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协调
白俊琴 2011-07-27
[摘 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人们尤其是一些国际环保组织,人权组织“反全球化的态度”不断高涨。究其根源,国际贸易的发展引发了环境、公共卫生、就业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利益”的冲突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如何推动其他社会利益与贸易自由化的相互协调发展,是WTO面临的重要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主要探讨贸易自由化、其他社会价值在WTO中的地位,及在WTO法律框架下如何协调两者的利益。
[关键词] 贸易自由化 其他社会价值 协调 相称性原理
WTO是一个拥有自己独特文化的国际组织,它从关贸总协定(GATT)发展而来,但它的使命却远远超越了它的前身。大量的世贸组织协议、讨论议案、甚至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无不表明,除了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以外,WTO开始关注了更多的社会利益和价值,诸如环境、公共卫生、国家安全、人权等。虽然从长远来看,贸易自由化和其他社会价值、利益的保护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增加全球的福利及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在短期利益上,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两者之间却存在着一个实实在在的冲突,为了经济的发展要求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而为了维护其他社会价值和利益目标又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目前,大量的国际贸易争议案件反映着这种矛盾。基于此,本文将主要聚焦在WTO体制中这两个相互竞争的价值的关系上,阐明贸易自由化、其他社会价值在WTO中的地位,及在WTO法律框架中平衡两者利益的最基本原则是相称性原理。
一、贸易自由化与WTO
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一项政策被大多数国家所青睐,那就是推进贸易自由化。毫无疑问,贸易自由化给全球带来了巨大的利益。首先,它导致了更大的经济增长。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著的《贸易走向未来》一书中指出:一个明确的数据显示出自由贸易和经济增长的统计相关性,所有的国家,包括最贫穷的,都可以依靠自己的“比较优势”的资源(人力、自然、科技、及金融)生产商品和服务进行国际贸易买卖,从中获利。其次,贸易自由化可以为发展中国家融入世界经济和减少贫困作出贡献。根据世界银行2001的研究,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和印度,贸易的开放给他们带来了高增长的收入、更长的人均寿命和更好的教育,这些国家也相应的调整了自己的国内政策和制度以便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与国际援助相比,贸易自由化具有更大的潜力,使穷人收益,使国家收益。第三,除了上述的经济利益,贸易自由化也带来了可观的非经济收益。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在参与国际贸易,他们进行跨国界的接触和交换意见,这可能有助于更好地相互了解。在一个自由贸易的世界,人们更容易视他人为生意伙伴,而非敌人。因此,贸易的增长是减少战争的激励机制。
WTO是一个以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它的法律框架下的诸多协议反映了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如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协定《马拉喀什协定》序言中规定到:“世贸组织的各成员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成员方“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贸易自由化作出贡献”。简言之,贸易自由化是WTO的核心原则,其内容包括减少贸易壁垒、增加市场准入及消除贸易歧视;这些规定散见于WTO的各个附属性文件中。
二、其它社会价值和利益与WTO
虽然贸易自由化使得所有的国家卷入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其中大部分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增长,摆脱了贫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在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都是这样成功的。依据2001年的世界银行报告,生活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中东、以及前苏联的一些国家约有2亿人被抛在了后面;平均而言,这些国家的经济体正在收缩,贫穷在加剧,教育水平提高的也很慢。很显然,全球化的好处远远没有被平均分配,因此,越来越多的人或团体开始对经济的全球化表现出了不满。在发达国家,西雅图、布拉格、蒙特利尔、日内瓦、热那亚和苏黎世发生的大规模的街头示威活动显示了“反全球化的态度”。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2008年的研究表明,相当多的美国人反对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他们认为移民和外国直接投资给美国人民的就业机会和工资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对经济全球化的疑虑变得也越来越强烈。这些发展中国家普遍指责发达国家利用“贸易自由化”打开了他们的市场,但仍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紧闭着自己的市场;他们认为贸易自由使发达国家赚足了荷包,给他们却留下了环境污染等沉重的后果;他们的人民对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也开始出现了敌意。
基于此,“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利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如何保护其他社会价值在多边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WTO自成立之日起就提出了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旨在使国际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利益的保护取得协调。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序言中明确提出“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在WTO启动的多哈回合谈判中,世界贸易部长重申:“我们坚定地重申我们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正如在马拉喀什协议的序言部分中表述的:“我们深信,WTO在坚持和维护一个开放的、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并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我们认识到,在WTO规则下,没有国家被阻止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人民、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他们的环境。”由此,可持续发展、其他社会价值的保护也成为WTO的宗旨之一,在WTO的规则下,各成员国可以为了保护自己国内的公共健康、环境等社会利益而制定法规或政策来禁止或限制贸易的进出口,而这些看似违背贸易自由化的措施是得到WTO肯定的。
三、WTO体制下贸易自由化与其他社会价值
1.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WTO多边体制下,从法律角度看,自由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的保护到底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曾引起了许多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激烈的争论。一些经济学家持贸易优先理论,此理论认为,WTO作为全球的国际贸易组织,其目标只能是实现贸易解放,追逐经济利益,而有关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管理等其他社会价值利益的追求应在贸易决策程序之外,交由其他团体解决;由此,自由贸易的拥护者们反对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卷入对社会价值的保护。而另一些社会学家却持社会价值优先理论,此理论指出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利益的一味追求将严重侵犯全球环境和人权体系。他们指出在本质上,贸易自由化只是一种手段或者方法,社会利益的实现才是最终目标。当他们发生冲突时,贸易自由化必须无条件地让位于社会价值。因此,社会价值优先论的支持者们主张调整WTO多边贸易体制,修改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以便使保护社会价值放入首位,准许成员国使用贸易制裁保护他们的社会价值和利益。
而更多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持“相称性”理论,主张不触动既有的贸易原则和规则,在现行的多边贸易体制中嵌入对其他社会价值、利益的考量。此理论认为尽管贸易自由与社会价值存在冲突,在WTO体系内,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权利却能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即WTO将同时为促进贸易自由和保护社会价值而努力,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所谓“相称性”,是指WTO在立法和实务的过程中,允许成员国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而对货物的自由流通作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控制在合理的程度,而不是自由决定其保护社会利益的程度,即成员国的保护规则必须与所追求的目标是相称的,如果成员国在达到相同目标时,有多种选择,那就应当选择对货物的自由流通具有最小的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
2.平衡两者关系的立法范式
在许多的法律制度中,相称性原理都是一项基本的立法原则,在WTO的法律体系中,相称性也是用来判断成员国的相关贸易政策是否合规的标准。MEinhard Hilf指出:尽管在世贸组织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出相称性原则,它都是构建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原则之一;为了平衡不同的利益,相称性原则是任何时候理解和应用WTO规则的准则;当然,WTO法律框架中没有一个总的相称性的比例要求,结合具体的情形,使用不同的WTO条款,对相称性的比例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总的来说,为了平衡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和利益,WTO提供了两种立法模式。一类是为成员国提供广泛例外情形的《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如关贸总协定的第二十条),在符合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形下,WTO成员国可以背离其对条约义务。另一类立法形式是施加成员国积极义务的《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等附属协议,当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社会利益时,必须满足一定的积极义务.这两类规则的范围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有的规则准许成员国背离GATT和GATS的义务,有的却施加给成员国详细的义务要求;有的规则是无限期的,有的却只是暂时的;有的规则可以被所有的成员国所引用,有的却只能被特定的成员国引用。因此,在不同的WTO法律领域,相称性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正如Mads Andenas指出的:在WTO体系中,没有一个天然的平衡贸易与非贸易利益的相称性标准,这标准要结合具体规定的不同利益情形,提出相应的比例要求。下面我们将具体分析两类中具有代表性的,也是成员国最常使用来保护自己国内社会利益的条款:
(1)GATT第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本协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骗行为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等11项例外情形。
尽管GATT原则上禁止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往往是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数量限制原则向抵触的,但第20条规定的这11项例外条款准许成员国出于保护其他社会利益的目的而实施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同时,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一权利,危及贸易自由,GATT对例外条款的适用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外:关于第20条b款的适用。成员国引用b款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必须满足“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和此措施是“必需的”二个条件,此外,还必须符合第20条序言的规定,即“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其实质就是规制自由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的平衡。
但在实务贸易操作中,由于对适用条件“必需的”理解不同,各成员国发生多次贸易争端。根据欧共体影响石棉和含石棉产品案,WTO上诉机构对“必需的”解释持相称性原则,即在具体案件中,对一系列因素进行权衡,包括对成员国政府采取该措施所要保护的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实现该价值的贡献程度及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所要保护的价值越重要,作为实现工具的措施就越容易被认为是“必需的”。即从GATT时期对“必需的”理解为“最低贸易限制”的要求,转变为现在“措施与保护价值的相称性”要求。体现了WTO对社会利益的倾斜和关注。
(2)《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
SPS协议将影响成员国卫生及动植物检疫的相关法律措施,从而影响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因此,尽管SPS协议清楚地表明成员国有权利采取措施保护他们的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但协议的目的是在限制成员国的这种权利以使其不成为对贸易限制的借口。相称性要求运行于整个SPS的协议中去平衡公共政策目标和国际贸易自由。基本说来,成员国采取措施必须满足两个比例要求:一是成员国的动植物检疫检测措施必须建立在人类、动植物健康的风险评估之上,二是成员国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这“必需的”一词要求其措施与目的之间的必然联系。
有关风险评估,总的说来,WTO要求成员国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一是风险评估的技术是以国际标准为准则的,二是风险评估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即成员国的卫生检疫措施必须与科学证据之间有一个客观的、理性的关系。在欧盟——荷尔蒙牛肉案中,欧盟颁布的禁止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含荷尔蒙牛肉的禁令被认为是违背SPS协议的,因为欧盟不能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癌症的增加与含荷尔蒙牛肉的消费之间有一个必然的联系。下一步分析的是成员国采取措施的“必需性”,即追求目标与措施之间的关系。SPS协议第2.2条要求“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第5.6条又进一步细化了这项义务,“要求成员国应确保这类措施不比要获取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贸易限制性,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即成员国采取卫生检疫措施对贸易的限制应是适当的,其措施与贸易限制的程度应保持相称性,不能造成对贸易的过度或不当的限制。与GATT的例外条款不一样,GATT是在推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通过例外条款的来保护其他社会价值,而SPS是在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过程中通过施加给成员国具体的积极义务来避免造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伤害,但两类立法模式的核心都是为了维护WTO进程中的贸易自由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平衡。
四、结语
总之,不论是老GATT时期,还是现在的WTO,贸易自由化一直是构建其的核心原则和任务。然而,伴随着大量WTO协议的达成和WTO成员国的不断增加(153国) 其他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保护诸如环境保护、国家安全等也提上了WTO的议程。WTO的大多数协议也反映着对其他社会价值与贸易自由化的共同关注。尽管没有一个总的相称性标准来指导每一个WTO协议,相称性原则都已经成为WTO体系内均衡贸易与其他社会价值的基本原则。目前,在WTO框架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主要聚焦在对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保护上,这也是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原因所在。WTO面临着一次机构机制的改革来反映这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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