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循环经济政策的实现机制
廖明岚 2009-10-11
[摘 要]西方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采用特殊的投资政策、税收政策、收费政策、政府优先购买政策等经济政策,取得 了较好的效果。这种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的循环经济推进模式,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 好型社会无疑有重要启示。本文认为,我国也必须在投资、税收、价格和收费政策等方面,构建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 国实际情况的政策体系,以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
循环经济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法律规制、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政府推进型的经济模式,政策的支持无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
一、西方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经历了产生和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这些政策是与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相联系的。西方国家循环经济及其政策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末端治理阶段。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人类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又不加任何处理的向自然排放废弃物,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工业化和无限制的征服自然而带来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凸显出来,环境污染、生态失调、能源短缺、人口膨胀等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人类,于是人们开始注意环境问题。20世纪70、80年代,德国、日本、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早期都经历过末端治理过程。在这一阶段,世界各国的政府都积极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及奖励惩罚制度:一是对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对污染排放的处罚和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奖励。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厂,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进行焚烧和填埋。后来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义务,并于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日本从70年代起实施环境保护末端治理战略,并于1970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制定《关于促进利用再生资源的法律》,目的是确保废弃物的适当处理和再生利用。日本大阪市对回收废纸、旧布等废弃物的社区、学校等集体发放奖金。并于80年代以后转向从生产和消费源头上防止污染的“管端预防”,实现了发展战略的新突破;美国也于1976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加强对废弃物的末端治理。这一时期循环经济的重点是污染的防治和垃圾的处理。
(二)生态治理阶段。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强化,逐步认识到,与其被动地等待废弃物产生后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如主动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排放量,尽力把废弃物消灭在产生之前。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生态治理,并通过立法和政府政策加以实施。在这一阶段,政府政策从提倡废弃物回收再利用转变为强制推广清洁生产:一是制定清洁生产标准,二是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三是运用环境管理工具。日本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随后制定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和《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等;德国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理法》,并于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美国90年代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电池生产过程中汞含量加以限制,禁止在制冷设备生产、使用过程中排放含有氟氯化碳的制冷剂。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污染预防法》,变末端治理的污染控制政策为源头治理的污染预防政策。为推动资源的回收利用,美国环境保护署宣布,到1993年城市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生态治理理念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力的重视转向在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力,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切实有力地保护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生态治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全过程的“清洁生产”,以达到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以不同方式多次反复使用某种物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目的,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
(三)深生态治理阶段。深生态治理是在生态治理的基础上,不仅强调处理好“生产—资源—环境”的关系,实行生产全过程治理,而且主张将制度、体制、管理、消费、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注重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将生态治理的领域从生产、环境领域扩张到管理、文化等生活领域。在这一阶段,政府循环政策重点是:一是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二是构建绿色技术支持体系,三是构建循环经济绿色消费。日本进入新千年以后,逐渐意识到建立不受环境与资源限制的新型社会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融合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并先后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可循环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等;德国于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而美国人的生态理念十分重视循环消费。美国人开展循环消费的渠道很多,既有家庭的庭院甩卖,也有慈善机构进行的旧货交易,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一些商业网站或政府支持的网站进行旧货买卖。由于循环消费观念的普及和循环消费社会机制的发展,循环消费已成为美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西方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主要经济政策
循环经济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纷纷提出了循环经济策略,并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推进其发展。日本、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如下政策手段:
(一)投资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预算拨款、专项资金、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利率和抵税优惠等投资政策,兴建环保设施、环境开发技术项目、废弃物再利用项目、合理利用能源项目、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等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政府2003年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财政预算为35.1亿日元,2004年为24.7亿日元。日本还对发展循环经济实行各种补贴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的有关环境技术开发项目给予补贴,对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生产给予补助,补助费均占其研发、生产费用的1/2左右;对引进先导型合理利用能源设备予以补贴率为1/3的补贴;对推进循环社会结构技术实用化予以补贴率为2/3的补贴。日本政府还实行特别折旧率政策,对各类环保设施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日本政府还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对从事3R研究开发、设备投资、工艺改进等活动的各民间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享受1.85%、1.80%、1.75%政策贷款利率。美国政府通过实行抵税优惠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如对生产节能型家电的厂家提供抵税优惠;对消费者购买节能设备也能获得抵税优惠;对购买燃料电池车等新型车辆的消费者可享受抵税优惠。德国对兴建环保设施,其补贴数额相当于投资费用的一个百分点,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 (二)税收政策。西方国家主要采取征收新鲜材料税、生态税、垃圾填埋和焚烧税等税收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征收能源税以达到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保存不可再生资源的目的。日本政府对实行循环经济的企业、项目,给予各种税收优惠:对废旧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产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以获得三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对公害防止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美国联邦政府对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年生产1千瓦时的电,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提高到1.8美分)。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10%。德国实行生态税政策,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一半;公共的货车和铁路运输只负担电税的50%;合并生产热和电力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直接使用由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和由此类能源制成的蓄电池或类似系统产生的电免除电税。
(三)收费政策。西方国家主要实行废旧物资商品化费、垃圾处理费、污水治理费等收费政策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废弃物收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费(又称产品费)。德国政府采取垃圾收费政策,强制居民和生产商增加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向城市居民收费,以垃圾处理税或固定费率的方式收取;另一类是向生产商收取产品费,即要求生产厂商对其生产的产品全部生命周期负责,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德国政府还实行押金抵押返还政策。先后颁布了《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和《包装条例》,规定任何人购买饮料时都必须多付0.5马克作为容器的押金,以保证容器使用后退还商店以循环利用。购买液体饮料的容器是不可回收利用的,购买者必须至少多付0.25欧元的押金,当容器容量超过1.5升时需要至少多付0.5欧元。日本实行对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日本法规中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产品费的征收更充分地反映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要求生产商对其生产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负责。产品费的征收对于约束生产商使用过多的原材料,促进生产技术的创新,以及筹集垃圾处理资金都有较大的帮助。
(四)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在消费性支出方面,西方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绿色采购行为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如推出鼓励和推动绿色采购的法律与行政命令,出版各种指导纲要与手册,积极推动绿色政府采购活动。为了促进国家机构积极购买对环境友好的再循环产品,日本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绿色采购法》。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府购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美国采取了由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新能源方式的办法,美国已经要求其联邦机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达到总能耗的7.5%。2002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元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2万套太阳能系统。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仍未根本转变,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而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法律和政策手段为先导的推进模式,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无疑有重要启示。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政策机制:
(一)投资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投入偏低,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我国“十五”期间的环保投资仍然不及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水平。为此,政府应加大对循环经济投资的支持力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安排排污资金,加大对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在实施财政政策时要从国情出发,坚持“集中财力、重点突出”,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力优先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和产业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并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应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环保型汽车、节能省电型建筑推广的鼓励政策。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等公用性事业应给予财政补贴、中长期低息贷款等。
(二)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缺乏系统的环保税收政策。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有关生态环境税收的规定不完善。为此,政府应加大财税手段的应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具体包括诸如污染税、原料税、资源税、产品税等税种。适时出台燃油税,完善消费税制。增强资源税、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对一些亏损或者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和对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企业应加以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三)价格政策。西方国家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少采用价格政策。而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合理的价格关系。即“商品高价、原材料低价和资源无价”的扭曲价格,结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浪费。为此,政府应改变财政补贴的项目和额度,调整资源环境商品价格,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政府应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应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扶持建立能够使各种资源能够合理流动的开放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明晰资源产权,使资源和其他物品一样进入市场,使其价格正确地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以促进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收费政策。目前,我国的垃圾收费等环保收费政策不合理,从而造成对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投入不足,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为此,政府应加大对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的收费力度。应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另外,采用政府优先购买绿色产品的政策,对于促进和引导循环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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