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保护命令控制与经济激励的综合运用
佚名 2006-09-05
关键词:命令控制系统,经济激励机制,有效性,经济性
近年来,英国环境法学术界和立法界广为认同和关注的是有着悠久历史的命令控制系统和充满活力的经济激励机制的对立统一和综合运用。
命令控制系统,作为典型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管理调整,这种手段主要通过政府的强制命令来减少污染,例如通过设立环境标准,以及推广某一种低污染环境技术的。命令控制系统在很长一段时间以及很大程度上良性地和指导了环境政策的方向,并在实践中对环境质量的提高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然而,随着环境的演变,在解决日益加深的环境污染问题上,这种强制性手段似乎越来越力不从心。命令控制系统的过多硬性规定,最终导致了环境政策的无效率以及不经济。于是,环境污染防治将目光投向新生的经济激励机制。
经济激励机制本质上是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它试图通过诸如污染收费、征税、补助以及建立在产权法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上的许可交易等刺激机制,鼓励那些能够使整个福利最大化的环境行为,从而在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福利之间找到最理想的平衡点①。因此,经济激励机制依赖其成本经济性和鼓励先进技术的运用以及灵活性等优点而倍受推崇。但是,该系统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与上的优势也有一定局限。
作为最早产生环境保护概念和环境法的国家之一,英国的实践证明,命令控制系统和经济激励机制有着各自的优势以及缺陷,只有综合运用两种手段才是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环境问题的理想途径。
一背景
环境问题于英国由来已久。在环境保护法发展期间,英国政府环境行为的形式和理念②的变化导致其环境政策的变化。
英国现代环境保护法起源于革命③。最典型的事例是依据《化学碱法案1863》成立的化学碱调查组织。这个组织的任务就是控制所有工业碱的排放。然而,这个时期的环境政策虽然看似更有效,甚至为公众所接受,但并非很成熟,因为议会倾向于采取末端控制措施抑制污染,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的整体性。换句话说,相当大的注意力被放在“事后措施”上,即着力改善既有环境,而非“事前防范”,即控制污染源④。同时,片段性、无计划性以及不连续性也是这个时期的环境政策的特征。由于这些特征的存在,地方上在环境措施的采取上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⑤。学者们将英国环境政策的这种形态归纳为“行政色彩浓厚,分散实施,追诉最小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亲密合作”。无论英国环境政策的形态如何,都有一种共同认识,那就是形成许多环境政策的理论结构传统上都以行政命令理念为基础。这种行政命令手段是以管理者设定一个或多个严格环境标准为基础,然后通过行政许可或同意的形式强加于被管理者身上,如公司、个人等,以明确哪些行为是可以实施的,任何没有获得许可的行为或者逾越界限的实体或个人都将受到行政强制执行。
虽然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刑法上的强制执行已经被认为是英国环境政策制定的一个主要的指导方向,但是多样的英国环境政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对行政命令控制手段的不信任态度的产生。《环境保护法案1990》第一章中的“污染整体控制”(IPC)的建立明确显示了从传统的污染危害被动控制原则到以预防为主原则的重大转变。IPC致力于寻求“最可行的环境保护选择”(BPEO)和要求“不至于产生过多成本的最佳可利用技术”(BATNEEC)。IPC最基本的特征是它不仅对某一流程可以排放到现有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做了规定,而且对生产流程本身也做了规定。该特征因此意味着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命令控制手段的范畴历史性地从单纯针对现有环境的污染后果转移到对污染原因的关注。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在IPC的影响下,行政系统也经历了深远的转变。学者们指出,这些变化表现在,苏格兰环境保护事务所接管了原河流净化部和皇家工业污染检查组织以及地方有权机构的许多环境职责。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环境事务所的设立将污染控制职能(污染整休控制、废物管理、水污染管理)史无前例地统一于一个行政部门下。IPC,相对于传统的“末端控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似乎更具发展前途。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依赖IPC来实现环境污染控制是正确的。随后取代IPC的“污染整体防治”(IPPC)更明确地显示出英国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寻找治理环境问题的最好方法。IPPC由欧、盟发起,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英国因此就有义务采纳实施IPPC.IPPC的目的在于用所有适当的手段从整体上控制环境污染,特别要防止和减少空气、水和土地污染物的排放。IPPC中涉及的适当手段在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最佳可利用手段(BAT)被推崇为防止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明星手段”。
英国经济激励机制的演化发展时间并不很长,但较之命令控制系统的发展却更加扣人心弦。英国以在世界上首次采用市场手段一一环境税而自豪。早在1909年,LoydGeorge法官就将环境税加人汽油价格中。唯一遗憾的是,自此以后,该措施的采用就处在不连续状态。英国在实践中推广市场手段较欧盟中所谓环境问题的“领头者”—荷兰和丹麦要晚,原因就在于英国环境政策传统框架、形式与内容的制约。这种论断后来为皇家环境污染委员会在1972年证实:“我们并不认为环境收费系统比()许可系统更行之有效……如果采用适当的政策,(许可系统)就能保证良好的环境效益……收费系统的运行管理需要专业人士……而我们不认为现阶段存在这样的专业人士……政府应该立即对采用市场手段的个案进行调查;但我们并不完全相信这些调查结果已经能够充分显示从许可制度向市场手段为主的转变在环境污染控制上具有可行的正确性。”
在是否运用经济激励机制的问题上,首先,英国根本性的态度转变似乎始于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正式规则的整合。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开始在英国受到关注和推崇。报告里指出,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与当前需要相适宜,而同时不会危及到后代的这种发展与需求相适宜的步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于,调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确保每一种发展的受益大于其成本,包括它的环境成本。其次,英国接纳经济激励机制的趋势被提倡革新的风潮所带动。这种革新风潮认为,以命令控制为典型特征的政府调控手段,离开了社会各层面参与环境保护责任的分配,没有能力完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经济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选择性补充替代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这种姿态上的变化,越来越多的经济激励机制手段被运用到实践中。AndrewJordan,RudigerWurzelandAnthonyR.Zito的书中有例为证,大量减少车主对过滤石油的运用,减少使用未过滤石油车主的环境责任。1993年实行的国内燃料消费税及1996年实施的垃圾税同样反映出一个事实,那就是,经济激励机制的采用在英国不再是停滞不前或者暖昧不明,而是激进的或蓬勃发展的。虽然经济激励机制的广泛运用是显而易见的,但另一方面,它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大多数的经济激励机制本质上都是被运用到了增加财政收入上,而非保护环境本身。经济手段明显偏重于工业而非消费者。然而,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伴随着执政党的更替,新的工党政府在推广经济手段的运用,建构环境政策框架上致力于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众多诸如2001年的“气候变化征税”,2002年“排放物交易方案”的新经济手段得到采纳。事实证明,英国政府现时已经完全摒弃纯粹依赖命令控制系统的策略,而是信心十足地将更大的赌注放在经济激励机制上。
二、命令控制系统的发展历程
英国管理体制的一直是以质量为导向的。环境质量标准就是这种以质量为导向哲学的最好体现。环境质量标准是以控制无危害性物质为目的,通过对某种污染物对现有环境的影响作为评估这种污染物是否达到排放要求的。除了这种控制无危害物质排放的环境标准,还有两种标准控制危害物质的排放,通常被称之为排放标准和流程标准。排放标准明细出允许从某一种工厂或者某一种设备里排放出的污染物质的总量。虽然这种标准并不像环境质量标准一样受到重视,但并不意味着它不受欢迎,而是被普遍认为它可以为环境质量标准所包含,成为衡量质量标准的一种手段。
(一)灵活性与革新
从理论上来说,命令控制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是非常有效,或者说有经济效率,甚至是很成功的手段。遗憾的是,事实远非如此。学术界一直有共识,命令控制系统,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流程标准,或许可以被认为是最灵活的手段,因为这些标准分别留给执行者和有权机构一些弹性空间。环境质量标准只要求排污者达到预先设立好的污染级别,而不是强调排污者在某一工业流程应该采取的技术,这样也就给排污者留下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标准极具灵活性。
认识到IPC可行性的道德支撑后,对于来说,IPC还有很多已知有利性。例如一些大企业,非常愿意应用BAT-NEEC的高手段提高效率和生产力,以对较小规模的竞争者形成更强的竞争力。另外,一些大企业可以通过向一些急子想以低成本提高环境技术的企业出售这些技术来获取收益。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包括大规模和小规模企业革新发展环境科技的动力之一。因此可以大胆假设,这种“可交易的环境技术”,如果被正当运用,也许会产生类似经济激励机制中的环境许可交易制的效果。相反,被认为是最具有灵活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的理念,至少在环境技术革新上不如排放标准和流程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已经达到的情况下,污染者就失去了继续改善自己行为的动力。虽然选择性分析并不能完全回答是否环境标准越没有弹性,该标准就越不可行的问题,但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形式主义式的只考虑灵活性因素而忽略对诸如道德和革新等可行性因素的考虑,对全面认识命令控制系统是无益的。
(二)成本性
地域性地设立统一环境质量标准容易造成成本不经济性。因为位于吸收容量相对较大的环境里的很容易以低成本达到环境标准,相反,位于吸收容量相对较小的环境里的企业必须花费相对较大的资金来达到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的不经济性还应当归因于对于污染等级的持续监控。设立统一标准的排放和流程标准也同样具有不经济性。因为他们也同样忽略了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边际减益成本的。很明显,这就形成了一种现象,有些企业不用投人太多资金就很容易达到标准要求,而有些企业要满足标准要求就必须花费更多资金。因此,从经济学上讲,不同企业的成本差异就造成了边际减益成本。边际减益成本因而被视为命令控制系统在控制环境污染问题上的一大缺陷。
(三)环境效应
(l)标准设定系统。就环境效应而言,命令控制系统在控制环境质量方面被认为是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也成就了环境控制系统在实践方面印证其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但是,至少在控制不可见的流动传播污染物方面,其实际效应不如期待值高。此外,排放标准和流程标准都在控制一个地区某种污染物的累积效应上,例如汽车废气排放上力不从心。(2)执行程序。人们普遍认为,命令控制系统缺乏充分的执行力,由此阻碍了环境质量的提高。在开始环境法的执行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下执行概况。从总体上来说,环境法的执行旨在“防止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非对再造成危害者实行处罚。”从这个角度而言,环境执行的特点倒是在英国环境法的执行中有着很好的体现。Bell
三、经济手段的历程
外部不经济性是导致市场配置资源无效性的最主要的因素。环境问题上的外部不经济性,通常是由于企业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把一些成本转嫁给造成的。因此解决外部不经济性要么采用命令控制系统强制要求企业偿付这些成本,或者采用经济激励机制。命令控制系统一直被认为是污染控制的最成功手段。但是,从美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它在成本经济、灵活性、环境效应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对于这些命令控制系统不能克服的问题,英国开始采用经济激励机制来解决。
环境污染控制中的经济手段可以被定义为收费和市场形成。收费种类多样,大体上采取排污收费和环境税的形式。排污收费对污染者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按单位收取费用。环境税则是“确保污染者对他们给社会带来的环境成本承担责任;给环境保护和容量建设提供资金支持;给予环境友善行为以激励;为减少其他一些不经济的环境税提供资金储备”。至于市场形成,它旨在建立一个有排污权的市场,例如排污交易系统。
(一)收费系统
总体上讲,排污收费的概念建立在一个假设上,那就是因为排污者必须为每单位的排污量付费,所以排污者不得不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减少边际减益成本,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环境税是为了真实反映管理和处理污染物的成本,因而污染者必须为此付费。也就是说,污染者一方面必须更多地生产可循环利用型产品以减小沉重的税务负担,另一方面生产者也必须衡量生产可循环利用产品的成本和纯收入之间的差距。由此可见,环境税在上是经济有效的。
在理论上,包括排污收费和环境税在内的收费系统也能促使污染者改进技术或者使自己的生产行为更加有效,同时更进一步鼓励可循环利用产品的生产,最终实现可持续废物管理和废物最低化的目标。
环境税的另一个目标是通过对某些易于遭遇高税率的公司实行税收基金补偿的方式来鼓励环境友善行为,并帮助他们提高环境技术。事实上,只有14.3%的税收被派到这种用途上。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其余的税收资金大部分被用做减少雇主的国家保险投人了。因此,诸如信用方案等的环境方案,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从而使基金更好地用于鼓励循环利用和恢复资源。
(二)市场形成
排放许可交易或许是英国环境污染控制中最常见的一种经济手段。支垫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的理论就是“环境恶化源于珍贵资源的不清晰产权”。排放交易系统旨在授予或者出售资源的使用权,并建立配套市场,从而达到对稀有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该系统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非常具有吸引力,因为它使污染者自己决定怎样有效地利用资源和怎样有效地减少污染。然而,这个优势却在道德层面上引发了争论。除了固有特性产生的缺陷,初始分配上也存在着问题。许可的初始分配可以通过溯源或者拍卖来完成。在现实中,溯源对现有企业有利,对新人者却不利。因为当一个新企业想介人一个已经存在旧企业的领域的时候,政府就不得不增加污染权的总量,给新介人者分配权利,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加深了污染程度。虽然许可交易制度可以保证既定程度上的环境质量,但它在提高环境质量上却不成功。许可交易制度只考虑为污染企业减少成本,而不是考虑环境效益。OECD的一个报告也证实了这点:人们普遍认为,许可交易制度在经济有效性上的成绩远高于其环境有效性上的成绩。然而,环境上的无效率却意味着经济效率的取得。虽然一方面,排放交易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从而低成本地达到既定环境标准,并通过向那些边际成本高的企业出售剩余许可而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所有企业的边际成本最终会趋子一致。
总的来说,通过对美国的环境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渊源的分析不难看出,在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片面强调命令控制系统或者夸大经济激励机制的有效性都是不可取的。以环境标准为标志的命令控制系统,在解决现有环境污染问题上具有被动性,实践中缺少灵活针对性,政策上不连贯,对于环境技术革新欠缺激励机制,从而导致环境政策的不经济与无效率。然而,命令控制系统也决非一无是处,它的确定统一的特点赋予了其执行上的通畅统一,并且在实践发展过程之中,规则制定也逐渐摆脱死板而趋向突出特定环境及情况。另一方面,被赞誉为最具经济性和最能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激励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却也差强人意。问题主要集中在数据的欠缺、合理税率的制定、对环境总容量的以及由许可交易制度引起的环境道德方面的争议等。由此可见,综合运用命令控制系统和经济激励机制也许是当前最理想的一种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合理分析两种手段,扬长避短,互相补充,交叉使用,从而在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同时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及存在,才能最有效、最经济地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在传统的命令控制、行政主导的体制下,正在越来越多地引人市场机制的功能加何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英国的理论与实践是个很好的借鉴。我们尤其有必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法制系统发展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少走弯路,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二者间的关系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①John Alder David Wilkinson.Enviromental Law ,1999,Chapter 7,p.21l.
②Andre Jordan and Anthony R.zito,“New Instruments of Enviromental Governance?National ExPerioces and Prospects,p?180.
③Reid, Environmental Law,:Sifting Through Rubbish (1995),JR p.238.
④Bell McGILLivray,Environmental Law :the Law and policy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ment,Fifth Editinn,(Black-Stone,2000),Chapter l,p.10;Weale,A.et al.(2000),Enviromental Governance in Europe,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 177,Jordan,A.(2002a)The Europeanization of British Enviromental Policy,London: Palgrave,in Andrew Jordan .
⑤Bell McGILivray: Environmental Law :the Law and policy relating to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ment,Fifth Editinn(Black-Stone,2000),Chapter l,p.10-11.Reid:Enviromental Law: Sifting Through The Rubbish (1995),JR p.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