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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英国经济规制改革及其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李菁  2010-01-08

【论文关键词】自然垄断性产业;加强规制;放松规制

【论文摘要】本文对英国经济规制改革的原因、过程与结果等进行了探讨,对英国经济规制改革进行了前瞻性展望。英国的经济规制改革对我国有若干重要启示。

1英国经济规制改革

英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源地,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最先形成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20世纪40年代末直到今天,英国的经济规制改革经历了两个调整阶段,调整是逆向进行的。

1.1英国国有化改革与经济规制英国的国有化改革与经济规制具有经济、政治、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经济方面,20世纪40年代,英国的自然垄断性行业普遍存在着经营企业规模小、数量多的问题,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会对其属下的企业进行保护,维持电力产业低层次、低效率、高成本的运行格局。通过市场力量使企业自愿实行产业集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地方政府的人为阻挠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会失灵,这个过程会更加漫长,甚至变得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中央政府的力量,依靠法律或行政的手段进行强制性合并、重组,提高效率和竞争力,是一种较优的选择。在政治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工党成为执政党。国有化并不是工党一党的主张,而是多种党派的共识。在科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爆发了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是科学革命与技术革命合流形成的。它所取得的成果、影响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第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是科学技术发展中紧密联系综合变革的总合,它使社会生产高技术化、规模化、集成化,科学技术产业化,管理现代化不再是一种幻想,为英国通过国有化手段构建大型企业提供了可能性。

1.2英国私有化改革与经济规制英国的私有化改革与经济规制具有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经济方面,一是由于政府经济规制导致政府过度干预国有经济,用政治目标代替经济目标,削弱国有企业决策权,导致不正常财务状况。二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高失业与高通胀,打破了凯恩斯主义实行宏观调节能够实现供需总量平衡的信念。三是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紧缩预算控制和贷款总量,使国有企业需要的财政补贴无法满足,同时政府无力对国有企业投资,导致投资不足。在政治方面,20世纪70年代末,人们对政府干预经济作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经济的合理性必须建立在效率标准上,判断的标准是政府干预带来的效率增加必须能够补偿市场失灵产生的效率损失。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替代关系意味着公共部门的增长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与效率为代价的。英国的私有化政策采取了三种主要形式:第一,出售国有资产,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出售或通过投标决定国有资产的价格;第二,放松经济规制,取消新企业进入壁垒;第三,通过特许投标、承包合同、鼓励私人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在英国私有化的起初阶段,主要采取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形式。后来,主要是出售国有企业股份。再后来主要是通过竞标、合同鼓励私人部门提供服务。

1.3英国近期规制改革的趋势英国经济规制经过私有化改革,放松了规制。进入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英国的经济规制继续向深入发展,体现了如下趋势:第一,在维护被规制产业自然垄断技术经济特性的前提下,促进产业内有效竞争。第二,放松进入规制,确保有限竞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第三,以财务可行性、经济效率、激励为出发点,进行价格规制。第四,以提高价格为代价,强化服务质量规制。目标不同的经济规制者和环境规制者存在着现实和潜在的冲突。由于提高质量与环境标准,被规制产业需要进行大量的追加投资购买设备,改进技术。第五,区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2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2.1加强经济规制立法,明确规制机构的作用范围,确定规制机构的地位、职责与权力为了保证规制机构对被规制企业正常、有效的管理,必须制定一部《政府规制法》。该法必须规定政府进行经济规制范围、目标与手段,规定行业受规制的业务和竞争性业务,规制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制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规制机构的结构,选择规制机构的方法,为规制机构提供资金的方式以及规制机构作出规制决策的程序等。政府规制法也可以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在它下面包括许多专门的规制法。其中首要的是确定规制机构的作用范围,这是规制机构存在的前提,是规制机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逻辑起点。进行经济规制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市场配置资源出现失灵的领域。此时由政府出面按照一定规则对资源进行配置,克服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

2.2改革我国经济规制管理体制,理顺利益关联各方的关系规制机构是专门针对自然垄断性行业而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能角色定位上,必须独立于政府与被规制企业,必须没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规制机构与政府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是一种规制与被规制关系,而不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它的职责在于协调被规制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应该设定规制政策框架,规制机构在政府设定的政策框架内进行规制。政策框架设定后,规制机构就可以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无须事事向政府请示。

2.3改进经济规制程序,加强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率、参与水平监督和信息公开是确保规制体制合理性的重要途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在监督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由消费者利益集团来进行。外部监督主要由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舆论来进行。

[1]徐梅.日本的规制改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吴振球.政府经济规制理论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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