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急见刊

浅议WTO法律中长句的特点

杨剑梅  2011-12-08

摘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针对我国入世法律文件译文的讨论与评价更使法律文体翻译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即从WTO英语法律文本语言的构成与特点出发,结合翻译理论以及汉语与英语这两种语言自身的特点,系统了探讨了WTO法律文体中长句的构成和特点。

关键词:WTO;法律长句;特点

1 关于WTO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其前身是“关贸总协定”,简称GATT (1947)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Trade)。世贸组织被认为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其核心是世贸组织的各项协定。这些协定是由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谈判达成并签署的,已经各成员立法机构的批准。这些协定包含了国际贸易通行的法律规则,一方面保证各成员的重要贸易权利,另一方面对各成员政府起到约束作用,使它们的贸易政策保持在各方议定且符合各方利益的限度之内,这样做是为了向产品制造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帮助,并便利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从成立到现在, WTO已经制定和通过T大量的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s)和各种协定,以此来规范WTO成员国之间的经贸活动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WTO这些法律和协定用三种语言拟定,即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尤以英文文本的使用最为广泛。目前WTO英文法律文本已有了一些汉译本,但它们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W TO规则,直接学习其英文法律文本能帮助我们更为准确地理解这些规则。

2 WTO英语法律长句的特点

2.1 产生长句的原因

为使语言准确,严谨,庄重,法律文本语句中对中心词的限定过多,对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条件限定也很多,为了使信息量更大,更好地表达复杂的事物,并作到叙事具体,说理严密,层次分明,其句了结构自然会包含很多的从句和修饰成分,这使得法律英语的句了结构常常很复杂。所以,法律文书中大量地使用长句,通常一句话就能构成一段话。其中不仅有状语从句,又有很多修饰限定的成分,这就给理解造成了很大困难。

2.2 WTO法律长句的句法特点

比较其他文体,WTO法律英语在句子结构方面的特点非常突出,往往是连续的一连串的短句通过各种从属关系交织组合成一个庞大、冗长而独立的复合句。有时,一段法律条文只有一个句了,但这个句了往往包含有若干从句,从句包含若干短句,短句又带有从句,从句再套从句,错综复杂。

法律英语长句通常使用以下三种从句。

2.2.1 状语从句:WTO法律英语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大量使用状语从句,尤其是条件状语从句。一般来说,法律规则是由“假设”、“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个部分构成。“假设”是各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该条件是指贸易中可能发生的、一旦发生就会造成某些危害后果因而应当受到“处理”的法律行为。所以,法律文书中广泛使用条件状语从句或让步状语从句,有时一个句了中会使用多个条件状语从句。这在普通英语中较少见。法律英语常常使用由“wherea… provided that… unless … in case… ”等引导的状语从句,最常见的则是“if”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

2.2.2 定语从句:使用定语从句是由WTO法律语言的精神性决定的。其使用目的在于使条款意义明确、清晰,排除误解。相对而言,法律文件要求其规范的内容明确,调整的法律关系清晰,所以概念的限定比较严谨,语言限定性定语从句用得比较多,而作为补充、说明、解释性的非限制性定语从句用得比较少。这也是造成WTO法律英语长句多的重要原因的一个方面。

2.2.3 并列句:WTO法律英语所表达的内容复杂,需要把话尽量说得完整,滴水不漏,使语气客观、平静、凝重。在表达的方式上,为了使句子结构更为严谨、客观,法律英语将众多并列成份纳入一体,平行排列,结构对称,并且常用同义词或近义词并列结构,尤其是and或or引导的并列结构。如果用and连接的并列结构是为了使法律条文表达得更精确,那么用or引导的选择性并列结构,就是为了使法律条文所述的内容更加严谨、全面,不留漏洞。

2.3 长句中使用某些特殊含义的词语

WTO英文文本中存在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词语。要正确理解和使用WTO法律条文,就必须了解和准确理解它们的含义,否则,就会导致理解失误、甚至引起不必要争端或分歧。以下便是一些典型的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

“Country” and “nation”

该词组原直译为“国家和民族”在WTO英文法律文本不能将该词组理解为“国家和民族”,应理解和翻译为“世贸成员方(WTO members)请看相关WTO文件对此的解释:In particular, the words “country” and “nation” are frequently used to describe WTO members。 “Customs Territory”

该词语原被理解和翻译为“关税领土”,而应该理解和翻译为“关税区”众所周知,WTO是一个全球性经济贸易组织,其成员国(members)可以是国家或单独关税区(a few members are officially “customs territories”,and not necessarily countries in the usual sense of the word),如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都是WTO的单独关税区成员。

“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和“ 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有的人把这两个短语均理解和翻译为“多边贸易协议”,这是欠准确的。严格的讲multilateral和plurilateral并非同义词,multilateral起源于拉丁文的multus,意为“多”;而plurilateral来源于拉T文的plures,意为“几个”。因而,"Multilaterl; Trade Agreement”应理解和翻译为“多边贸易杖议”,指WTO成员方签署的贸易协议;fTr"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则应理解和翻许为“次(小)多边贸易协议”较为妥当,指由一部分成员方签署的协议。

我国著名世贸专家赵维田指出:“所谁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指并非 W TO全部

成员都参加的“小多边”协议。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除了multilateral的GATT总协定外,有一些协议仅仅是由一部分成员方签署的,所以这些协议被科为“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世界贸易组织也沿用了这一用法。

其实,WTO英语法律文本中有很多这样的特殊意义的次,在此不能一一列举,想要彻底掌握这些短语和词汇的特定意思,需要平时的广泛阅读和积累。

2.4 长句中常有法律,合同或经贸术语

W TO条款中使用了不少法律术语和套语,如: Each party shall …under paragraph… ( 各缔约方应根据……);in whole or in part(全部或部分);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 3(遵守第3款的要求); On written request of an exporting Party根据出口方的书面请求); may be based upon an agreement or arrangement with the country concerned(可依据与有关国家的协定或安排)。For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就本款而言);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5, each Party shall provide that(除第5段中所述内容外,各缔约方应) .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Agreement(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这些法律术语和套语的频繁使用,使得WTO英文法律文本读起来颇为难懂,增加了理解的难度。因此,要准确理解WTO英文法律文本,就必须了解和熟悉这些术语。

3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WTO英文法律长句不仅具有一般法律长句的特征,同时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句法特点,了解和熟悉WTO英文法律长句的这些显著特点,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掌握WTO法律条文,更好地履行W TO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可为WTO英文法律的汉译提供一些参考。

[1] 夏康明 WTO英文法律文本的文体特征[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1)33-37

[2] 郭明静 法律英语长句特点及其汉译 [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4)190-193

[3] 刘期安 法律英语的长句翻译 [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6(4)119-122

[4]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