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业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运用
未知 2008-07-07
在我国出版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国家对出版业的宏观调控应逐步加强经济调控手段,这既符合产业化运作规律,也便于中国出版业与世界出版业接轨。一个国家的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出版产业政策和出版经济管理手段。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体现了政府在出版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而出版行政部门如何制定出版产业政策,如何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体现了国家对出版产业的导向作用。更重要的是,国家可以运用这些经济政策和手段建立更有效的出版业宏观调控机制。
一、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
(一)保持出版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出版物市场调节实现的出版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出版经济波动和出版经济总量的失衡。出版物市场主体——出版发行企业在激烈的出版物市场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将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出版产品和服务项目,从而导致出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失衡,这就需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出版物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出版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制定出版业发展战略和出版产业政策,或对若干重要出版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出版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出版产业结构,保持宏观出版经济稳定与出版经济总量平衡。
(二)遏制出版物市场竞争走向垄断 在出版物市场竞争进入较为深入的阶段,自由竞争往往会走向自己的反面——产生垄断,而垄断又会极大地限制竞争,从而导致对出版物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有效的市场调控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充当公益人,对出版物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地引导、限制,如教材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
(三)补偿和纠正出版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出版经济外在效应(externality)是指“单个的出版产品生产决策或出版服务消费决策直接影响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通过出版物市场”,如“搭便车”、“盗版”、“回扣”。这类出版经济外在效应难以通过出版物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出版物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只有通过国家税收、补贴政策或管制,才能使出版经济外部效应内在化,如教辅类读物收税、科技书返税、给正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政策支持和保护,最大限度地减轻在出版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中的外在效应。
(四)调节地区和出版企业间的收入与分配 一般说来,出版物市场机制能促进出版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出版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它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出版物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出版企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而市场竞争规律往往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导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不同类型出版企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构成对出版经济持续增长的极大威胁。因此,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税收和奖励政策来调节地区和出版企业间的收入与分配。例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建立农村发行网点的投入、对少数民族地区出版业的扶持等政策,都体现了这一点。
(五)划定出版物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利益边界,维护出版经济秩序 在出版经济活动中,出版物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固然受到出版物市场各种变量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上的出版经济秩序。但是,作为出版企业——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出版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出版物市场本身并不具备划分出版物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利益冲突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充当仲裁人,制定体现和保障出版物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则”,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和保护不同利益市场主体的权利,保证出版物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出版物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以及出版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一)出版物价格及销售政策 我国的出版物价格及销售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书刊价格的管理和出版物进发货折扣的管理等方面。 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重工司和新闻出版署计财司联合发出的《关于改革书刊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第一,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价格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实行国家定价;第二,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与中小学课本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复习资料、学生练习册以及中小学生必备的字典,由出版单位提供印张定价标准和定价依据,并按隶属关系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三,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包括法律、法规、著作、文选)按照微利的原则由出版单位制定标准,报新闻出版署、国家物价局备案;第四,对以上涉及书刊的租型费,也纳入国家管理范围,其变动须报经国家物价局和新闻出版署同意;第五,其他图书价格由出版单位根据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自行制定定价标准。各出版单位要切实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消耗,建立以盈补亏的出版机制,鼓励学术著作和重点图书的出版,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教材价格管理,特别是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是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整体政策进行的。从2001年开始,国家体改办、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陆续出台《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九个配套文件,对中小学教材价格做出了详细规定。从2002年起,教材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为基础,核定教材绝对金额。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教材印张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印张价格,并制定教材的零售价格。为了加强教材价格的监管力度,几家部委又联合发出通知,从2002年秋季开始,教材一律在封底标示零售价格。在对中小学教材出版严格管理和限价的同时,有关部门针对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问题规定:不得随教材搭售教辅材料,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图书进发货折扣是体现图书产销之间、发货店与销货店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出版业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国初期,在新华书店统一之前,各地新华书店的发货折扣是不统一的。从1950年至1988年间,我国新华书店系统采取的是统一进发货折扣,即发货部门向出版社进货折扣为70折,向县、市书店发货一般为78折,省级书店1959年储备图书的折扣为72折;由省级书店统一订货转发给所属销货店的折扣为74折。1988年,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打破了持续近四十年的统一进发货折扣。1991年,新闻出版署为适应实行浮动折扣的要求,发出《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规定的包销类以外的图书,出版社、发货店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折扣。此外,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出版事业的发展,建国以来对少数民族地区书店的发货折扣一直采取优惠政策。
(二)出版企业产权界定与融资政策 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联合发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的《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做出批复,复函指出: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报刊出版单位需经国家审批,并且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主管机关。主办单位要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是报刊的投资人。目前尚无由个人、集体出资创办或拥有报刊的规定,因此,我国的报刊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鉴于此,《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创办时也已明确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其形成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此外,报刊创刊时,若有个人、集体自筹启动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该报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 1999年10月22日,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转发了上述批复,明确了目前我国报刊均为国有资产。并指出,这一复函是依据现行的新闻出版法规和出版管理规章,以及我国报刊业的实际,做出的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将报刊社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报刊业规范经营、集约发展,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2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发《新华书店(发行集团)股份制改造的若干意见》,对新华书店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分三步走的实施战略,为新华书店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造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1年由中办国办转发的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颁布,标志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到整体推进的新阶段。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八个文件,其中,对出版领域的融资问题进行了阐述。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在2002年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工作报告中指出:新闻出版业吸纳系统外国有资金、民营资金和境外资金,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极强的措施。十七号文件在融资问题上,突出强调“安全有效”,“安全”是指融资活动不能干扰编辑业务;“有效”则是指所融资金要为加强主业服务。融资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一、融资的性质、资金的来源是否会对出版产业的方向产生好的影响;二、融资必须为发展壮大主业服务;三、融资不能遍地开花,必须有重点、有秩序地进行。要抓好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