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的经济浅析及中国目前应诉障碍
吴晓楠 2011-10-18
二、我国目前反倾销应诉障碍分析 入世以后,中国商品频频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面对的反倾销起诉会更多。中国企业要逐渐克服心理障碍,学会运用WTO规则保护自己。面对国际上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主要面对以下障碍。 1.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不完善 2004 年3 月 31 日国务院修订了 《反倾销条例》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与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条例并无本质区别。以 《反倾销条例》 为核心的反倾销法的制定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法律逐步进行修改、 完善的一个方面,是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反倾销的实践少,加之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 《反倾销条例》 等一系列反倾销法规仍存在很多不足。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法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1)立法层次较低。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反倾销法都是国家立法机构颁布实施的。 如美国的“ 关税法” , 新加坡的“ 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案” 等等。而我国反倾销法律层次不高,《反倾销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一旦与其他法律相抵触,可能导致部分失效。这就使得反倾销法规缺乏相应的稳定性,不利于我们更有效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 因此, 提高反倾销法律的级次,尽快颁布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反倾销法十分必要。
(2)缺乏反规避措施。反规避措施是各国为防止倾销产品进出口商逃避反倾销制裁而制定专门性规定。尽管WTO 反规避条款由于谈判各方意见相左而被删除,但是,运用反规避措施保证反倾销法的有效贯彻执行已成为各成员国的共识。目前,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详细的反规避措施。如产品在遭受反倾销措施后极有可能采用组装产品、轻微改变产品、后期发展产品等方式规避反倾销。相比之下,我国除了在法规中原则性地指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以外,对什么是规避行为、对规避行为应当怎样处理等等并未进行任何说明。从当前情况看,制定我国的反规避措施对保障反倾销法的有效运行意义重大。 (3)某些规定仍有待细化。尽管2004年新《反倾销条例》在很多方面补充和细化了2001 年《反倾销条例》的相关内容,但仍有不够细致全面的地方。如在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比较时只强调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而究竟怎样才是“公平合理”则未给予详细说明。虽然调查机关在具体执行时完全可以参照WTO1994年守则的规定,但这样也放弃了国内法在不违背WTO规定的前提下对国情予以特殊考虑的灵活性。 因此,进一步细化反倾销法规也是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应当注意的。 2.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有待完善 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 ,也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 ,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的纷争 ,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后 ,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就迅速卷入到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争论中。反倾销调查的核心问题是会计问题 ,会计信息是倾销是否存在的事实依据 ,是确定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的数量依据 ,是反倾销税的征税依据。而我国会计准则在应诉反倾销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 (1)我国企业会计处理忽视遵循会计准则的重要性。目前,欧盟、美国虽然执行不同的会计准则,但都强调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而我国企业在会计准则协调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2)会计记录完整性,会计凭证等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程度。欧美反倾销当局,很多时候是在细节处做文章,甚至极个别的会计凭证不完整,不规范就可能直接导致其认定整个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完善,这对反倾销应诉极为不利。 (3)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如我国准则规定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这势必会降低产品制造费用,从而降低产品成本,增加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 在WTO合法框架下发起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又一策略,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将会愈演愈烈,今天,中国依然是欧美的反倾销重点,中国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企业就要随时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同时,中国政府要加强立法和会计准则的完善,共同应对反倾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