缺陷所导致。它认为,30年代初期,大规模的银行倒闭引发了大范围的银行挤兑,从而引发了1933年3月整个银行体系崩溃。该理论认为,如果美联储当时能发挥最后贷款人的预定作用,向缺乏流动性、但尚未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或大规模提高货币供给,则这次危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而法律限制理论却认为,虽然银行危机在30年代初呈不断加速之势,但是在20年代就已经很普遍了。其中绝大多数倒闭的银行都是农业地区的单一制小银行。这些银行受到大危机之前农产品价格相对变动的。要是美国允许银行跨州开设分支机构,很可能避免这些由价格变动引发的银行倒闭。例如,加拿大就由于实施了分支行制,所以在1929年前后都几乎未曾发生银行倒闭事件(1923年曾发生过一次银行倒闭事例,原因与欺诈有关)。
法律限制理论认为,这次危机发生的另一原因是银行无法发行自身的银行券。要是银行可以自由发行自身的银行券,则银行可以通过增加发行量的避免挤兑现象的发生。1929年之后美国银行大量倒闭的部分原因是公众提高了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比率。当时,国民银行虽然也提高了银行券的发行量,从1932年的69100美元增加到1933年5月的92200美元,但增加的幅度仅是公众需求的一部分;全国各地的清算所请求财政部允许他们发行清算所票据作为银行券的替代品,但财政部没有同意,认为联储有能力发行充足的通货,但后来的结果表明,联储的发行力度相当不足。
另外,法律限制理论还认为,即使在不允许银行发行自己的银行券、银行倒闭数量众多的情况下,1933年之前的银行挤兑一般也只限于那些在挤兑之前就已资不抵债或已破产的银行的代理行(由于美国实行单一银行制,故许多银行都有许多代理行),而没有出现传统理论所宣扬的传染效应。甚至1930年12月对美国银行的挤兑也没有出现挤兑效应。在1933年之前,大规模的恐慌仍是由于政府的错误决定所致。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宣布全国性的银行休假。正是这项决定导致了存款人由于担心银行休假本身将会扩大而争先恐后地向邻近各州的银行进行挤兑。实施银行休假政策的本意是为了阻止银行挤兑传染,结果,这一政策本身反倒成了导致挤兑传染的主要原因。
宏观经济稳定理论则认为30年代大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当时美国经济正走向衰退,国际上的竞争性贬值也对美国经济步入衰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美国防范金融危机的金融监管措施也没有从提高金融效率着手,最终酿成三十年代大危机。
五、结论
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传统银行危机理论已指导美国和英国等其他国家的银行政策达数十年之久。它常被用来对银行实施的多种限制,包括最低准备金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利率管制和银行资产组合限制等。虽然与这种计划相联系的道德风险已被人们熟知,但这种理论还是导致了政府主导的存款保险计划的普及。此外,这种理论还有助于正确了解、正确评价中央银行权利和特权的范围和作用,鼓励那些仍缺少自己中央银行的少数几个国家重新审视自己银行体系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但是,法律限制理论却认为,银行危机不是银行体系本身不稳定造成的,而是监管机构实施不恰当的管制造成的。由于对危机原因认识的不同,该理论得出与传统理论完全不同的政策建议。
宏观经济稳定理论则强调了宏观经济稳定对防止金融危机,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作用。
国外学者对银行危机的讨论还在不断深入。对这一的研究意义深远,涉及到人们对最后贷款人角色、存款保险制度及加强银行监管与放松监管、全能制银行与专业化银行制度等问题的再认识。它对于我们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以及选择处理银行危机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等都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